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生猪屠宰与流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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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生猪屠宰与流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2024-06-30 23: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杭政发〔1999〕2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1998年2月15日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了市区生猪屠宰与流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今年9月底,市区定点屠宰厂(场)共屠宰生猪837339头,检出病害猪(肉)3683头,病害内脏127184公斤,查处非法入市的未检猪肉257.5吨,均已按规定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收购市郊地产猪334336头,占同期定点屠宰总量的40.73%,上缴屠宰税824.66万元。实现了上市肉品质量提高、生猪产销有序、政府税收增加、市民吃肉放心的目标。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市区生猪屠宰和流通管理体制作进一步的调整与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前提下,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肉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具体办法是:生猪(肉品)收购、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买卖双方协商定价,优质优价;鲜肉交易环节取消生猪批发行与零售肉商之间的划片定点配送制度,建立鲜肉批发市场(点),肉商直接进批发市场(点)自愿选购定点屠宰的白肉,或委托批发行代理配送,价格随行就市;经营鲜肉实行专用车运输(代送)制度,以确保肉品卫生;在屠宰环节,针对市区屠宰加工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将对在环保排污等方面不达标的屠宰点进行存优汰劣,分步压减,并按市场需求和屠宰排污处理能力实行定量屠宰;加强市场管理,做好地产猪的收购工作。

二、市区每个城区暂保留一个定点屠宰厂(场),同时设置一个与其相配套的鲜肉批发交易市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滨江区的市场由定点屠宰厂(场)提供场地设置,西湖区、拱墅区的市场也可选择被压减的原定点屠宰厂(场)改行设置。为做好对零售肉商的服务,允许生猪批发行在原挂钩供应农贸市场区域选择申报一个鲜肉批发交易点,用符合标准的“放心肉”专用车将定点屠宰的肉品运至交易点限时交易,批零双方在专用车上选购成交。交易活动必须在早上7时前结束,不得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

三、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的设置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农贸市场的鲜肉批发交易点由批发行选点并提出申请,经区“定点办”、市“定点办”审核,转报杭州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各区“定点办”要加强对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点)肉品流通的管理,并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日常管理的责任。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公安、卫生、农业、物价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实施管理。

四、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点)批发的生猪产品由相应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和运送,其中下沙开发区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由杭州肉联厂负责屠宰和运送,彭埠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由彭埠定点屠宰场负责屠宰和运送,浮山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由浮山定点屠宰场和三墩批发行负责屠宰和运送,灯塔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由灯塔定点屠宰场负责屠宰和运送;祥符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由祥符定点屠宰厂和小洋坝定点屠宰场负责屠宰和运送;滨江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由西兴定点屠宰场负责屠宰和运送。禁止未经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不合格和证、章、票不齐或不符的鲜肉进场交易,禁止场外交易、偷逃税收。市区各农贸市场、菜场、肉店销售的鲜肉和用肉单位采购的鲜肉必须符合“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要求。

五、生猪批发行收购的生猪,必须到相应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并进入相应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点)交易。 对生猪批发行的管理,由市“定点办”制定办法,会同各区“定点办”实施。

六、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点)的批发供货主体是:具有经营资格的生猪批发行、市商品猪基地场、农民自养生猪代宰户以及其他具备鲜肉批发经营资格条件的经营者。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点)采购进货的主体是:所有从事生猪产品经营、加工、销售和消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零售肉商可以到市区各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点)比质比价,自由选购进货。

七、鲜肉批发交易和送货的规范要求:

1、鲜肉实行悬挂交易,不得落地;

2、批零之间自愿选购成交,按质论价,公平交易,并遵守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鲜肉成交后必须用专用车辆运至农贸市场、菜场、肉店;

4、生猪批发行为零售肉商提供送货服务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放心肉”配送专用车。

八、鲜肉批发交易市场举办者向经营户收取费用,必须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九、分步压缩屠宰厂(场)。先按一个城区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的要求,市区暂保留上城区杭州肉联厂、下城区灯塔定点屠宰场、江干区彭埠定点屠宰场、西湖区浮山定点屠宰场、拱墅区祥符定点屠宰厂、滨江区西兴定点屠宰场,其余的予以压减。同时仍允许余杭勾庄小洋坝定点屠宰场屠宰本地产生猪产品进入祥符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点)成交和运送。待新体制运行一年,有关条件具备后,将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浙政发〔1998〕20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定点,对市区非机械化屠宰厂(场)进行压减。

十、对压减屠宰厂(场)所产生的设施损失和屠宰税转移,由市财政对区财政和压减厂(场)适当给予补贴。被压减屠宰厂(场)可优先转办批发行,可选择到一个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生猪产品,具备条件的也可举办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点)。

十一、为防止重复建设,市区现有的定点屠宰厂(场)一律不得擅自投资扩建。鼓励现有定点屠宰厂(场)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联合,优势互补,减少污染,合理配置屠宰资源,走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的发展路子。现有定点屠宰厂(场)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改制与联合、兼并的,可享受市政府有关支持企业改制和“菜篮子”工程的优惠政策。为扶持“三化”定点屠宰厂的发展,财政将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予以补贴。

十二、为确保屠宰质量,按照目前各屠宰厂(场)设备加工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和市场需求情况,参照去年实绩对定点厂(场)屠宰量实行限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其中:杭州肉联厂每月屠宰限额40000头,灯塔肉类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场每月屠宰限额6000头,浮山食品厂定点屠宰场每月屠宰限额8000头,彭埠定点屠宰场每月屠宰限额5500头,市食品公司祥符定点屠宰厂每月屠宰限额4000头,余杭勾庄小洋坝定点屠宰场每月屠宰限额5000头,滨江区西兴定点屠宰场按当地市场实际需求量屠宰。市“定点办”在核定的屠宰限额内发放“一票证”。如遇市场变化,则由“市定点”办负责调整屠宰限额。

十三、生猪收购和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由成交。但各区“定点办”和商业、农业等部门及市郊乡镇仍需按属地的原则,为地产猪的投售提供服务,协调购销关系,保护养猪户利益,促进生猪生产。市郊地产猪收购工作可以按原有批发行与乡镇挂钩的办法,由乡镇设立收购点,通过有7经营资格的生猪批发行定点、定时收购上市。养殖户可以到定点屠宰厂(场)委托代宰,进入相应的鲜肉交易点交易。零售肉商可以向养殖户直接收购生猪,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后上市自销。

十四、加强生猪防疫工作,对外调生猪严格“准运证”管理,严格索证查证和检疫,严禁疫区生猪的流入。

十五、继续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层层落实“放心肉”管理责任制。市、区、街道和乡镇都要配置必要的管理力量,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查处,加强对农贸市场和宾馆饭店等用肉单位肉品进销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地下私宰点和私宰肉销售窝点。对屠宰场点要加强监管和考核。市有关部门要与各区政府相互配合,切实做到“放心肉”管理的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鉴于市商业局已改制为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经市政府研究,明确将“定点办”设在市贸易办公室,其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在贸易办财政预算经费中专项列支。

十六、为妥善处理好屠宰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区之间在收费上产生的问题,市区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费由市统一收取,提取平衡调节费后,根据各区市场“放心肉”销售实绩,市留60%,40%返还给区农业部门用于动物防疫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七、本通知中关于市区生猪屠宰和流通管理体制的调整与完善措施定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调行动,确保在年内完成宣传教育和各项准备工作。12月中旬前落实交易市场(点)的定点、审批和筹办,制定批发行的申报与停业管理办法、有关收费标准、税费结算和票证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确保新体制顺利运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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