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大事!虚假评估导致国资损失2.4亿,评估机构5人被判刑、助理才25岁(附全文) 2019年1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法院判决书,虚假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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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大事!虚假评估导致国资损失2.4亿,评估机构5人被判刑、助理才25岁(附全文) 2019年1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法院判决书,虚假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4... 

2023-09-26 19: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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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法院判决书,虚假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414亿,法院一审判决:

1、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3万元。

2、项目负责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2万元,现场负责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1万元。

3、未实际参与项目的签字评估师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罚金2万元,评估助理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这位涉案的评估助理是94年出生,今年才25岁,这辈子就这么毁了。

法院判决文书全文

张军祥、吴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7刑初245号

被告人张军祥

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韩星,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艳

辩护人李寿亭,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学勇

辩护人侯志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征

辩护人张红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敏君,女,1994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助理,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黄征、陈敏君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祥及其辩护人郑丹舟、韩星,被告人吴艳及其辩护人李寿亭,被告人吴学勇及其辩护人侯志勇、被告人黄征及其辩护人张红烈、被告人陈敏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湖北中联公司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团”)的名义与三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集团”)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201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三环集团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出具评估报告,被告人张军祥系湖北中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吴艳担任此次评估的项目经理。在上述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受三环集团总经理姚某(另案处理)的误导,被告人吴学勇作为现场评估员也未按规定到现场勘查,错误的认定三环集团权属的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325号(以下简称“关某路”)五宗土地为“插花地”,属于无效资产,并按照姚某的授意,将关某路五宗地不纳入评估范围,导致上述五宗地漏评。

2017年10月,湖北中联公司在2016年出具的评估报告逾期无效后,再次以中联集团的名义与三环集团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评估报告。因为评估时间有限,湖北中联公司仅对部分资产选择性的进行现场勘查,再对上一次的评估数据进行调整后形成评估报告,该做法导致上述关某路五宗地再次漏评。同时,被告人陈敏君在担任该项目的评估助理期间,由于工作疏忽、严重不负责任,将三环集团权属的黄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华信”)的二宗地在评估表上错误地设置为隐藏,导致该二宗地也被漏评。2018年6月,省委巡视组发现上述七宗地漏评后,湖北中联公司在张军祥的授意下,由吴艳篡改土地评估明细表,吴学勇谎称自己去过现场勘查,对黄石华信二宗地、关某路五宗地分别出具虚假的土地评估明细表和评估事项说明,妄图掩盖漏评事实。后张军祥又出具新的评估事项说明承认了黄石华信二宗地系漏评,更正了之前的篡改数据。案发后,经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被漏评的资产共计价值约人民币2.414亿元,其中关某路五宗地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2.344亿元,黄石华信二宗地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698万元。

2017年10月至11月评估期间,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在三环集团总经理助理姚某的干预和授意下,蓄意对三环集团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项目进行低评,将该项目的评估值从人民币20.80亿元反复压低调整至17.29亿元。案发后,经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资产被低评部分共计价值约人民币1.23亿元。

在上述评估过程中,被告人黄征审核及签署评估报告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上述漏评情形,导致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

2017年12月始,三环集团以湖北中联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三环集团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实施改制,2018年1月,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凰”)对三环集团进行了增资扩股和整体收购,并交付了首笔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2018年6月,三环改制暴露出上述低评漏评问题,致使改制工作暂停,经省政府批准,重新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审计追溯评估。2019年3月,省国资委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重新对三环集团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耗费国家评估费人民币245万元

被告人吴艳、吴学勇、陈敏君于2018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评估资质、评估师证、评估合同、汇款收据、评估报告、土地产权证、土地登记审批表、权属登记函、政府批复地籍调查表等权属凭证、土地使用税的完税凭证、评估明细表、QQ聊天记录、工作笔记底稿、情况说明等书证;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4、证人李某、郑某、朱某1、姚某、姜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黄征、陈敏君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出具与实际不符的评估报告和评估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征、陈敏君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予以判处。

被告人黄征的辩护人认为,其系过失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作为评估师,并非现场勘查人员,亦非项目负责人,对评估报告进行二级审核,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判处免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黄征、陈敏君漏评的事实

1、2016年11月,湖北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联评估公司”)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集团公司”)的名义与湖北省国资委、三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以201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三环集团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费人民币238万元)。被告人张军祥系湖北中联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吴艳担任此次评估的项目经理;被告人吴学勇系现场评估员;被告人黄征系资产评估师;被告人陈敏君系评估助理。在上述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受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长姚某(另案处理)的误导,被告人吴学勇作为现场评估员未按规定到现场勘查,错误的认定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权属的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325号(以下简称“关某路”)五宗土地为“插花地”,属于无效资产,并按照姚某的暗示,将关某路五宗地不纳入评估范围,导致上述五宗地漏评。

2017年10月,湖北中联评估公司在2016年出具的评估报告逾期无效后,再次以中联评估集团公司的名义与三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出具评估报告(鉴于有2016年的评估基础,资产评估费人民币110万元)。因为评估时间有限,湖北中联评估公司仅对部分资产选择性的进行现场勘查,再对上一次的评估数据进行调整后形成评估报告,该做法导致上述关某路五宗地再次漏评。经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关某路五宗地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23441.25万元。

2、2017年被告人陈敏君在担任该项目的评估助理期间,由于工作疏忽,将三环集团权属的黄石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两宗地根据其操作习惯在评估Excel电子表上设置为隐藏,过失导致该两宗地被漏评。经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两宗地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698.54万元。

另查明,上述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为黄征、陈某,被告人黄征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未发现上述七宗土地漏评情形,过失导致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陈某未参与上述评估,其签名及印章系被告人张军祥代为签署、盖章。

2018年6月,省委巡视组发现上述七宗地漏评后,湖北中联评估公司在张军祥的授意下,由吴艳篡改土地评估明细表,吴学勇谎称自己去过现场勘查,对黄石华信两宗地、关某路五宗地分别出具虚假的土地评估明细表和评估事项说明,妄图掩盖漏评事实。后张军祥又出具新的评估事项说明承认了黄石华信两宗地系漏评,更正了之前的篡改数据。

二、被告人张军祥、吴艳低评的事实

2017年10月,湖北中联评估公司与三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三环集团的投资性房产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费人民币20万元)。2017年10月至11月评估期间,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在三环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长姚某的干预和授意下,蓄意对该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项目进行低评,将该项目的评估值反复压低调整至172977.73万元。案发后,经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5223.97万元,被低评价值为人民币12246.24万元。

综上,在上述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故意漏评五宗地,被告人张军祥、吴艳还故意低评资产;被告人黄征过失漏评七宗地;被告人陈敏君过失漏评二宗地。

另查明,2017年12月始,三环集团有限公司以湖北中联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实施改制,2018年1月,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和整体收购,并交付了首笔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同年6月,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暴露出上述低评、漏评问题,致使改制工作暂停,经湖北省政府批准,重新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审计追溯评估。2019年3月,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兴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重新对三环集团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评估服务费人民币245万元)。

再查明,2018年7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的办案人员与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专案组人员,通过三环集团与张军祥取得联系,以中共湖北省委巡视办要了解湖北中联公司评估三环集团资产的有关情况的名义,电话约张军祥在中共湖北省委对面见面,当日下午2时许,张军祥到约定地点并随办案人员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继而交代了上述事实。同日,公安干警在武汉市武昌区将被告人黄征抓获;次日,被告人吴艳、吴学勇、陈敏君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黄征、陈敏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评估资质、评估师证、评估合同、汇款收据、评估报告、土地产权证、土地登记审批表、权属登记函、政府批复地籍调查表等权属凭证、土地使用税的完税凭证、评估明细表、QQ聊天记录、工作笔记底稿、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某、郑某、朱某1、姚某、姜某的证言,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吴学勇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对三环集团关某路五宗地的漏评过程中,被告人吴学勇系现场评估员,负责现场勘查评估,其未到关某路五宗地现场勘查,即认定涉案土地为“插花地”,属于无效资产,系导致该土地漏评的直接原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并非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在资产评估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侵犯了正常的国家评估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黄征、陈敏君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在共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军祥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艳、吴学勇、陈敏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被告人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黄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敏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被告人张军祥、吴艳、吴学勇的辩护人及被告人陈敏君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征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敏君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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