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调办《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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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调办《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

2024-07-13 15: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9年4月11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修订稿”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对《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了调整。

围绕三次调查近期技术要求相关变化,结合工作实践,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数据库标准的修订完善工作,形成了《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现将主要内容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最新调查要求调整和完善数据库标准情况

(一)根据路面单独调查和海岛调查的要求,调整如下

1. 增加“路面范围”和“无居民海岛”两个单独图层,并增加了“无居民海岛利用现状分类代码表”。数据库中的单独图层见附表1。

2. “地类图斑”图层中增加“描述说明”和“海岛名称”字段。

(二)针对耕地调查与种植属性标注的要求,调整如下

1. 地类图斑层中,种植属性字段增加 “JKHF、即可恢复”、“GCHF、工程恢复”;图斑细化属性中增加“FQ、废弃”。

2. 地类图斑层中,种植属性字段中去掉“GZ、耕种”、“YM、临时种植园木”、“LM、临时种植林木”、“LH、绿化草地”、“MC、临时种植牧草”、“KT、临时坑塘”、“GSYY、观赏园艺”和“SSLM、速生林木”;

3. 地类图斑层中,耕地的种植属性增加“LS、种植粮食作物”、“FLS、种植非粮食作物”和“LYFL、粮与非粮轮作”。图斑细化属性和种植属性的具体标注情况见附表2。

二、根据数据库建设实践优化调整数据库标准情况

(一)“土地权属区”调整为“村级调查区”

为进一步明确概念,原数据库标准中的“土地权属区”调整为“村级调查区”、“土地权属区界线”调整为“村级调查区界线”。“村级调查区”中不再设置“权属单位名称”、“权属单位代码”、“权利类型”及“权利性质”字段。权属信息可由地类图斑中的相关属性提取获得。

(二)优化部分要素的字段长度、值域和约束条件等属性信息

1. 数字高程模型属性结构描述表、耕地等别属性结构描述表和重要项目用地属性结构描述表中的部分字段约束条件进行了调整。

2. 按照精度要求和坐标值域范围,对涉及坐标的字段,将X坐标和Y坐标字段长度统一调整为12,小数位数3;Z坐标字段长度统一调整为8,小数位数3。

3. 要素属性结构描述中,部分属性表名或字段代码按照名称对应汉语拼音首字母进行了更新。

4. 删除拆除未尽区属性表中“拆除未尽类型”字段。删除“权利类型代码表”和“权利性质代码表”。

5. 国土调查数据交换格式检验规则中,增加线对象检查规则(附录B.2.4.3)。详见数据库标准。

附件1: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稿).doc

附件2:  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修订完善情况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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