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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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

2024-07-10 06: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做好传播普及,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助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青岛建设“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提供文化支持和精神力量。

到2025年,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设施和场所形成规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切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到2035年,建立完善健全的保护传承制度和完备的保护传承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融入当代生活、体现当代价值,成果全民共享。

二、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

(一)深入开展调查记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妥善保存有关实物、资料。强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鼓励各区(市)逐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二)丰富完善代表性项目。加大市、区(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挖掘培育力度,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市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管理,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实施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三)扩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鼓励各级保护单位加大代表性传承人培育力度,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组织代表性传承人群参加研修培训,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支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授艺、传承传习和传播推广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四)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支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与崂山风景名胜区、老城区申遗等有效衔接,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全面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续深入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加快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和特色街区。(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传承体验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鼓励区(市)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场所支持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基地、旅游景区等相结合,兴办各类传承体验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资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体验设施,按规定给予奖励扶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六)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力量,开拓研究领域和学术立项,支持专业研究机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争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统筹整合资源,深入研究和提炼我市文化保护、城市更新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历史和学术价值,重点围绕海洋城市特色,开展应用型研究。进一步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推出一批研究专著和理论研究成果。(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三、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一)加强分类保护。深入挖掘崂山民间故事、徐福传说等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强化民间文学在影视创作、旅游推广、创意产品等方面的应用。加大濒危剧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力度,支持传承人参加各类展演交流活动,增加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展演频次,提升表演水平。加大对优秀剧本的扶持力度。推动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计划。推动特色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深入开展中医药特色疗法挖掘整理推广工作,支持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组织实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挖掘培育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内容和形式。(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人民政府)

(二)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围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上合示范区建设等,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跨区域协同保护,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巡展活动,展示青岛城市文化特色。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打造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样板项目,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思想理念、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进一步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有效保护文化传统。(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三)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体验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康养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提高旅游产品品质和文化内涵,推动市场化运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保护区与景区、度假区双向互融。支持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设计具有青岛特色的旅游特色商品,深入开展“山东手造”工程,强化地方手造特色。结合文旅惠民消费活动,举办“非遗购物节”,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有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企业借助上合示范区等平台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其产品和服务出口。(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四)传承弘扬红色基因。开展红色资源寻访活动,挖掘整理具有红色基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支持列入各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强红色资源的传播弘扬,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优秀作品、剧目,组织举办各类展览展示活动。持续推进“非遗工坊”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一)促进广泛传播。支持新闻媒体、公共数字文化平台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加强有关题材纪录片创作,推出系列特色节目。鼓励各类新媒体平台积极推出短视频、微记录等内容,做好有关传播工作,塑造传播品牌。鼓励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传统节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组织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活动,充分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成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教育普及。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鼓励在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课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传承基地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建立一批传承人工作室。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积极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对外和港澳台交流合作。利用各类重要活动、节庆、会议平台,积极参与对外和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活动,宣传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与东亚文化之都、世界创意文化网络城市等机构和友好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鼓励推出以对外传播青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剧、纪录片、宣传片、舞台剧、短视频等优秀作品,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力度,讲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青岛故事”。(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健全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市、区(市)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增长机制,重点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档案数据库建设、设施设备配备、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列入机关事业单位采购目录。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鼓励个人、企业或民间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建立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专门工作机构,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参加职称评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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