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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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7-16 15: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6年7月14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府发〔2006〕75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4日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青浦”,全面提升青浦综合竞争力。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本区有关实施意见和细则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具有交叉和关联的可能性,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国家、上海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及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是本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信息报告的依据。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态,应充分考虑有效防范和应对需求,作为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以及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等日常管理工作。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处置;资源整合,科学应对。

1.7 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指应对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各镇、街道、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和管理。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指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有关部门。其中,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定位为该专项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镇、街道应急预案。是指各镇、街道应对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各镇、街道组织、管理、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管理责任主体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需报区政府备案。

(5)突发公共事件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法人和基层组织,需报区政府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是指政府为应对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的特定区域内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该特定区域内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明确的各单元牵头单位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各单元牵头单位。

(7)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保障区大型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顺利平安举办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制定,报区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通航水域的,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活动承办单位。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对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同时,鼓励相邻、相近的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相互之间以及与相邻区(县)的政府和相关部门之间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政府、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区级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专业应急工作机构,承担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编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以及属地原则,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迅速及时地将有关信息汇总上报。

2.4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各类专家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机构平时为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和需要时,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工作。

3 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值守应急、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3.1 值守应急

区应急办要编制《青浦区政府机关值守应急工作规范》,并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值守应急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各单位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安排部署,确保值班值守工作规范有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加强值班工作。

值守中获悉突发事件的单位,除国家有规定的外,应当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区总值班室,由区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通报;法定节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3.2预测与预警

各单位和相关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排摸和掌握本区域、本领域、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认真分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触发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学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各街镇、区相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掌握排查和整改结果。区应急办要会同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其中,对列为高风险等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一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的,由所在街道、镇以及区相关部门每年5月31日前,报区政府备案。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可能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据上海市的统一标准分为四级: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依托青浦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加强与媒体以及电信运营商的沟通协作,整合公安、消防、地震、建筑管理、海事、环保、交通、供电、供气、水务、卫生、市场监管、农业、信息等部门和单位的预警信息资源,通过电视、广播、手机、微博、电子信息屏、移动终端(APP)等发布手段,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范围拓展到各镇、街道和村居委干部及特定区域居民群众,实现特定人群、特定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全覆盖。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其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通常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建议上级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3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求实为本、依法处置”的原则,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以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一次突发事件中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项,区应急办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作处置。

3.3.2 先期处置

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高效处置”的原则,青浦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青浦分局),作为本区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或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公安、消防、卫生、安监、民防、建设管理、环保、水务、市场监管、防汛、气象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以及相关区级公司作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进一步完善与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以及市属行业、单位在青浦的部属和分支机构、兄弟区(县)毗邻地区的协调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专业职能部门应急手段和资源的作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

应急联动中心在核实受理事件确实需要联动处置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联动处置专项预案,并向有关联动单位下达指令,组织、协调、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处置。同时,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掌握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确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区应急办。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部门、单位和所在镇、街道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应当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人员安全优先,首先要采取对受难人员的救助,并注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3.3.3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由发生事件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或区应急联动中心提请区应急办、区应急委或区政府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应急任务与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及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工作程序。

3.3.4 指挥与协调

根据需要,由区政府或区应急委负责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和配合。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根据现场事态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危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及时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

(5)全面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间、程序、形式、内容)向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

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

(1)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由区应急联动中心统一实施救援指挥,现场指挥长由公安青浦分局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区政府、区应急委也可视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现场指挥长。

(2)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后果(一般指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且处置有一定难度,或突发事件比较敏感、可能恶化的,或现场专业救援队伍负责人提出扩大响应请求的,按照事故性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长指挥处置。

重大(II级)、特大(I级)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

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一般指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亡10人及以上),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若市政府设立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已设立的区级指挥机构要继续配合市级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军地协同的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按用兵规定参与处置的部队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3.3.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有权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4恢复与重建

3.4.1 组织恢复正常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果和影响,安抚群众,保证社区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调拨、分配和管理,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属地政府落实灾民安置场所,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做好灾民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管,严惩出囤积居、哄抬物价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各镇、街道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3.4.2 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4.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灾害事故时,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派员到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经区政府审核后向媒体和向公众发布。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要加强研判,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并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相关舆情应对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引导相关新闻媒体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各部门、单位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 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医疗卫生和通讯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和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公安、民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汛、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镇、街道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驻区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 经费保障

用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区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全区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4.3 物资保障

4.3.1 区级重要商品储备

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经委、区财政局等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区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并抓好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重要物资、商品和能源等方面的战略储备。

4.3.2 专业储备

由公安青浦分局(消防支队)、民政、财政、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卫生、市场监管、安监、电力、通信、地震等各灾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责任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职责和任务,结合处置突发事件特点和要求,分别负责落实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

4.3.3 街镇及单元储备

根据本区域特点,参照区级重要商品储备和专业储备办法,重点落实与本区域应急处置需要相符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储备的方案、计划等报区应急办和区发改委备案。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按照要求抓好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和质量的落实,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随时调用。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进行必要的应急储备。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有关单位做好基本生活工作,确保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计委及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有关单位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合格的食品、药品、器械设备等。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各类社区保安队伍、平安志愿者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 电力通信等保障

区应急办要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视频保障、电力保障工作。由区科委牵头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通信渠道平台,组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恢复和提供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通信联络畅通。提高通信运营商在整个应急系统建设过程中的参与度;做好青浦地区通信机房扩容和通信管线的整体规划,加强网络监控的建设,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由区经委牵头会同电力部门加强城域网主要节点的供电保障,有条件的开展二路市电建设,提升抗风险能力;健全和完善通信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青浦地区通信安全畅通。

5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众防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广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和组织明确应急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培训等方面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 演练

区应急委负责统筹重大应急演练,按照“规范、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预案落实。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普及减灾技能。同时,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按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等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未按规定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职责,不服从现场指挥长的指挥调度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2.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1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3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类别

预案名称

编制单位

规范性文件

青浦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应急办

总体预案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办

基层单元应急预案

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会展中心

青浦区关于处置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办

自然灾害、综合保障类

青浦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水务局

青浦区淀山湖蓝藻水华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市青浦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地震办

青浦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局

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

青浦区处置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秘密)

宣传部

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卫计委

青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青浦区突发事件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发改委

青浦区处置生活必需品供应紧缺事件应急预案

经委

青浦区粮食应急预案

青浦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秘密)

电信局

青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民政局

青浦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农  委

社会安全

事件类

青浦区处置暴狱事件应急预案(秘密)

公安青浦分局

青浦区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秘密)

青浦区处置劫持客轮、货轮应急预案(秘密)

青浦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秘密)

青浦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秘密)

青浦区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秘密)

青浦区处置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青浦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机密)

政法委

青浦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免于公开)

外事办

青浦区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卫计委

青浦区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社局

青浦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民政局

青浦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旅游局

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

青浦区处置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水务局

青浦区防汛排水应急处置预案

青浦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安监局

青浦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青浦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科  委

青浦区人口疏散应急预案(秘密)

民防办

青浦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

农  委

青浦区处置重特大植物疫情事故应急预案

青浦区内河船舶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海事处

青浦区处置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建管委

青浦区处置桥梁运行事故应急预案

青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青浦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青浦区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供电公司

青浦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卫计委

青浦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保局

青浦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青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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