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 南通印刷总厂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绿色高端智能化印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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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 南通印刷总厂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绿色高端智能化印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2024-07-11 23: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项目名称:绿色高端智能化印刷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塘村 6-7 组 (凤凰传媒苏中物流文化产业园);

建设单位:南通印刷总厂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苏州远洲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南通印刷总厂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拟投资8000万元,租用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5000平方米的已建厂房建设绿色高端智能化印刷项目,该项目投产后可形成年产国家重点政治读物、教材课本、科技读物、幼教读物等绿色印刷图书教材5000万册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冲版废水、润版液调配废水及洗车废水经厂内印刷废水深度处理设备深度处理后(压滤-沉淀-过滤),全部回用于冲版用水,不得外排,回用水水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相关标准限值,进入污泥纳入固废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化粪池处理过的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海安市水务集团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中的标准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七)加强原辅料管控,本项目须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光油、清洗剂及胶黏剂。油墨中VOCs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量》(GB3850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光油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38597-2020)表3限值要求;油墨清洗剂中VOCs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胶黏剂中VOCs含量须符合《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公示时间: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185003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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