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金融法案例研究论坛”金融审判新规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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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金融法案例研究论坛”金融审判新规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顺利举行

2023-03-22 07: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3月12日,第三届“金融法案例研究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金融审判新规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晓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以及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潮信律师事务所的众多学术界和实务界嘉宾参加了此次论坛。

 一、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科研中心副主任沈小军副教授主持。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晓陶主任致开幕辞。黄主任首先对出席论坛的领导和嘉宾表示欢迎,并对承办单位上海财经大学表示感谢。黄主任在致辞中谈到,2023年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刚刚落下帷幕,目前实务界与学术界普遍关注金融法监管政策,金融法案例研究论坛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通过案例研究深入挖掘法律焦点,希望能为理论研究与金融实践提供更多的可能性。期待大家在本次论坛的四个主题下,以对实务中案例的评析为出发点,畅所欲言,碰撞出新的火花。

二、案例研讨

主题一:委托贷款合同效力认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以“佛山易光诉珠海长江建设案评析”为主题进行发言,通过对判决的研究讨论了委托贷款与信托的区别、委托贷款与信托的认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认定、企业自有资金对委托贷款合同的影响、高利转贷的认定以及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叶教授指出,委托与信托的区别在于受托人自主权的大小不同,二者的认定并不完全取决于合同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行为之实质予以确定。另外,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不在于借贷双方是否均为企业,而在于贷款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关于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叶教授认为其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若当事人未撤诉,则生效条件未成就,故该和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就“红岭创投诉巨富实业案”进行深入探讨。李宇副教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应认定为委托贷款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对此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法律适用的不同。李宇副教授从委托贷款制度的本质出发,指出如果非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形式达成类同于金融借款的目的,实质上会导致监管落空。从私法角度看,委托贷款制度可以看成代理,从而定性为民间借贷;从公法角度看,现在允许企业间借贷,委托贷款制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因此,委托贷款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更进一步的讨论和思考。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永奇律师从案例解读的方法论以及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两个方面,对叶名怡教授的发言发表评析。张永奇律师指出,九民纪要强调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强调应当追究实质上的法律关系,但无论是否穿透,最终都应当回归民商事主体的交易目的去认定法律关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对李宇副教授的发言发表评析。刘洋副教授认为,对委托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回归意思自治。委托贷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则应认可合同效力。对于实践中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角度出发否定委托贷款合同效力的做法,刘洋副教授认为不应当一概认定无效,应类型化对待,如企业内部资金调配、中小企业因融资难等而实施委托贷款的做法,应认定有效。对于企业通过委托贷款恶意规避监管的做法,应认定无效。另外,刘洋教授还指出,企业资质和牌照对委托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亦不能一刀切,应当回归资质和牌照本身的作用去判断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主题二:认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伍坚教授以“李文杰等与鲍玫竹追加变更执行人异议之诉”为主题进行发言,伍坚教授指出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股东对公司的金钱债权能否抵销货币出资?伍坚教授从类案检索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重点在于对认定不能抵销的原因的分析:一是在公司未破产的情况下,若无公司相关决议,则不能抵销;二是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抵销将导致不公平的受偿;三是股东对公司的金钱债权与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债务性质不同,不可抵销。基于以上原因,伍坚教授认为本案虽然没有股东会决议,但三个股东都有签名盖章,实质上可以相当于股东会决议,同时判决书中亦未明确表述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可以认定为股东一致同意将金钱债权转为股东实缴出资义务。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高扬律师表示通过聆听伍坚教授的发言,联想到自己曾经手的一个案件与该案例存在相似之处,并就出资人加速到期的实务与学术交叉的观点与伍坚教授进行了探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夏戴乐老师对伍坚教授的发言发表感想,并进一步就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义务展开讨论。夏戴乐老师指出公司财务报表、年报、企业公示系统、出资认定书与出资确认函等证据在不同的情景中起到的作用可能不同。在公司于股东的纠纷中,出资认定书与出资确认函等可以有较强的效力;在股东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以及股东与债权人的纠纷中,需要实质性地判断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究竟是股权交易还是债权交易。而财务报表通常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交易实质,如果无更强的证据推翻财务报表的记载,可以以财务报表反映的交易性质为准。

主题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胜律师对“上海电气案”进行评析。张胜律师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间的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真实性的审核义务、重复融资租赁的认定和后果、否定融资租赁关系后的保证金抵扣问题、认定借贷关系后的计息标准问题、逾期利息的标准六个方面对上海电气案进行了全面评析,并基于分析提出了自己思考:穿透性审查的边界何在?出租人的审查义务究竟应当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贷款合同的责任后果如何应当如何分担?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徐同远副教授对“刘中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评析。徐同远副教授从法律关系的认定,定性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后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保证责任的承担以及租赁物的担保问题四个方面对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评析。徐同远副教授特别强调,需要进一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属于效力判定规则还是定性规范,对此认识不同决定了对法律关系认定的不同。

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建添律师对张胜律师的发言进行了评析,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思考:出租人参与到什么程度才构成虚构租赁物?对此,许律师认为可以参照保理合同的规定,即“明知虚构”才算构成虚构标的物,实践中按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进行裁判不合理地增加了出租人的注意义务,对出租人过于苛求。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苏盼老师对徐同远副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析。苏盼老师指出天津市法院在“刘中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分割法律关系认定、分割租金与利息处理的方式十分独特,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思维。苏盼老师进一步指出,“名为某某法律关系实为某某法律关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环境的扭曲,正是因为非金融机构在商事交易中受到诸多压制,才导致名实不符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因此应当更加鼓励商事交易,便利经济发展。

主题四:保理合同纠纷案例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燕燕律师首先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介绍,接下来以“保理合同纠纷案例与裁判依据”为主题进行发言。叶燕燕律师以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案例中的三个问题作为切入点:第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反转让条款的性质为何?第二、如何将其纳入到我国固有法律体系中的相应概念、范畴,进行法律适用?第三、应收账款反转让与对债权人追索权及对债务人求偿权有什么关系?就该案例的三个争议焦点分享了实务要点,并且分析了该类案例的立法及审判思路的发展历程。

上海潮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剑峰就叶燕燕律师的发言进行了补充,指出164号案件从程序问题角度来看,应当关注案件的管辖权;从实体问题的角度来看,可与民法典第766条联动,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保理人可以主张应收账款之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刘剑峰律师还指出,该案例无法与破产法第33条联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补充道,可以从信托法角度来思考保理合同。樊教授首先抛出一个问题:应收账款可以做质押,为什么要做保理?接着对于保理合同的性质进行介绍,有债权让与、债权质押、委托代理三种观点;最后,樊教授提到了保理商的义务包括受信义务,管理保理财产的义务以及清算义务,保理商不得在管理保理财产时获得的信息谋取私利。

三、自由讨论

在自由讨论环节,来自海发宝诚融资租赁的应豪先生提出了几个实务界内常见的问题:穿透式审判的边界在哪里?到底穿透到什么程度才终止?实践中,在司法的过度化监管趋势下,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都按照贷款处理,在此情形下,保理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四、论坛总结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吴弘教授主要指出以下三点内容:第一,关于穿透式司法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关系。吴弘教授认为,保证商事交易安全的基础正是商事外观主义,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恰是由穿透式司法向商事外观主义的回归。第二,金融监管需要统筹发展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创新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在规则的使用上要适度,绝不能将公共利益箩筐化。此外不仅要关注监管机构对监管秩序的规定,更要关注监管机构有关促进市场发展的规定。第三,金融安全主要表现在涉众问题上,因为金融事件本身容易造成群体性风险。在防范金融风险时,要把群体性风险作为防范风险的重点,涉众的问题要严肃对待。无论是否涉众,只要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最后,吴弘教授对承办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次金融法案例研究论坛的组织工作表示感谢。吴弘教授指出,此次案例的选择契合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是一种法条与案例、理论与实务、知识与方法结合的极具特色的讨论模式,期待金融法案例论坛之后的活动更加精彩,为金融法提供更多立法建议和实践参考。

供稿人 | 宋定洪、李卓凝

供图人 | 凌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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