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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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08: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

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1

食品销售经营者

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小型超市、大型食品店、中型食品店、小型食品店、综合商场、品牌食品专业店、食杂店、场内经营者、商贸企业、商贸企业(非实物方式)、自动售货、其他

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含网络,仅限网络

现制现售

2

餐饮服务经营者

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小型饭店、饮品店、甜品站、船舶供餐、现制现售、专业网络订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冷藏学生盒饭、加热保温学生盒饭、冷藏社会盒饭、加热保温社会盒饭、桶饭)、中央厨房、团体膳食外卖、其他

含网络、单纯烧烤、单纯火锅、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3

单位食堂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大专院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

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注:

  1、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小型饭店、饮品店可以同时申请甜品站、现制现售项目。  注:

  2、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可以同时申请团体膳食外卖项目。

  3、同时通过实体店铺和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加注含网络,仅通过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加注仅限网络。

  4、各类饭店只经营烧烤、火锅的,加注单纯烧烤、单纯火锅。

  5、各类饭店、单位食堂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专业网络订餐和加注含网络的中型饭店、小型饭店、饮品店、现制现售店铺,需标注单位时间外送量。

  7、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小型超市、大型食品店、中型食品店以及综合商场可以申请销售业态中现场制售项目。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分类表(除现制现售)

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1

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

散装食品销售

含/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不含熟食

含/不含生猪产品

含/不含牛羊产品

3

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5

热食类食品制售

简单加热

6

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果蔬

简单处理

7

生食类食品制售

即食生食品

冷加工半成品

热加工半成品

餐饮原料

8

糕点类食品制售

含/不含/仅冷加工操作

蒸煮类糕点

9

自制饮品制售

自酿酒

10

其他类食品制售

 

  注:

  1、一级目录后未标注二级目录的,允许经营该类别所有食品。一级目录后标注二级目录的,仅限经营该二级目录中所列食品。

  2、生食类食品制售中的热加工半成品、冷加工半成品、餐饮原料项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3、食品现制现售经营项目见附件3。

  4、中央厨房制作即食食品的,二级目录按照附件4表述至品种。

  5、表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附件3

食品现制现售经营项目分类表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许可主体业态

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

热食类食品制售

简单加热

 

熟肉制品

熟肉动物性水产品

 

熟制非发酵豆制品

 

熟制藻类

 

熟制坚果、籽类、豆类

生食类食品制售

非即食米面及米面制品

 

非即食肉制品(不含咸肉、灌肠)

 

糕点类食品制售

含/不含/仅冷加工操作

蒸煮类糕点

 

中式干点(含/不含馅)

 

寿司(不含生食类)

 

糖果、巧克力制品

 

自制饮品制售

果蔬汁类

植物蛋白饮料

 

风味饮料

茶、咖啡、植物饮料

冷冻饮品

水果甜品

 

  注:

  1、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必须同时标注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

  2、生食类食品制售中的非即食米面制品、非即食肉制品现制现售仅限市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

  附件4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品种

类  别

品  种

 

冷冻饮品

冰淇淋;棒冰雪糕;冰霜刨冰;其他冷冻饮品

 

饮料

果蔬汁;蛋白饮料;水基调味饮料;茶、咖啡、植物饮料;固体饮料;乳酸菌饮料;其他饮料

 

焙烤食品

面包;糕点(不含冷加工糕点);饼干;其他焙烤食品

 

肉制品

熟肉制品

 

蛋及蛋制品

熟制蛋制品

 

水产及其制品

熟制水产品

 

调味品

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其他调味品

 

糖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制品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类巧克力和代巧克力;糖果

 

粮食制品

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杂粮粉制品;淀粉制品;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方便米面制品;谷类和淀粉类甜品

   

果蔬

水果类;蔬菜类;食用菌和藻类;豆制品;坚果和籽类

 

其他食品

果冻;茶叶、咖啡;油炸食品;膨化食品;其他食品

 

  注:其他冷冻饮品、其他饮料、其他焙烤食品、其他调味品和其他食品应填写具体品种。

  附件5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1.1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取得国家、行业或者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1.2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1.3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1.4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1.5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1.6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2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2.1各类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指引性规定

  2.1.1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附件中1和2.2的要求。

  2.1.2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符合本附件中1和2.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附件中2.3和2.4的相应规定。

  2.2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2.2.1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2.2.2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2.2.3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2.2.4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2.2.5大型超市生鲜配送中心应当设立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施。

  2.3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2.3.1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2.3.2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2.3.3销售散装熟食应当设有不小于6平方的销售专间,另设有流动水源、二次更衣室。

  2.3.4专间的墙面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材料制成,专间内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等、流动水(净水)装置、冰箱、防蝇防尘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温度计等。

  2.4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2.4.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4.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3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3.1各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指引性规定

  3.1.1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附件中1和3.2的要求。

  3.1.2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本附件中1和3.2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3.3、3.4、3.5的相应规定。

  3.1.3申请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的,除符合本附件中1和3.2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3.6、3.7、3.8的相应规定。

  3.2餐饮服务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3.2.1中型以上饭店应当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隔断矮墙等方式,公开烹饪、专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过程。

  3.2.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3.2.3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3.2.4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3.2.5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3.2.6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3.2.7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2.8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中型以上饭店应当设置洗碗机。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3.2.9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3.2.10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3.2.11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3.2.12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3.2.13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

  3.2.14各类专间要求:

  3.2.14.1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3.2.14.2专间内设有独立控制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3.2.14.3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3.2.15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3.2.15.1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3.2.15.2附近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3.2.15.3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3.2.1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施。

  3.3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中生食果蔬制售的,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申请即食生食类食品和除生食果蔬外的其他冷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操作专间。

  3.4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3.4.1申请无冷加工操作的各类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食品制售通用要求。

  3.4.2申请糕点类食品冷加工项目的(含冷加工操作或者仅冷加工操作),应当单设符合要求的操作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场所。其中:

  3.4.2.1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即食食品(如裱花蛋糕、冷加工芝士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应设操作专间。

  3.4.2.2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即食食品(如奶油夹心面包、泡芙、三明治、寿司)应设操作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场所。

  3.5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3.5.1申请自制饮品制作的,应设符合要求的专用操作场所(现调机除外)。

  3.5.2申请自酿酒的,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3.6中央厨房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DB31/2008)及下列条件:

  3.6.1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3.6.1.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3.6.1.2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3.6.1.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3.6.1.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6.2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3.6.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和留样管理人员。

  3.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31/2024)及下列条件:

  3.7.1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3.7.1.1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3.7.1.2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3.7.1.3按照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3.7.1.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7.2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3.7.3运输设备要求:

  3.7.3.1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3.7.3.2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3.7.3.3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3.7.4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和留样管理人员。

  3.8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卫生规范》(DB31/2009)的要求。

  4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4.1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附件中1和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附件中4的规定。

  4.2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符合要求的专用操作场所。

  4.3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4.4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5食品经营者即食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审查要求

  食品经营者申请即食食品现制现售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31/2027)的要求。

  附件6

《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正本

  (一)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二)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暂填营业执照注册号,非企业暂填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容一致。

  (四)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五)经营场所

  填写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如:营业执照标注住所为××路××号,食品经营位于该地址×层,经营场所应填写××路××号×层。

  (六)主体业态

  按照附件1填写。主体业态二级目录填写在括弧内。同一主体存在多种业态的应填写在一张许可证中,主营业态列首位。如:某设有小卖部和食堂的宾馆,应填写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饭店),食品销售经营者(小型食品店),单位食堂(企事业单位)”。

  (七)经营项目

  按照附件2、3填写。经营项目二级目录填写在括号内。同一主体存在多种业态的,经营项目应分别表述。如:上述设有小卖部和食堂的宾馆,应填写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自制饮品制售;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单位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

  (八)有效期至年月日

  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5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九)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写。

  (十)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负责该食品经营主体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

  (十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内负责该食品经营主体日常监督管理的人员或机构负责人的姓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标注。

  (十二)发证机关

  核发许可证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十三)签发人

  签发许可证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十四)年月日

  新发、延续的,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十五)其他

  “经营项目”栏下方位置填写以下内容: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具体经营方式(冷藏学生盒饭、加热保温学生盒饭、冷藏社会盒饭、加热保温社会盒饭、桶饭)。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专业网络订餐以及加注含网络的中型饭店、小型饭店、饮品店、现制现售店铺核定的单位时间外送量。

  二、副本

  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或者单位食堂分设就餐场所的,应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外设仓库或分设就餐场所的具体地址。

  附件7

  用语解释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O以上,设停车场,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

  二、标准超市: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实际营业面积一般在200~6000?O。

  三、小型超市:以食品、日用小百货为主,以开架自选为主,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实际营业面积一般在100~200?O。

  四、综合商场: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包括食品在内的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五、大型食品店:以食品经营为主的零售业态(使用面积在500?O以上)。

  六、中型食品店:以食品经营为主的零售业态(使用面积在200~500?O)。

  七、小型食品店:以食品经营为主的零售业态(使用面积在200?O以下)。

  八、品牌食品专卖店: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食品为主的零售业态,包括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等形式。

  九、食杂店:店铺使用面积一般在100?O以下,以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十、批发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在批发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十一、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在零售业态的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十二、食品贸易:从事食品购销的经营方式,其经营场所为其办公场所,以批量销售的一种形式开展业务,另外有仓库存储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检验制度要求。

  十三、食品贸易(非实物方式):指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通过食品实样展示、签约、开具发票、资金往来等形式从事食品购销和管理的经营方式,主要特征是食品不在公司停留。

  十四、自动售卖:食品经营者通过在公共场所摆放自动售卖机进行食品销售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的行为。

  十五、网络第三方平台: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

  十六、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膳食、饮料、酒水等食品的服务活动。

  十七、饭店:指以各类膳食为主要经营品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1、特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O以上(不含3000?O)的饭店;

  2、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O(不含500?O,含3000?O)的饭店;

  3、中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O(不含150?O,含500?O)的饭店;

  4、小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O以下(含150?O)的饭店。

  十八、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十九、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二十、船舶供餐:指在水上客运船舶上为乘客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十一、团体膳食外卖:指根据团体膳食用餐者的临时订购需求,在其加工场所集中加工膳食半成品或成品后,集中配送到团体膳食供餐点供应的餐饮经营方式。

  二十二、现制现售:是指在同一地点从事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

  二十三、专业网络订餐:指根据消费者通过网络提出的临时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散配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十四、中央厨房:指由连锁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至餐饮服务经营或者集体食堂的食品经营者。

  二十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十六、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十七、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十八、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商店称量销售,带包装纸的非定量包装小块糖(球)或小块巧克力属于散装食品。

  二十九、熟食:指使用肉类加工的烧(熏)烤类、灌肠类、酱卤类、冷拌类、糟醉类等熟制或卤制食品。

  三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三十一、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三十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食品。

  三十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三十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三十五、简单加热: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成品至适合温度的加工操作方式,允许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操作。如:便利店内关东煮、冷藏盒饭加热,冷藏热狗加热后表面加酱料等。

  三十六、简单处理:食品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操作方式。

  三十七、熟肉制品:以鲜(冻)畜、禽肉(包括畜禽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熟制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如:白煮肉、酱卤肉、烧烤肉、肉干、肉脯、肉松等。

  三十八、熟制动物性水产品: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熟制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如:熏烤水产品、油炸水产品、熟干水产品等。

  三十九、熟制非发酵豆制品:以非发酵豆制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熟制加工而成的食品,如:熟制豆腐干等。

  四十、熟制藻类:以藻类为主要原料,经调味、熟制加工而成的食品,如:海苔片等。

  四十一、熟制坚果、籽类、豆类:以具有坚硬外壳的木本植物的籽粒(如核桃、板栗、杏仁、扁桃和、山核桃、开心果、夏威夷果、松籽等)、蔬菜瓜果和油料作物的籽粒(葵花籽、西瓜子、南瓜子、花生、蚕豆、豌豆、大豆等)为主要原料,经熟制加工而成的食品。

  四十二、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四十三、生食类食品:包括即食生食品和非即食生食品,即食生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不包括生食果蔬),非即食生食品包括中央厨房加工的热加工半成品、冷加工半成品、餐饮原料,以及现制现售的非即食食品(米面及米面制品、肉制品等)。

  四十四、冷加工半成品: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四十五、热加工半成品: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四十六、非即食米面制品:包括生制切面、年糕、馄饨(皮)、水饺(皮)、包子、汤圆、粽子等米面及米面制品。

  四十七、非即食肉制品:包括生制肉丸、鱼丸、蛋饺、辣椒塞肉、百叶包肉、油面筋塞肉、油泡塞肉等以肉类为主要原料的食品。

  四十八、糕点类食品:泛指各类糕点食品,包括面包(包括汉堡、热狗)、饼干、匹萨等热加工糕点,以及裱花蛋糕、冷加工芝士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三明治、寿司等冷加工糕点和冰点心。馒头、包子、粽子、油条、大饼、煎饼等中式干点。糖果、巧克力制品按照糕点类食品实施许可。

  四十九、蒸煮类糕点:以蒸、煮方式加工,无煎炸、烘焙等工艺的糕点类食品,如:馒头、包子、粽子等。

  五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和冷冻饮品。

  五十一、果蔬汁类:以新鲜水果、蔬菜等为原料,经压榨等加工工艺,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饮料。

  五十二、植物蛋白饮料:以谷类、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烘炒和(或)蒸煮等熟制过程,压榨和(或)粉碎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饮料。

  五十三、风味饮料:以浓缩液、固体饮料、糖浆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现榨饮料,稀释调配而成的饮料。

  五十四、冷冻饮品:以饮用水、食糖、乳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经配料、凝冻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如:冰淇淋、雪糕、冰棍、雪泥、食用冰等。

  五十五、水果甜品:包括生食果蔬和以水果、食糖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乳品、食用胶等辅料(也可不添加)制成的食品,如:水果布丁、双皮奶、杨枝甘露等。

  五十六、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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