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炉,重构“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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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炉,重构“新监管”

2024-02-04 10: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 | 俞燕

今年3月,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拉开帷幕。

五年前的上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诞生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委”),银、保两大监管部门则合并成为银保监会,形成了一委(金稳委)一行(央行)两会(银保监会、证监会)的金融监管架构。

2023年开启的新一轮机构改革,擘画了新的金融监管顶层设计,构建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金融监管新模式。

在新的金融监管模式之下,金融监管框架调整为中央金融委员会领导下的一委(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一行(央行)一局(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一会(证监会),实现了党对金融业务与党建的集中统一领导。

成立五年的银保监会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总局,这不仅仅是机构名称的改变,更是金融监管的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

5月18日和7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和省市派出机构分别完成挂牌,标志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根据机构改革的流程,接下来最重要的将是“三定”(即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方案。

此前有业内人士预测,本轮机构改革本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力度非常之大,监管逻辑将不同于以往,有望进一步实现“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11月10日,业界期待已久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厅字[2023]46号文),即金融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终于对外正式发布。该方案自10月29日施行。

方案显示,金融监管总局的部门设置采用“27+1”,即27个内设职能部门加机关党委。虽然部门数量只比银保监会成立时的“26+1”增加了一个,但具体部门的设置却有诸多变化,有破有立,有增有减,有合并有分拆,是对现行金融监管框架的重构。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金融监管总局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分工来看,体现了在坚持党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下,对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五大监管”的全面强化,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央行和金融监管总局的“三定”相继落定之际,中央金融委办公室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组建,亦已完成。

11月6日,中国《金融时报》独家披露,11月3日中央金融工委召开会议。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何立峰、中央金融委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及中央金融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王江,中央金融委办公室副主任夏先德、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秦斌等领导班子,首次在媒体上集体亮相。

新发展格局之下,新监管机构将展现新气象。而新的一年,很快就要到来了。

职责定位重构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总局将统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并接手原本由央行负责的金控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以及原由证监会负责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责。 

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则进一步提出,要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从“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到“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金融监管总局的监管内涵和外延已发生了变化——要对金融业务与业态进行“全覆盖、无例外”的监管。

根据“三定”方案,从职能转变上来说,可以概括为两个加强:

1、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专业精湛、清正廉洁的监管铁军。

“三定”方案规定,金融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共有15项,概括如下:

1、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2、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监管制度;

3、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

5、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统一编制和发布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

7、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

8、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

9、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0、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

11、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

12、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13、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

14、参加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1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与2018年”三定“确定的银保监会的14项主要职责相比,金融监管总局除了将金控公司作为新主体纳入日常监管,还有不少新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的内容】

1、删除制定银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

2、剔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3、在准入管理中,删除审查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4、删除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增加的内容】

1、增加科技监管的专项内容;

2、增加穿透式监管的要求;

3、增加建立金融稽查体系;

4、增加建立恢复与处置制度的要求;

5、对于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增加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6、增加对金融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业的监管。

此外,对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变为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开展相关的监测预警体系等工作。

在以上职责变化中,值得关注的是对央地监管分工的调整。

根据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由各地金融管理局主要负责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等六个“类金融”机构“小六类”交由原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由金融监管局行使监管权,双方形成错位监管和补充。

根据“三定”里确定的职责,金融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宣教、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拟订“小六类”的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根据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金融监管总局除了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还增加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此外,与银保监会的“三定”方案相比,金融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还涉及与其他部门的分工与合作,主要体现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三方面。

职能部门重构

金融监管总局新的职能定位,意味着基于分业监管下的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现有部门设置,已不能满足新发展格局之下对“五大监管”的要求,亟需重构新的金融监管架构和监管逻辑。

五年前组建的银保监会,是在原银监会24个内设职能部门和原保监会15个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经过多轮协商和调整,最终整合形成26个内设职能部门。

2022年,原银保监会在保持内设职能部门数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了微调:将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调整为重大风险处置局;撤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新设内审部,与巡视办合署办公。

在本轮改革中,除了遵循部委对内设部门以“司/局”命名的习惯,金融监管总局对原银保监会的26个内设职能部门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既有分拆也有合并,既有撤销也有新设,此外还有一些则调整了职责或名称。

【分拆类】

1、法规部:分拆为法规司、行政处罚局,其中行政处罚局为新设;

2、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分拆为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其中科技监管司为新设。

【合并类】

1、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并为大型银行监管司;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合并为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

3、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合并为财产保险监管司;

4、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信托监管部,合并为资管机构监管司。

【新设类】

1、金融机构准入司

2、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3、稽查局,下设稽查大队

4、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属于恢复设立)

5、行政处罚局

6、科技监管司

【撤销】

1、创新业务监管部

2、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部

3、信托监管部

【调整】

1、其他非银行金融监管部:调整为非银机构监管司。

2、非银行机构检查局:调整为保险与非银行机构检查局。

3、重大风险处置局:调整为机构恢复与处置司。

4、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调整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5、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调整为国际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

6、人事部(党委组织部):调整为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

7、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调整为财务会计司。

此外,机关党委不再加挂党委宣传部,将其划归党建工作局。

从编制来看,金融监管总局的行政编制共有910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五年前银保监会成立时,共有事业编制925名,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其中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彼时,银保监会的编制与原银监会650余人和原保监会400余人的编制相比,缩减了不到两成。与银保监会的编制相比,如今金融监管总局的行政编制则减少了15名,厅局级领导职数则增加了7名,领导班子构成则同样为一正四副。

至于新设的直属行政机构稽查大队(正司局级),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总局地方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三定”,则另行规定。 

据了解,金融监管总局的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已于11月9日在内部宣布,司局长们已各就各位。

除了编制数量的变化,最大的变化莫过于身份属性的变化。原银保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参照公务员”管理。而金融监管总局被列入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这也意味着,鑫茂大厦里的金融监管总局工作人员,从此将正式加入公务员大军。

监管逻辑重构

自从我国开始实施分业监管,银、证、保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分设以来,便形成了以机构监管为主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

由于不同金融主体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在业务交叉的领域易形成监管灰色地带,产生监管竞次和监管套利。尤其是随着大资管市场的打通,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此前业界便呼吁,金融监管除了机构监管,还应加强功能监管。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

在2018年改革中,银保监会以机构监管为轴划分事权,做实 “权责一致”,同时加强了功能监管,对同类事项实施归口管理。此外,通过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机构展业行为的监管,实施了行为监管。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演进、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业态日益复杂化,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近年来曝出的各种金融风险事件,使金融监管面临诸多挑战。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亦指出,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因此,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

如何既要避免监管重复交叉,又要消除监管盲点,同时还要防止利益冲突,强化监管协同,成为本轮金融机构改革的初衷。

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总局,突破了原银保监会主要覆盖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融资租赁业等金融机构的边界,将各种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皆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监管范畴的拓展,亦需金融监管部门从机构监管为主向功能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机制转变,以实现金融监管对各类金融活动的全覆盖。

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在6月召开的“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提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要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为了构建“新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对金融监管的目标、理念、框架、趋势、方式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多地摸底调研,力图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确保机构改革平稳实施。

最终出炉的“三定”方案,立足于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五大监管”的逻辑,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责任链条,形成了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协作、多层次贯通的责任体系。

在机构监管上,金融监管总局对现有的按金融主体对口监管的内设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整。将大行监管部与政策性银行监管部、股份制银行监管部与城商行监管部、财险监管部与保险中介部、保险资金运用部和信托监管部分别进行了两两合并。

2015年,原银监会进行架构调整时,将原来的银行监管二部分拆为股份制银行监管部与城商行监管部,如今再次合体。

大行监管部与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并后,大行监管司可称之为“国有银行司”了。有业内人士指出,合并将能更好地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

据了解,此前对于保险中介监管部的存废,曾有不同的观点。持撤销观点的一方认为,保险中介机构属于属地监管,会机关只对全国性法人中介机构进行二级审批,且可以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费用监管对其间接监管,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保留中介部。

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中介部作为独立的部门予以撤销,并入了财险监管司。

在行为监管上,本轮改革的一大重点便是将央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和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归金融监管总局,从而实现对银、证、保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行为监管的统一。

根据“三定”方案,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金融消费纠纷【进入黑猫投诉】多元化解机制,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央行和证监会将予以支持配合。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则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建立,一行一局一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

本轮改革,在上一轮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功能监管。有业内人士指出,功能监管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有利于缓和监管职能冲突,减少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消除监管套利。

加强功能监管的一个新举措,是从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分拆出科技监管司,以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2018年成立银保监会时,原银监会的信息科技部与原保监会的统计信息部合并为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本次新设的科技监管司不同于原银监会的信息科技部,而是在当下数字经济时代,对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和金融科技新业态实施监管的举措。

创新业务监管部撤销后,原由其负责的银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监管研究工作,转入科技监管司。除了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以及金融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业的监管。此外,已撤销的创新业务监管部所负责的银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亦归入该司。

新设的金融机构准入司,亦是加强功能监管的一大体现,同时贯彻了机构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

金融业属于特许经营,对股东资质、资本实力有门槛要求,需要进行准入审核。从近年来金融业的重大风险事件来看,严把准入关,是未雨绸缪防范风险的关键。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亦强调提出,要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

在机构监管为主的模式下,对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分别归于各类机构对应的不同职能部门管理。金融机构准入司成立后,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和金控公司等进行准入管理,这将有助于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统筹监管和穿透式监管。

另一个发挥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公司治理司,是上一轮机构改革时的产物。

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把“健全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被列在深化金融改革的首位,要求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这亦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主要保障。

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不断暴露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一批金控集团的公司治理不规范,已成为深化金融改革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严重障碍。

为此,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公司治理部应运而生,原本散见于各业务部门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保险集团的公司治理监管,归并于该部门进行统筹功能监管。

在本轮改革中,原由央行负责的金控公司的日常监管,划转到金融监管总局后,亦由公司治理司负责。

截至目前,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已拿到金控集团牌照,万向控股集团和广州金控集团也已递交了申请。届时这些新持牌金控集团的日常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将由公司治理司负责。

实现“全覆盖、无例外”,对穿透式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资管领域。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本质,逐笔将资金来源、业务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投向穿透联结,从而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确定监管规则。

资管机构监管司由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与信托监管部合并而成,银行理财子公司等资管类新主体和业务,亦归其监管。

有金融业人士指出,成立资管机构监管司,有利于实行穿透式监管,尤其是对交叉金融领域的多层嵌套的新型金融产品、性质模糊、名实不符的资管产品尤其是私募基金产品及交易,能够更好地实施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以消弭各种监管套利行为。

在6月8日的“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李云泽指出,金融监管总局要练好穿透监管的“绣花工”,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真正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

扎紧监管“篱笆”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业的永恒主题。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防控金融风险作为三大任务之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则提出,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有业内人士指出,杜绝、防范金融风险,首先需要理顺金融体系的运行机制。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目前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

本轮机构改革的目标便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就金融监管总局而言,在内设职能部门的设置上,为了承担总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更好地将党的领导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增设了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2018年改革中,原银监会的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中的党宣工作并入机关党委,而此次将该职能划入党建工作局。

为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猛药去疴治已病,抓早抓小治未病,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其中一个举措便是将风险处置局(2018年为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调整为机构恢复与处置司,负责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管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2021年6月9日,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正式将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生前遗嘱” (Living Wills)即恢复与处置计划(RRP)予以制度化,要求其以“自救为本”,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

“生前遗嘱”制度的推出,体现了金融风险管理思路的重要转变:“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的机构,皆须担负起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则承担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央行在必要时落实好最后贷款人责任。

有业内人士指出,本次改革将风险处置局调整为机构恢复与处置司,使得风险监管的内涵更加丰富,既涵盖了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处置机制,又包括重点金融风险处置,便于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从而尽早纠偏,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除了“拆弹”化险,加大对问题机构的问责和处罚,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亦是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2022年,原银保监会处罚银行保险机构4620家次,处罚责任人员7561人次,罚没合计28.99亿元。

金融监管总局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将由新设的行政处罚局负责。

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既要监管持牌金融机构,又要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和处置,以更加全面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依托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非法集资花样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尤其是以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更是成为涉案重灾区。

因此,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然是金融监管总局的重要工作。2022年8月撤销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在本轮改革中予以恢复设立。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事项,将由该局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此外,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还负责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并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内审司(党委巡视办)是在2022年新设的部门,与党委巡视办合署办公。

据了解,央行在1998年的机改革中,将稽核监督司改为内审司,在查处违规、防范风险、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机构改革时,又在内审司加挂党委巡视办,和原银保监会的设置模式大致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本轮改革金融监管总局新设了稽查局,下设稽查大队,以加大稽查检查力度,进一步增强监管震慑力和权威性。

据了解,证监会早在1992年便在其法律部下设稽查处室,1995年成立独立的稽查部,开始正式启动资本市场的稽查执法工作。1998年更名为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对各派出机构的稽查力量实行垂直管理,两年后又成立大区稽查局。

2001年,证监会召开的稽查系统第一次全体会议,将稽查局更名为稽查一局,并增设稽查二局,确定了新的证监稽查体制。此后,在2007年和2013年,又对其稽查机制分别进行了改革,形成了调查与处罚权力相互制约的新机制,以及由稽查局、稽查总队、沪深专员办、派出机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协同的执法体制架构。2023年证监会“三定”方案中,其稽查总队的行政编制为170名。

8月7日,最高检在《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到,为加大金融证券类犯罪打击力度,将完善与金融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会商机制,探索和完善在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等举措。

有业内人士预测,金融监管总局形成稽查局及稽查大队与内审司(党委巡视办)、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行政处罚局等多部门,以及与公检法部门联动和协同作战,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从而扎紧金融监管的“篱笆”。

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地,金融监管总局探索的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四梁八柱”已构建完成,由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协作、多层次贯通的“全覆盖、无例外”的“新监管”模式轮廓初成。

文中观点系作者自身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不代表消金界平台观点。

【金融监管总局时间线】

2023年3月7日,第14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题,其中提到拟组建金融监管总局,撤销银保监会。

202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2023年3月16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发布。

2023年5月10日,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长李云泽任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

2023年5月18日9时58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挂牌。

2023年5月19日,国务院任命李云泽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曹宇、周亮、肖远企、丛林任副局长,王陆进任CCDI驻金融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2023年7月20日,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

2023年11月9日,宣布金融监管总局中层人事安排。

2023年11月10日,中编办发布“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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