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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04: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68735121X02311001060001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初审期限:5个工作日 审核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初审期限:5个工作日 审核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梅园路77号一楼C区17号窗口;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金融分中心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五楼业务受理大厅1~4号窗口;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人才分中心(1)徐汇区宜山路900号A202室1号、4号窗口 虹梅街道(2)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2楼一门式窗囗(仅限按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人才引进,办公时间:每周一和周四上午9:30至11:30);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航运分中心 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1号、3号窗口;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科创分中心 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二楼6号、7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12333、(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rsj.sh.gov.cn

窗口咨询: 1、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一楼B、C区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金融分中心 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五楼业务受理大厅2号、3号窗口3、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人才分中心 徐汇区宜山路900号A202室2号、3号窗口4、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航运分中心 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2号、3号窗口5、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科创分中心 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二楼6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rsj.sh.gov.cn

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风办,200125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其他类别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分类 户籍办理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基本编码 311001060001 实施编码 1131000068735121X02311001060001 实施主体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68735121X0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68735121X0231100106000101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审批对象 需要办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家属)户口进沪审批的单位 通办范围 全市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服务数量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夫妻分居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家属)户口进沪的审批 服务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3、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以取得本市户籍算起)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服务内容 落户审批 权限划分 市人才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必须到场说明 现场核验材料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调沪方外省市社保材料,包括调沪方外省市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明细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人社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司法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落户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调沪方全日制院校毕业证明材料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调沪方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录用备案表或进编证明】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档案管理单位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卫健、公安、教育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在沪方单位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位和个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查看流程图

办理方式

1、申请。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网上提交夫妻分居申请人相关材料,经网上预审后,可至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现场受理。市、区人才中心依据条件核验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现场受理。 3、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中心自现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5、办理手续。如审核同意,申请人即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梅园路77号一楼C区17号窗口;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金融分中心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五楼业务受理大厅1~4号窗口;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人才分中心(1)徐汇区宜山路900号A202室1号、4号窗口 虹梅街道(2)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2楼一门式窗囗(仅限按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人才引进,办公时间:每周一和周四上午9:30至11:30);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航运分中心 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1号、3号窗口;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科创分中心 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二楼6号、7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向谁提出申请?

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在沪方为派遣制员工的,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报)

常见错误示例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批复 系统内自主打印 当场 批文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审批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全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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