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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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2024-07-14 08: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优化操作规程,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经2021年2月1日第四届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发布施行。

  二、细则主要规定解读

  (一)贷款额度及年限

  贷款额度实行与缴存时间挂钩:

 正常缴存时间

 最高可贷额度 

 6个月——1年(含)

 10万元

 1年——2年(含)

 25万元 

 2年——3年(含)

 40万元

 3年——5年(含)

 60万元

 5年以上

 80万元

   注意: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原则上按月缴存,特殊情况可按季度缴存。对申请贷款前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视为断缴住房公积金,暂不具有申请贷款的资格。

  (二)贷款期限

  原《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借款人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男性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现调整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三)收入证明

  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应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月缴存基数或收入证明材料较低者作为收入依据,月还款额不应高于月家庭收入的60%。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身份 

  提供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 

 无 

  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 

 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提供缴存基数对应的工资流水;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提供至少6个月(含)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职工 

 5000元以下的,提供缴存基数对应的至少6个月(含)以上的储蓄账户收支流水汇总;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提供至少6个月(含)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非缴存职工 

 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提供至少上年度的储蓄账户收支流水汇总,综合认定月收入;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提供至少6个月(含)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四)担保方式

  对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和自然人联保两种担保方式中的自然人缴存情况作出了明确要求,保证人为正常缴存3年(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担保方式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前,至少有一名正常缴存3年(含)以上住房公积金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保证人以全部收入及财产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且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且缴存余额应达到贷款金额的10%。担保期间,不能变更担保人。

  担保方式采用自然人联保的贷款,在贷款期间内,如还款记录中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不得替换或解除担保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50%时,不需再找担保人,且在贷款结清前,缴存余额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30%。

  (五)异地缴存职工

  已纳入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的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再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流水,相关数据由贷款受理岗位通过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核查。

  (六)个人信用情况

  任一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账户状态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冻结、止付、呆账、禁入等非正常类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商业购房贷款或其他贷款存在连续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逾期记录的,结清后5年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夫妻双方各类信用卡总透支额度在5万元以内、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和助学贷款逾期记录不纳入审查范围。

  (七)还款方式变更

  当贷款账户状态为正常时,还款方式可由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变更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

  (八)贷款期限变更

  在贷款账户状态为正常时,可申请办理贷款期限变更。

  1.贷款展期。符合中心规定的情形,并递交相关资料后,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业务。贷款期限在一年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质物到期日。

  2. 贷款缩期。符合中心规定的情形,并递交相关资料后,可以申请办理贷款缩期业务。缩期期数不能低于已还款期数。

  (九)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

  1.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贷款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

  a.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贷款业务;b.按所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c.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等。

  (2)贷款存在累计3-5期逾期记录的,评定为信用B级。

  (3)贷款(含贷款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

  a.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获取贷款;b.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c.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评定为B级和C级的贷款信用主体适用的惩戒措施

  (1)评定为B级的贷款信用主体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a.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1个月,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b.取消3年内申请贷款业务资格。

  (2)评定为C级的贷款信用主体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a.取消5年内申请贷款业务资格;b.通报严重失信个人的所在单位;c.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d.取消为他人办理贷款担保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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