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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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通用12篇

2024-07-06 23: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

时间:2022-10-12 19:14:39

第1篇

上行公文是指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行文,包括下级业务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文。文种主要有:报告、请示。

一、上行文的行文规则

一不得越级行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九条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条例》规定: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示一般只写一个抄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三注意必要的抄送,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需要注意事项:文件在封发的过程中,为了做好保密工作,对上行文的封发要求是:只封发到文件内容涉及到的部门领导、厂领导,不得向下封发。

二、请示的写作方法

一请示的定议和分类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按内容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三类:

1、请求指示的请示:

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了疑难问题,或是对上级的文件精神有不明了、不清楚的地方,可用请示向上级反映,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指示或解释,以便更好地贯彻上级的文件精神或开展某项工作。

2、请求批准的请示。

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有些公文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由于本单位的情况特殊,难以执行上级的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但必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同意或认可;有些问题,需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办理,如人事任免、机构的增减等。

3、请求审批的请示。

下级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在人、财、物方面遇到困难,自己无法解决,可报请上级机关审核、备案、批拨或调配使用等。如请求审批基建项目,请求贷款,请求增加人员编制等。

二请示正文的写法。

一份完整的请示,结构上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四部分。

请示的正文包括请示原因、请示事项、结束语三部分。

1、请示原因。

开头先提出为什么要请示,请示的依据是什么。

请示的依据可分为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两种。理论依据是指以上级的某一公文精神为依据,事实依据是指以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必要时,二者可结合起来,共同组成请示原因。

请求的原因既要简要扼要,使人一目了然,又要提供足够的依据,令人信服。

注意事项:请示的理由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需要,二是可能。比如:要请求列一个建设项目,就得说明对这个项目如何需要,甚至如何迫切需要,以及该项目建成后将会带来怎样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另外,还要说明上这个项目的可能性,包括地理条件、资源条件、社会条件、资金来源等。当然,有些简单事项的请示,只说明需要就可以了。

2、请示事项

紧接请示原因之后,具体写出请示的具体事项。

请求指示的请求事项主要写遇到了什么问题,有哪几种不同意,现状如何,并要求上级机关在哪些方面或哪几个具体问题上给予明确的指示。请求批准的请求事项写准备干什么,如何干,请求上级在哪些环节上给予支持工帮助,或请求上级批准承认,或请求上级拨款、或请求上级调配相应的人力、物力等。请求批转的请求事项,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应用“意见”行文。

3、结束语

请示的结束语一般在请示事项之后另起一行写。常用的结束语有:“以上事项,请明示”、“特此请示,请批复”、“特此报请核批”、“以上请示,请给予审核批准”、“妥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等等。

请示应当在成文时期下一行处表明附注,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报告的写作方法

一报告的适用范围:

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以及回答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时所用的一种陈述性公文。《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二报告的分类

1、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又称综合报告,是用于总结工作经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或提出今后工作设想的一种报告。

2、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又称专题报告,用来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接办事项的处理情况等。情况报告侧重于写工作中某一方面的情况或问题,把事情的经过、原委、性质和对它的基本看法写清楚即可。

3、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用书面语言表达调查研究结果并报送领导机关作为决策参考的一种报告。调查报告是在对客观事物进行深入、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写出来的。三报告的拟写

报告正文由报告导语、报告内容、报告结束语三部分构成。

报告导语。报告的开头先要说明为什么要写这份报告,概述什么时候接到上级的什么公文、什么指示或什么任务,本机关的执行、办理情况及结果如何,然后用“现将报告如下”或“现将汇报于后”之类的承启用语转入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这是报告正文的主干部分。工作报告要注意写清开展某项工作的情况,包括主要过程、措施、结果、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情况报告要写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看法和处理意见;答复报告必须紧紧围绕上级的询问,不能顾左右而言他。

报告结束语。写在报告结尾处,另起一行,空两格。常见的结束语多写“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等。

四报告写作的注意事项

1、材料要全面、可靠。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其目的是让上级机关掌握全面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下级报告中的材料往往是上级决策的重要依据,正因为台此,报告中的事实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报告中不能用“据说”“传闻”“估计”“可能”之类的材料,也不能用未经核实的材料。

2、观点要明确。

报告中不仅仅有材料,还要有根据材料概括出来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即使是情况报告,也要有对有关情况的看法,不能模棱两可,骑墙观望。

四、我厂上报的上行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2篇

一、种类

(一)工作报告

下级单位向上级汇报某项工作或某一阶段工作的进展,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打算等.

(二)情况报告

向上级反映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和主要情况.这类报告并不局限于某一具体工作,主要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情况.例如出现突发性重大事故,有关部门就必须立即向上级汇报,以便于领导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后的有关情况也要向上级报告,使领导能把握事件发生的最新动态.

(三)答复报告

答复报告是指答复上级查询事项时使用的报告.

二、写作格式

(一)标题

标题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组成,报告的标题有两种情况:一是完全式,即写出完整的标准式的公文标题;二是某某略式,即报告的标题根据需要某某略发文单位.

(二)主送单位

报告的事项是谁主管的,主送单位就写它的名称.如有抄送单位,在正文之后写明抄送单位名称.

(三)正文

报告的正文分为缘由,事项和结尾三部分.

缘由是报告的基础,说明发文的原因,依据和目的,或是由于形势发展的要求,或是由于工作的需要,或是由于上级的指示等等.这部分要写得比较概括,把有关情况交代清楚就行了,不用展开.

事项是报告的主体和核心部分.这是需要上级了解的主要内容,要交代清楚.工作报告写的是工作情况,问题和今后打算等;情况报告写发生的具体事件,处理情况以及教训等;答复报告的内容比较简单,上级问什么就答什么.

结尾是一些习惯用语,如"特此报告","特此报告,请审查"等,它另起一行.

(四)签署

在正文之后的右下角写明制发报告单位的名称和日期.如果在标题中已写明发文单位的名称,这里可以某某略不写,日期则年月日要写齐全.

第3篇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第4篇

值班,既是各级机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机关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保障领导实施指挥、密切机关内部协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关干部值班时需要注意的细节,欢迎大家阅读。

 

值班,既是各级机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机关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保障领导实施指挥、密切机关内部协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怎样才能值好班呢?

一、值班的一般程序

通常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值班。

1.接班。机关干部受领值班的任务后,应做好准备,按时到值班室进行接班。接班时,首先要向上轮值班员了解遗留问题和待办事项,以及领导对这些事项的指示;其次要掌握哪位领导值班,哪些领导在位,哪些领导外出以及出发时间、地点、任务;最后要认真清点和接收值班室的文件、器材和其他用品等。

2.熟悉情况。主要熟悉机关的当日活动情况,特别是主要部门的工作情况;熟悉下属单位情况,重点熟悉值班分队和所属基层的位置及活动情况。

3.处理问题。这是值班工作的主体部分。一是处理待办事项。对上轮值班中遗留下来的待办工作抓紧承办,达到件件有着落,要将结果报告有关领导,或通告有关部门,并记录在案。二是进行上传下达。将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迅速准确地报告给领导或上级或有关部门;将上级和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给下级;将友邻的有关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三是处置各种情况。汇集到值班室的情况,值班员要按照职责,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该答复的答复,该值班员处置的直接处置,做到事事落实。四是电话督促检查。也就是以电话的形式,询问、督促所属机关、基层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五是记录值班日记。通常,凡是值班中接收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值班员都要记录下来,以便交班时使用和将来存档备考。六是上报下属单位情况。就是将下属单位一日活动情况上报上级值班员和本级值班领导。

4.交班。交班时,值班员先简要介绍本人值班的基本情况,然后介绍受理、已处理和待办事项;介绍所属基层的主要活动情况和主要领导的在位情况;介绍收到和转送的文件、信件和其他情况等。

二、值班中受理情况的处置方法

1.对一般情况的处置。一是对上级事务的处置。对上级领导和机关的命令、指示、通知,值班员应采取边听边记或先记草稿然后加以整理的方法记录;当载体是传真报、电报和其他文件时,要归纳整理出要点,记在值班日记上。尔后,根据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限等级抓紧向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报告,请示解决的办法。

最后,逐项处理、逐件落实。二是对本级事务的处置。对本级领导和机关的命令、指示、通知,已有文字稿的应迅速下达,没有文字稿的值班员应对通话内容形成文字并请领导审阅后再下达;下达时,值班员应问清对方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并主动介绍自己的身份,,然后在电话里口述所要处理的情况内容,直至对方准确地记下来。

三是对下级事务的处置。对下级请示、报告,当属于值班员的权限之内时或已有明确原则的,应直接答复处理,事后向领导或上级报告;当值班员无权处理时,应立刻向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请示,然后答复处理;一时处理不完或近期难以处理的,应把此事项的进度、遗留问题、未处理完的原因、今后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记在值班日记上,并向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领导报告,以便适时安排解决。四是对友邻事务的处置。这部分的事务是指同级单位、部门或不相隶属的单位、部门之间的电话联系和商办事宜等。

如果对方了解不属于秘密的情况,值班员应热情相告;若自己不掌握,应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了解;如果对方通报情况,值班员应认真记录,然后根据情况的实际价值,报告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五是对接待事务的处置。对参加会议、学习取经、调查研究、公务往来、上访投诉等人员到值班室询问、联系、要求解决事宜等,值班员可先与有关领导、单位、部门联系,然后把他们介绍过去。如果来人所要找的单位、部门因故不能接待,或近期不能接待时,要向来人解释清楚。

2.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是对紧急事务的处理。这类情况突发性、时效性较强,要求值班员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或边处置边报告。以火速解决问题为准,切忌呆板、教条。二是对地方请求帮助事务的处置。当接到这方面的情况后,首先要问清地方的要求,立即报告领导,并按领导指示,或通知有关部门具体承办,或婉言拒绝并作好解释。三是对纠纷事务的处置。对这类情况,值班员要把纠纷事宜进行要点记录,尔后跟有关领导或部门联系,或者直接介绍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当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在时,要如实给当事人说明。

三、对值班员的基本要求

1.要熟悉业务,掌握要领。一是掌握情况要主动、全面、准确。要不单纯依赖于"耳听",被动地接收情况,而且还要"嘴问",详细地了解情况,力求对情况的来龙去脉有个整体的了解,并对各种情况进行核对,切忌粗枝大叶,模棱两可。二是处理情况要灵活、恰当、及时。对受理的情况,既要根据值班员的职责和领导的指示办理,也要善于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当机立断,灵活处理;要讲究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力求合情、合理、符合政策规定;要讲求效率,不上推下卸,不扯皮推诿,不懒惰拖拉,特别是在情况紧急、时间短促的情况下,要果断处置,提高效率。

三是记录情况要详细、规范、清楚。就是记录值班日记时要尽量把情况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记录清楚,整理规范,做到书写认真,杜绝潦草。四是交接情况要条理、精炼、齐全。交班前要认真整理值班记录,使其层次清楚;交班时陈述简要,不啰嗦;要把值班情况介绍全面,文件、器材交接齐全。

2.要遵守纪律,严守岗位。值班工作是一项严肃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值班员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高度负责,认真坚守值班岗位,严格履行值班职责。确需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干部代班,不能擅离职守。

3.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是报告情况和反映问题要讲真话、报实情,既不夸大其词,也不轻描淡写,客观公允,实事求是。二是要有一种为领导和下属单位建设负责的精神,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要谦虚谨慎,热情周到。值班员在了解情况、上传下达、接人待物等方面,一定要态度和蔼,谦虚诚恳,谈吐慎重,保守秘密。

5.要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值班员无论接收报告、承办事情,还是处理某些问题,都要认真细致,严谨扎实,准确无误。防止似是而非,敷衍塞责,粗心大意。

第5篇

情况报告格式范文

(一)报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报告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的上行文。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正常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使上级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2)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需及时报告上级。

(3)完成上级布置的某项工作需要报告结果。

(4)对上级询问或催办的事项作专门答复。

(5)某些工作建议,需报上级机关批转其他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共同执行。

(6)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递送材料时使用。

(二)报告的种类

1.按作用分有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询问等,不要求上级批复或批转;呈转性报告是针对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汇报并请求批转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2.按性质分有综合报告、专题报告。

3.按内容分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建议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报告等。

(三)报告的写法

1.标题由“发文机关(可省略)+事由+报告”组成。

2.正文开头写明报告的目的或缘由,然后多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的过渡语引出下文。主体部分写明报告的具体内容,不同种类的报告正文的写法各有不同,如工作报告,一般写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教训、今后意见等;情况报告,要叙述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答复报告,围绕上级的询问问题来写;建议报告,就某个问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请求上级机关认可;报送报告,说明呈报的材料和文件即可。结尾通常使用“特此报告”、“请审核(审示、审阅、审查)”、“请查收”、“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惯用语结束。

(四)报告的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报告的情况必须属实,有关材料应核实无误,不夸大,不缩小。

2.及时报告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要及时,这样才能让上级机关迅速掌握情况,做出相应对策,否则,事过境迁,再向上级报告,不仅失去报告的意义,而且还可能贻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

3.突出皿点全面工作报告内容复杂,头绪较多,要明确中心,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条理清楚,切忌面面俱到,写成流水账。要一事一报,不要在同一专题报告中反映几件各不相干的事项和问题。

4.用准文种不能将报告写成请示,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不要将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当作请示,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

(五)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报告”和“请示”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的公文,是为数不多的上行文文种,它们的区别在于:

1.性质报告是陈述性公文;请示是呈批性公文。

2.行文目的报告的目的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回答上级机关询问,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本单位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而请示的目的,是为解决某一问题、请示某一事项,请求上级机关做出指示或予以批准。

3.行文时间报告是在工作结束后或工作正在进行中行文。而请示则必须在事前行文,得到上级机关批准或指示方可行动,不能先斩后奏。

4.主送机关报告的目的在于为上级机关提供信息,不是为了让其批复,因而允许多头主送。而请示是为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或批准的,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允许多头请示。

5.事项的多少报告的事项可以是一件,如专题报告;也可以是多件,如综合报告。而请示的内容必须遵循“一文一事”的原则。

6.答复的形式报告不要求上级机关回复。而请示则要求上级机关及时批复,给予明确答复关于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运行阶段情况报告

x农业报「20xx] 10号

xx省人民政府:

自今年7月1日我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以来,顺畅了农产品流通,提高了我省大宗鲜活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大幅回升,为今年的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各地农业部门统计,自20x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40. 20万张,运销鲜活农产品305. 94万吨,仅大宗农产品价格上涨就给农民增收16. 39 亿元。现将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开通半年来的运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部门同心协力,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精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X政电「20xx 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迅速做了大量艰苦、细致、有效的工作,6月30日,我厅和省交通厅就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进行了研究,根据分工,我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X农业办电[20xx1 23号),各级农业部门在当地媒体公布了“绿色通道”的办证地点、联系电话,并在市场、产地、主要交通路口等张贴《通知》、组织运销大户座谈会等一系列活动宣传《通知》精神。与此同时,交通和公安部密切配合,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也下发了《关于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路收费函[20xx] 22号), 要求各收费站悬挂“绿色通道”指示牌,并设置检验点。7月1日零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经过各收费站、检查站时一路绿灯。7月1日下午3时,第一批“绿色通道”通行证(临时)已从各市县(区)农业局发放到鲜活农产品运输户手中。7月2日12时,鲜活农产品运输户经过各收费站、检查站时一律凭“绿色通道”通行证通行。……(略)

截止到20xx年12月底,交通部门共免收174万车次、5 133万元过路过桥费,为今年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运行,顺畅了流通和降低了运输费用,流通客商骤增,盘活了省内鲜活农产品运销市场

……(略)

据各地反馈,xx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开通后,农产品流通顺畅了,运销客商激增,农产品产销两旺。xx县农产品经纪人李x,在绿色通道开通前,五六天才收购到一车外运的农产品,绿色通道开通后,他每天都收购到一车以上的农产品外运,仅两个月就运销西瓜、荔枝和蔬菜等1 500 多吨。xx县环宇信息服务部经理陆xx,在今年7月1日前,只运销了 3。车农产品,绿色通道开通后一个月就运销农产品110车,650吨。从7月 1日以来的4个月内,仅又又县市外销鲜活农产品总量就比去年同期增加20万吨。

三、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运行,诱发了产地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构成了今年农民增收的强劲因素

xx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开通后,由于流通顺畅,产地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据各地农业部门8月底、12月底分别统计,与6月相比,我省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销价平均涨幅为:今年我省鲜活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因素虽然与全国性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价格上涨密不可分,但与我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息息相关,由于目前我省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费用与去年相比仍提高了60%左右,如果不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顺畅流通和减少运输成本,我省的大宗鲜活农产品流通可能受阻,销售价格可能严重低于目前价格。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开通后,因农产品价格上涨,xx市农民增收23 730万元,仅蔬菜就增收7 000万元以上。……(略)

四、“绿色通道”的开通体现了省党委和政府情系三农,执政为民的思想 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开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省内及全国一些主要新闻媒体都相继作了跟踪报道。几天之内,xx省境内绝大部分农民、运输户、经销商都知道了这一政策。业内人士说,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项政策能如此迅速地得到贯彻和深入民心。“绿色通道”开通以来,我厅不断收到农民群众寄来的感谢信和打来的感谢电话,表达他们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xx县x镇韦xx等四位农民代表在给我厅的信中写到:“看着一辆辆满载芒果的货车驶出xx县农产品批发市场,驶向全国各地,拉走的是我们xx县的优质农产品,留下的是我们农民的希望和喜悦。我们衷心感谢

党和政府对我县农民的关怀和厚爱……”

……(略)

五、存在问题

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运行几个月来,总体来说各部门配合不错,效果也较明显,但也存在下列问题:

(一)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运行协调机构,交通、农业、公安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运输户在路上遇到问题时不知找谁投诉。

(二)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至今还没有公布实施,对“绿色通道”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被动。如鲜活农产品和运输车辆的界定问题、违规车辆的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非常明确地公之于众。

(三)全省农业部门发放临时通行证每天需要动用700多人,在经费少、 24小时工作的情况下,发证压力非常大,如果不改变发证方式,长此以往,将影响农业部门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建议

(一)由省交通厅牵头成立,由交通、农业和公安部门组成的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联合协调小组,共同处理“绿色通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尽快出台xx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以便在 “绿色通道”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

(三)对本地运输车辆发放长期通行证,长期通行证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1年,司机只需在通行证副本上填写当次日期、产品种类、起运地和运输目的地,不需每次都跑农业部门领证,由交通部门在第一个收费站核实后盖章放行,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对外省车辆运输本地鲜活农产品时仍使用一次性的临时通行证。

第6篇

.培训内容:

1、公文的概念

2、日常公文的分类

3、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4、电子公文

5、公文范例

6、尝试写作

.课程长度:6时

.培训方式:讲解法+范文欣赏+模拟练习

.教材内容:

引言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人类社会快步走向信息时代的今天,公文在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施领导、处理公务、沟通信息、联系事务、传达企业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文的写作也正在从旧模式中解放出来,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什么是公文?

所谓公文,它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公务而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书面材料。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命令、议案、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在各类企业中,所指的公文一般为商务公文,主要分为介绍报告、请示、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要点、公司及产品介绍、信函、讲话稿、可行性报告、工作总结、市场调查报告、说明等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大体同一般文章的写作方式相似,但是由于公文在性质、作用上及其写作要求上的不同,拟写时也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公文的拟写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发文主旨

任何一份公文都是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来拟写的。因此,在动笔之前,首先要弄清楚发文的主旨,即发文的主题与目的,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文件的中心内容是什么?比如相关工作的改善,主要提出目前情况怎样?存在哪些问题,解决方式、需协助事项;再如请求事项,拟请上级机关答复或解决问题等。

2、根据文件内容,准备采用什么文种?比如,汇报工作情况,是写专题报告还是写情况简报;针对下级来文所反映的问题,是写一个指示或复函,还是一个带规定性质的通知等。

3、明确文件发送范围和阅读对象。比如,向上级汇报工作,还是向有关单位推广、介绍经验;是给领导、有关部门人员阅读,还是向全体人员进行传达。

4、明确发文的具体要求。例如,是要求对方了解,还是要求对方答复,是供收文机关贯彻执行,还是参照执行、研究参考、征求意见等。

总之,发文必须明确采取什么方式,主要阐述哪些问题,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够落笔起草。

二、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

发文的目的和主题明确之后,就可以围绕这个主题搜集材料和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拟写每一份公文都要进行这一步工作。例如,拟写一份简短的通知、公告,一般来说不需要专门做搜集材料和调查研究工作,在明确发文主旨之后,稍加考虑就可以提笔写作了。但对于问题较为复杂,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纳;如拟订篇幅较长的文件,拟订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起草规章、条例、拟写工作指示等,往往都需要搜集有关材料和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工作。

怎样为拟写公文搜集材料和进行调查研究呢?一是收集和阅读有关的文字材料;二是到实际当中搜集活材料。例如,要草拟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首先需要查阅去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以及参考有关先进企业的同类工作计划等,还要研究本部门今年所面临的形势,今年的中心任务上级要求等。

总之,收集材料及调查研究,是一个酝酿的过程,是为了掌握全面的、大量的素材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然后经过分析思考产生一个认识的飞跃。

三、拟出提纲,安排结构

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草拟出一个写作提纲。提纲是所要拟写的文件的内容要点,把它的主要框架勾画出来,以便正式动笔之前,对全篇做到通盘安排、胸有成竹,使写作进展顺利,尽量避免半途返工。

提纲的详略,可以根据文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习惯、写作的熟练程度而定。篇幅不长的文件,可以大致安排一下文件的结构,先写什么问题,依次再写什么问题,主要分几层意思等。篇幅较长、比较重要的文件,往往需要拟出比较详细的提纲,包括文件共分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又分作几个问题,各个大小问题的题目和要点及使用什么具体材料说明等。提纲的文字不需要很多,也不需要在文字上推敲。当然,需要集体讨论或送给领导审阅的提纲除外。

拟写提纲是一个很重要的构思过程,文件的基本观点,可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和修改,使提纲日益完善。由两人以上分工合写的文件,更需要共同研究写作提纲,以免发生前后重复、脱节或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落笔起草、拟写正文

结构安排好后,要按照要求所列顺序,开宗明义、紧扣主题、拟写正文。写作中注意两点:

1、要观点鲜明,用材得当。也就是说要用观点来统帅材料,使材料来为观点服务。运用材料要能说明问题,做到材料与观点统一。

在写作当中,要注意明确观点,用语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似是而非。如果观点不明,令人不知所云。有些文件,只讲观点没有实际材料,就会使人感到抽象空洞、缺乏依据,不易信服。而只罗列材料没有鲜明的观点,则会使人弄不清要说明什么问题,不了解发文的意图,特别是情况汇报、工作汇报介绍。

2、要语句简练,交代清楚。拟写文件既要尽量节省用字、缩短篇幅、简洁通顺,又要注意交代的问题清楚明了。

五、反复检查,认真修改

初稿写出后,要认真进行修改。写文章,需要下功夫。自古以来,好文章都要经过反复修改的,写文件也同样,尤其是重要的文件,往往要经过几稿才能通过。

1、关于主题的修改。看主题是否明确,主题论述是否集中,主题挖掘是否深刻。

2、关于观点的修改。修改公文要考虑到观点是否正确,表达有无问题。

3、关于材料的修改。材料是文件的基础,有了正确的观点,还要通过适当的材料表现出来。

4、关于结构的修改。修改文件的结构,包括文件总体结构的修正,使全文更加严谨。

5、关于语言的精练。主要是修改不通顺的语句,不规范的字及标点符号。

修改工作要做到认真仔细,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几种常用的商务公文

请示

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决断、指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

请示的特点

一、针对性。只有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决定、重要决策、人事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才可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给予指示、决断或答复、批准。因而"请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领导对于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

三、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受文领导,即使需要同时呈送其他领导,也只能用抄送形式。

四、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单位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一、请求指示性请示。

二、请求批准性请示。

三、请求批转性请示。

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组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的请示》

2、受文领导。每份请示只能写一个受文领导,不能多头请示。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构成。

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理由。

2、主题。主要说明请示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3、结语。另起一段,其习惯用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呈请核准"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予以执行"。

三、尾部,其主要结构为落款与成文时间两部分。

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一、一文一事的原则。

二、材料真实,不要为得到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

三、理由充分,请示事项明确。

四、语气平实、恳切,以引起上级的重视。

报告

报告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的陈述性上行公文。

"报告"是陈述性文体。写作时要以真实材料为主要内容,以概括叙述为主要的表达方式."报告"是行政公文中的上行文种,撰写"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上级掌握本单位的情况,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状况及要求,使上级领导能及时给予支持,为上级机关处理问题,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决策提供依据。"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所以报告的内容要求以摆事实为主,要客观的反映具体情况,不要过多的采用议论和说明,表达方式以概括为主,语气要委婉、谦和、不宜用指令性语言。

报告的特点:

一、报告的目的为了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建议、答复等,它不直

接请求上级机关正面回答报告中的问题,所以不带请示事项,这是它与请示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报告中一般不提建议或意见。如果确实需要在某一领域或某些部门贯彻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可建议上级机关批转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报告一经批准,便作为批转文件的附件下发,其权威性依赖或附属于批转机关。

三、报告在内容上不像"请示"那样有"一文一事"的要求,它可在一件公文中综合报告几件事情,层次结构比较复杂。

四、报告广泛使用于下级向上级反馈信息,是沟通上下级机关纵向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向上级及时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也是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制度。

报告的种类

报告从种类与内容上分主要有:汇报性报告、答复性报告、呈报性报告、例行工作报告。

写法

报告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受文领导、正文、落款、成文时间组成,下面介绍几种报告的写法

一、汇报性报告

汇报性报告主要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分为两类:

1、综合报告。这种报告是本单位工作到一定的阶段,就工作的全面情况向上级写的汇报性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成绩或问题,经验或教训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这种报告的特点全面、概括、精练。

2、专题报告。这种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中的某个问题,向上级所写的汇报性报告。

二、答复性报告

这种报告是针对上级或管理层所提出的问题或某些要求而写出的报告。这种报告要求问什么答什么,不涉及询问以外的问题或情况。

三、呈报性报告

呈报性报告主要用于下级向上级报送文件、物件随文呈报的一种报告。一般是一两句话说明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根据或目的以及与文件、物件相关的事宜。

四、例行工作报告

例行工作报告是下级向上级,因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如,财务报告、费用支出报告等。

公告

公告是用于对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文。

公告的写法

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较为单一,篇幅较短,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种是完全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发文机关和文种以上两项,多用于政府机关;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主旨与说明构成。

主旨单独成段,用简短的一句话概括出此公告的主题内容。

说明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结尾一般用"特此公告"作为结语。

三、落款及日期

公告日期有的标注在标题下方,也可以注在公告结尾处。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单位外,还应标明发文地点。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纪实性公文。它用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重要会议。

会议纪要通过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成果、会议议定事项,综合概括反映会议精神,以便使与会者统一认识,会后全面如实的进行传达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同时"会议纪要"是可以多向行文,具有上报、下达以及同级单位进行交流的作用。

会议纪要的写法

会议纪要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写作要求如下:

一、首部。这部分的主要项目是标题。有的会议纪要的首部还有成文时间等项目内容。会议纪要的标题通常是由会议名称和文种构成的。如《*****公司******会议纪要》。

二、正文。会议纪要正文结构由前言、主体两部分组成。

1、前言。首先概括交代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议程、参加人员、会议形式以及会议主要的成果。

2、主体。它是会议机要的核心内容,主要记载会议情况和会议结果,写作时要注意紧紧围绕中心议题,把会议的基本精神,特别是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准确的表达清楚。对于会议上有争议的问题和不同意见,必须如实予以反映。

三、尾部。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电子公文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公文通过E-mail的方式批阅使传统的办公模式正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但现在国内缺少实现网上公文批阅的软件,文件容易被拷贝、篡改,企业的办公方式还无法真正实现无纸化。

电子公文的写法

电子公文主要由主题、事项或附件落款组成。

一、收件单位/人

二、抄送单位/人

三、主题。相当与公文的标题,如《关于***请示》、《关于****报告》。

四、事项。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文目的,事项等(与日常公文协作方法一致),若提供相关文件或报告等,可以附件方式发送(注明)。

第7篇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附则

第8篇

01

通知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的种类不同,其结束语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批转、转发性通知只要在正文说明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名称和发文机关的意见等基本事项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再写结语;如果要进一步阐明发文机关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则以“请按通知要求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贯彻”等为结束语。

发布性通知主要用于发布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办法、措施。正文内容写完即结束,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指示性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些事项,在通知中要交代任务,提出工作原则和要求,让受文单位贯彻执行,具有强制性与行政约束力。因在内容上已有具体要求,所以不用单独写结语。

一般事务性通知主要用于告知某一事项或传达某一信息或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如需要强调时最常用的结语是“特此通知”“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结尾处还可以再次明确通知主题或作必要的说明,如“……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有的事务性通知在正文事项写完就可结束。

02

通报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表彰性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先进人物、推介先进经验。表彰性通报要表明行文机关对通报表彰对象的态度,提出表彰决定,发出号召或提出要求,常用“……决定给予 ……通报表扬,并号召向……学习”,“要求……”等结尾。

批评性通报用来批评单位或个人影响较大、典型性较强的错误或问题。结尾处要提出告诫,引申出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加强整改,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有的放矢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如“望有关部门引以为戒,防止……”;也可用“特此通报”作结。

情况通报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知照重要情况。一般在正文末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针对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03

公告、通告

公告与通告都属于周知性公文。公告的作者通常是国家领导机关,而通告的作者可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者范围比公告广泛。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无论是知照性公告还是祈使性公告,都具有发布的内容重要,时限比较紧急,发布机关级别高的要求(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省市人民政府及人大等,级别不够的单位只有获得授权后才能发布公告),所以在公告的正文之后,一般都用“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为结束语,除了以此表示发布的是重要重大事项外,祈使性公告还有要求遵守有关规定的意思。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规定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对公众有一定的制约性。常用“特此通告”“此告”作结。

知照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并不提出具有约束性的执行要求,只在结尾写明执行日期、要求或希望。

禁管性通告公布一些令行禁止类事项,常以“特此通告”作结语,以示强调,引起公众注意的效力。

04

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工作报告主要汇报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全部工作情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常用用“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作结。

情况报告即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用来汇报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性、特殊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倾向性的情况等,可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特此报告”“有何指示,请电告”作结。

答复报告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这类报告的内容要体现针对性,上级询问什么,就答复什么。答复报告结尾一般用“专此报告”。

意见、建议性报告提出建议,要求上级机关批转给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常以“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请予批转”“如无不妥,请批转”等请求式用语作结。

报送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物件或有关材料的报告。结尾用“请审阅”“请审阅批准”“请查收”。有时报告结尾也可以省略习惯用语。

05

请示、批复

请示与批复是党政机关公文中为数不多的双向对应文种,只要下级部门有请示,上级部门就一定会有批复。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下级机关在遇到超出自己权利范围、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超出自己认识范围的事项时,都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以求获得批准、帮助。下级机关提出请示是为了使请求事项得到答复,因此在正文之后,要以期复请求语来结尾,这是请示必不可少的内容。

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当下级机关对该不该办、该怎么办某件事没有把握时,就要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常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是否妥当,请批复”作结。

请求批准的请示,如项目、方案、规划、审批指标、费用、物品等是下级机关办理公务时在物质上、权限上感到不足无法办理时,请求上级给予人、财、物方面的帮助。结尾用“特此请示”,“请批复”。

如果是情况紧急的请示,应在标题上写明“紧急请示”,在提出请求事项后,常以“专此请示,恳请批复”作结,以表明事情的紧迫性。

请示结束语必须规范、醒目。常用的还有:“妥否(可否、是否可行),请批示”、“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以上请示,请批准”、“请予审批”、“请核批”、“特此请示”。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只要是有请示,无论是请求指示的、请求批准的,上级机关不管是否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都必须在审核后给请示单位一个回复。

批复常用结语为:“此复”、“特此批复”。有时也可省略,自然收尾。

06

意见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主要是对某一主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看法,呈报上级批准或批转执行;作为下行文主要是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阐明指导方针,提出具体意见;作为平行文,主要是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咨询,阐明主张或征求意见,提供建议给对方作为参考。因此,意见的种类不同,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选用适当的结束语。

如果是指导性意见、实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作结。

呈报性意见、建议性意见结束语一般用“以上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以上意见供参考”。

商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作结。

鉴定性意见通常写完主体部分的结论即可结束,不再另写结语。

07

决定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部署性、法规政策性决定由于政策性强,有明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事项具体,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结语常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处置性决定,就是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事项的决定,其内容如表彰先进、处理问题、设置机构、安排人事等。有些表彰先进的决定要在正文的末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处理问题的决定则以指出教训作结,起到警戒作用。

08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按照函的用途可分为申请函、商洽函、询问函、答复函和告知函。

申请函在告知请求事项后要提出请求,大多采用“可否,请复函”“请予支持”“请予批准”“请核准”作结语,也可用“请大力协助为盼”“望准予……是荷”。

商洽函在提出问题或就某一问题提出协商解决办法后,常用“请研究函复”“以上意见,请予函复”“请函复”作结,以期待得到对方的答复或帮助。

询问、答复函: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都可以使用的函。询问函一般用“特此函达”“恳请函复为盼”“请复函”“盼复”“请即复函”作结;答复函则用“此复”“专此函复”“特此函复”“谨作答复”作结。

告知函只是让对方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一般不需要答复,结尾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

09

纪要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由于纪要需要准确概括会议内容,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会议精神,所以在纪要的结尾部分一般要包括纪要上报和下发的单位,以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议内容。

第9篇

一、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企业在自身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也得使用这个工具.企业领导,科室负责人和文秘,内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都必须了解公文处理知识,熟识公文制度和运作程序。

二、常见文种写作

(一)决定

决定使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于下行文。

决定和决议的区别:决定一般只涉及某一“重要事项”或某一问题,内容较单一、明确、具体。决议是对一系列原则性问题的决断。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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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

通知是所有公文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意见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属于多向性公文。

(七)请示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相关事项。属于上行文。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事一请,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示不能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请示项目,为避免推诿扯皮,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写给领导个人),若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的形式。即使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其请示也只能标写直接处理请示事项的一个上级机关,同时抄送另一上级领导机关。一般情况下,请示不得越级行文(越级请示),如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将请示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同时,请示也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的写作:正文部分要写明请示缘由、事项,最后是请示的结语,如:“以上请示,请批复”、“妥否,请批复”、“当否,

请批示”。

(八)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 ,报告属于上行文。报告主要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和答复报告。

报告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组成,一般情况报告不需要版记部分。一般来说,报告要有主送机关,即发文机关的直属上级机关,有些报告没有主送机关。

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主要是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等,上级机关不一定作批示,即有报告不一定答;而请示必须要有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必须批复,即有请示必答。

(九)批复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批复与请示是相对应的一种公文,属于下行文。

若把“批复”同“请示”一起发送给呈送“请示”的下级机关,这样的行文叫做复体行文,不能把请示当成附件。批复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即发“请示”的机关。批复的开头一般要写明批复依据,应先标引请示的标题,接着用括号注明来文的发文字号,并写明“收悉”二字,然后用“现批复如下”等语言过渡。

(十)会议记录

开会时由会议指定的专职记录人员当场如实记写会议基本

情况、发言内容和决议事项的事务文书。会议记录是一种重要的档案材料,是传达和执行会议决定、贯彻会议精神的依据,是分析、研究、总结和检查工作的凭证,是撰写报告、简报、会议纪要、工作计划等文书的最可信的资料

(十一)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纪”就是“记”,就是记录、记载的意思,“要”就是要点的意思。会议纪要一般不需要加盖公章。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形成于会议后期或会议结束之后。所记载、传达的议定事项,具有行政约束力。

(十二)计划

计划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或要实现的目标预先做出打算和安排的事务性文书(规划、安排、要点、方案、设想)。

(十三)总结

总结是对某一时期或某项工作的成败进行回顾、归纳、分析,从中引出经验和教训,用以指导今后工作的事务文书。

(十四)新闻报道

是一种用简洁明快的文字,迅速、及时地反映现实生活中新鲜而重要的事件的报道文体。

三、主要行文规则

一定要有必要的才制发公文,必须保证公文的权威性,要注重效用。上级党委可以向政府、群团、党委行文;政府机关不得

对党组织行文作指示、交任务,只能报告。一般不能越级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联合行文的前提是同级,并且要协商一致意见(会签)才能行文。

四、文种使用常见错误

(一)混淆文种

1.请示与报告。“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是行政机关公文使用频率较高且容易混淆的文种。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将“请示”文种用“报告”文种呈送上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批复(答复),这样就容易贻误工作。因此,在撰写“请示”和“报告”时,要特别注意二者之间八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作用不同。“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讯问,报送文件、物品等。

二是内容不同。“请示”是本单位无力无权解决或按规定须上级批准之后才能实施的事项;“报告”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工作或向上级机关建议,须上级机关知道的事项。

三是容量不同。“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多事一报,但不得夹带请示的事项。

四是时间不同。“请示”应事前行文;“报告”可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

五是范围不同。“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

头主送或越级主送;“报告”可以主送几个相关的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也可以抄送。

六是处理不同。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后,应及时批准、批复(答复),是办理件,下级应在收到上级批复(答复)后才能实施;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报告后,主要是了解情况,可以不答复,下级不用等待上级答复。

七是篇幅不同。“请示”的篇幅比较短,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的篇幅相对较长,但一般不超过3000字。

八是结束语不同。“请示”在结束时用“妥否,请批示”、 “请审示”等;“报告”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

2.请示与函。“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函”可分为商函、询答函、请批函(请求批准函、审批函)。“函”在公文往来中使用比较广泛。

3.报告与总结。如前所述,“报告”是上行文,其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总结”不是公文文种。工作总结就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可直接使用“报告”文种,主送上级机关(可多头主送),抄送有关机关。

(二)生造文种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13种,除此以外均为非法定文种,在正式行文中不应使

用非法定文种。我们在制发公文过程中经常见到《关于××的解释》、《关于××的补充说明》《××实施办法》《××局2007年工作要点》、《××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标题,这均是错误的用法。正确的用法应是加用法定文种,下发的如《××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上报的如《××局关于报送2006年工作总结的报告》等。

(三)混用文种

把多种文种使用在一起。如《关于××的请示报告》《关于××的请示函》《关于××的公示公告》等,还有的在报告夹带请示事项,均是不正确的用法。

五、其他常识

一般情况下公文的页面设置为(A4型),上:3.7厘米;下:

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行间距可设为固定值28磅。

《办法》和《细则》规定公文正文内容结构层次为“一、二、

第10篇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从2012年起,清华大学公共经济、金融与治理研究中心每年定期推出《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下称“报告”)并授权《中国经济周刊》独家。报告所涉及的城市范围已从2012年的81个,扩展到2013年的289个城市(包含全国除海南省三沙市以外的285个地级市和4个直辖市)。2015年报告的研究范围再次扩大,包括全国地级市和直辖市共294个(包含刚建市的海南省儋州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自治区昌都市、林芝市、日喀则市,但不包括海南省三沙市,共计290家地级市政府和4个直辖市),以及全国358个县级市。

此外,今年报告的另一大亮点是,针对国务院总理近期不断提出的如何盘活财政资金的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联合报告课题组,对全国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进行了统计,看看这些城市有多少财政资金正“躺在账上”。

前六名为北京、广州、上海、天津、珠海、武汉;

得分60以上的城市仅41个;地级市财政公开已呈现竞争态势

通过对全国294个城市的财政透明度情况进行大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报告课题组得出了“2015年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政府财政透明度排行榜”。

总体来看,相比于去年,地级与地级以上市政府在财政透明度建设上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比如,今年公共财政的明细科目公开情况要明显好于去年,不少市政府除了公布自己的财政报告外,还在网上贴出了详细的收支明细表格,没有提供表格的市政府中,也有一些在政府财政报告中细化了报告项目,如拆分其他各税为更详细的税种等。

将总得分换算为百分制后,得分在20~30之间的城市最多,有59个;其次为得分在30~40之间的城市,有58个;而得分位于40~50区间的城市则有54个,得分落在上述三个区域中的城市数量差别不大。得分在60以上的城市共有41个,其中得分超过80的城市有6个,分别是北京、广州、上海、天津、珠海和武汉。

报告课题组负责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俞乔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所有的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政府中,北京、广州、上海三个市政府的财政信息公开做得最好,得分非常接近,为其他市级政府财政公开起到了标杆与示范作用。这三个市政府的财政公开情况连续三年都名列前三位,而且交替排在首位。(2013年,上海第一,北京第二,广州第三;2014年,广州第一,北京第二,上海第三。)

其他排名前十位的城市,如天津、珠海、武汉、南宁、嘉兴、济南、宁波,财政透明度也较好,而这些城市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说明东部沿海城市在经济建设领先的同时,对财政透明度的建设也较重视。

排名前三十的市政府在机构公开方面得分普遍都很高,接近满分,而且几乎都给出了较为完善的2014年预算执行以及2015年预算报告,财政收支预决算公开到了较细的项目。去年排在前三十位的城市中,有一些城市的排名则有所下降,这也反映了地级市政府在财政公开方面的一种竞争态势。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云南省地级市的财政公开情况有较大的提升,其中保山、丽江、玉溪、曲靖都进入了前三十位。

“四本账”公开度仍不乐观;

政府性债务公开度最差,只有6个城市公布

衡量政府财政透明度的核心指标是市级政府对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也即“四本账”的公开情况(编者注:“四本账”包含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以及社保基金)。报告指出,“四本账”的公开情况并不理想。对294个城市政府预算与预算执行公开得分占该部分满分百分比的情况进行分析,294个城市中只有55个市政府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所有城市的平均得分仅占该部分满分的33.93%。

另外,在其他重要财政信息公开方面,政府性债务的公开情况最差,除了北京、广州、上海、天津、宁波、厦门外,其他城市都未公布政府性债务和举债资金使用情况。

对此,俞乔表示,目前从法律上还没有给地方政府举债合理、适当的解释。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口径非常复杂,现实情况是各地都有自己的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并不清晰。每年财政部、审计署在各地都要调查政府的债务情况,但最后统计出的数字往往没有统一的指标口径。

报告认为,总体来看地级与地级以上市政府的财政公开情况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比如各个城市对其负债状况的披露情况均较差。此外,不同市政府在财政公开透明方面的差异仍然很大,有不少市级政府甚至未公开最基本的财政信息。

首次对县级政府财政透明度作评价和排名;

县级市得分普遍低于地级市;

得分60以上的县级市仅两个:江山市和简阳市

2015年,课题组首次将全国358个县级市政府纳入财政透明度的评价范围。

县级市政府财政透明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与地级及以上市政府的基本相同,但由于首次对县级市政府财政透明情况进行评价,因此没有包含一站式服务、全口径、用户友好这三项指标。

俞乔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2015年报告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2015年县级市政府财政透明度排行榜”。

“我国市县两级政府是直接面对社会的一线政府,其开支构成中国财政开支的主要部分,所以这次研究对象的扩大很有意义。”

从结果来看,县级市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情况普遍低于地级及以上城市政府。

将全国的县级城市得分换算成百分制后,得分在20~30之间的县级城市最多,有99家;其次为得分在10~20的县级城市,有92家;而得分位于0~10区间的城市有72家。由此可见,在全国358个县级城市中,超过七成的城市得分在30以下,而得分超过30的城市不足三成。得分在60以上的县级市政府只有两家,分别是浙江省江山市和四川省简阳市。

全国范围内县级市的排名位列前十名的城市中,浙江省表现最为突出,占有三个席位(江山市第一,瑞安市第四,平湖市第九);四川省的表现也较为抢眼,前十名的城市里占据两席(简阳市第二,广汉市第三)。

另外,县级城市政府预算与预算执行公开得分普遍低于地级及以上市政府的得分;所有县级城市得分换算成百分制后平均为18.66,其中只有9个城市得分达到60以上。

在其他财政信息公开部分,县级市政府政府性债务和三公经费公开的得分偏低。其中,政府性债务的公开情况最差,换算成百分制后平均得分仅1.54;三公经费公开情况得分换算成百分制后为23.51。

报告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绝大部分地方政府通过下属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来承担政府性债务,市政府并未在国有资本经营中公布这些平台公司的相关情况,也未公开地方国有企业财务情况;二、县级市政府可能总体负债率较高,难以进行披露;三、政府性债务除了直接债务外,还有大量的担保债务,在公开上存在困难和缺乏激励机制;四、三公经费由于属于非单独的操作科目,往往隐含在行政开支及其他科目里,其统计口径在技术上有争议,主观上,也存在难以完全披露的考虑。

俞乔表示,控制地方政府的借债规模、完善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增强地方政府债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这本身就是改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需要地方政府改进的方面。

总的来说,县级市政府的财政公开情况比地级及以上市政府差。在县级城市的财政信息搜集过程中,课题组发现不少城市的多项信息都没有公开,而且不同地方政府在财政公开透明方面的差异巨大,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未公开最基本的信息。整体而言,中国的县级城市政府仍需提高其治理水平,在机构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方面做更进一步的工作。

(《2015年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全文,详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网站 http://;经济网http://)

“财政透明度”指标解析

在2015年的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中,报告对全口径政府财政透明度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与补充,提出了“全口径、一站式、用户友好的中国政府财政透明度指标体系”,并将其应用于评价对市级及以上政府的财政公开情况。

该指标体系包括三大部分:

(1)纳入预算的机构。包括党、政、人大、政协、派和工商联、群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分值为50分。

(2)市级政府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含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2015年预算草案以及2014年决算报告三个报告以及2014年部门预算执行和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市级政府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包括以下具体内容:本级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国有资本经营与国有企业收支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简称政府的“四本账”)。该部分的分值为380分。

第11篇

1.1编制目的

维护良好社会环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县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5)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规模较大的;

(6)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

(7)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8)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9)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联系金融工作的副主任、人行县支行行长担任副总指挥,人行县支行、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行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支行行长兼任。应急值班电话:

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指挥部。在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行县支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职责,当全县银行系统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县财政局: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时,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划拨;积极申请有关优惠税费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县公安局: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有关嫌疑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和发生治安事件,保证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2.4各金融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县应急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照指挥部要求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5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分为4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1I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3III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事件:

(1)对本县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4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事件:

(1)对全县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县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预测、预警

4.1体系建立

人行支行应建立本系统定性、定量数据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和县外对本县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风险提示信息,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通报的信息,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5应急晌应

5.1应急信息

5.1.1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5.1.2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立即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县政府、人行县支行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各接警单位、部门应按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上一级单位报告。

5.1.3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拟采取的应急对策;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事件处置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和人民银行3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5.3I级响应

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I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措施,必要时报市政府成立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5.4II级响应

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II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维护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同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措施,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

5.5III级响应

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III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县级主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县级主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指挥部决定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5.6IV级响应

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IV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县主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共同处置。需要县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7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8相关应急预案终止

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

5.9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指挥部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5.10相关信息的对外

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制度,由指挥部或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信息。指挥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相关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的账目进行保管、清理,对关闭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2损失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3分析总结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6.4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的建议。

7附则

7.1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篇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2.慰问电的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视情况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救灾处负责联系协调并报救灾救济司领导批准)。

3.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部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2)视情况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灾情相对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救灾救济司司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部长。

二、三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向部长报告,救灾救济司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的畅通,以备急需。

2.慰问电的

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情发生24小时内,视情况向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救灾处负责代拟建议稿,报送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核后,送部领导签发)。

3.灾情信息管理

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

(4)会同救灾处和部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由部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当灾害损失较大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3)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

由社会捐助(综合)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

(1)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部长。

三、二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民政部有关司(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慰问电的

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并向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

3.灾情信息管理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每日15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

(4)会同救灾处和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开展紧急救助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及时落实国务院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灾情评估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向国务院报告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2)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

(4)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2)报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3)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4)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6)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

由紧急救援(综合)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9.新闻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与国内各大新闻媒体联系,进行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宣传,对救灾相关报道进行审核。

(2)救灾捐赠宣传。

(3)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宣传。

10.后勤保障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四、一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4):

(三)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6.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减灾委主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7.每日14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

8.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9.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10.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协调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1.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部长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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