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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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11〕18号)
发改价管(2011)018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全国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本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2分钱(含税,下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同时适当加大电价偏低的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和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的上网电价提价水平。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一。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 二、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本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本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0分钱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0分钱。 四、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上海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50分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1、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本市季节性电价差价由原来的每千瓦时2.50分钱调至3.50分钱,同时适当加大分时电价中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提价力度。 2、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基本电费最大需量从每月每千瓦39元提高至40.5元,变压器容量从每月每千伏安26元提高至27元。 3、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电石、烧碱用电”和“离子膜烧碱用电”合并为“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类别,取消“合成氨用电”目录。 电价水平提高和电价结构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市电力公司和有关发电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 市电力公司不得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委。 附件:1、上海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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