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珺、郭四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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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珺、郭四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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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珺、郭四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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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珺、郭四野:

经查,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营业收入与经审计营业收入差异较大。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吴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郭四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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