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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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我校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上海居保”)覆盖范围,为了切实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制定此办法。适用于参保、缴费、就医和结算等具体事项。 适用人群为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大学生缴费参加上海居保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如未参加上海居保,一旦生病就医,所有医疗费用均需自理。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3年1月1日起,大学生参加上海居保后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与本市参保中小学生一致。大学生基本医保待遇: 就诊类型 就诊地点 起付线(元) 个人支付 医保支付 校内门诊 校医院(门诊部) 0 20% 80% 校外门急诊 一级医院 年累计300 30% 70% 二级医院 40% 60% 三级医院 50% 50% 住院 一级医院 50/次 20% 80% 二级医院 100/次 25% 75% 三级医院 300/次 40% 60% 1.本市就医 大学生按照上海居保年度标准缴费后,持医保就医凭证,可自主选择到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障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相关电子凭证。 (1)校外就医 参加上海居保的大学生门急诊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就医记录册,按前述待遇标准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因急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能使用医保就医凭证实时结算的,由本人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区医保中心(下同)。医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联系地址及电话可通过随申办APP查询,也可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咨询。 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持社会保障卡,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出观)时,持社会保障卡,按前述待遇标准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校内就医 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上海居保参保大学生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上海居保未参保大学生凭本人校园卡,在校医院“自助机”上挂号缴费。 上海居保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的医药费,个人承担20%(门诊诊查费1元自理)。上海居保未参保大学生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2.异地就医 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居保参保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上海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垫付后,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异地就医备案,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助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再回本市就医的,无需取消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有效期内,在本市与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需开通异地直接结算功能),均可持社会保障卡就医。 提醒:同时间点发生两地就医行为的,会被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需接受事后监管。 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加上海居保后,无需另行缴费,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比例 普通大学生60% 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65% 大病范围 1.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疗、同位素治疗、介入、中医 3.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等 4.血液类疾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上海居保参保大学生进行上述大病治疗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和住院持卡结算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可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的 6 个月内,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居保大病报销。外地发生的费用不可报销。 具体承办居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1. 中国人寿:95519 2. 平安养老:4008195511 3. 中国人保:95518 4. 太平洋人寿:95500 三、其他 (一)享受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二)享受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医保就医凭证等。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华东师范大学校医院 2023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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