收购(处置)少数股权形成的资本公积能在日后转收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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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处置)少数股权形成的资本公积能在日后转收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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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典型的权益性交易如股东捐赠,捐赠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在处置该项捐赠资产后,显然是不能将资本公积转入损益的。同样的道理,收购(处置)少数股权形成的资本公积因为是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自然也不能在日后处置子公司时转入损益。

唯一的例外是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构成一揽子交易。CAS33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CAS33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在一揽子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如果不将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股权形成的交易结果在丧失子公司控制权时转入损益,会导致一次性处置子公司和一揽子分步处置子公司的结果不一致,从而产生利润操纵空间。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A公司计划出售其持有B公司的所有股权。一种方案是A公司先出售其持有B公司20%股权,此时控制权并未丧失。紧接着又将剩余的60%股权出售,并且丧失对B的控制权。另一种方案是A公司将持有B公司80%股权一次性全部予以出售。在第一种方案下,如果没有CAS33第五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出售B公司20%股权的交易中,将收到的对价与处置少数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之间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出售60%股权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则计入损益。在第二种方案下,A公司将出售80%股权的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则计入损益。显然,如果没有CAS33第五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通过分步处置、调节两次股权转让价格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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