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法课堂】丈夫用夫妻共有财产“打赏”主播,妻子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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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法课堂】丈夫用夫妻共有财产“打赏”主播,妻子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2024-07-12 1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张女士和吴先生系夫妻关系。2019年年初,张女士发现丈夫吴先生与某直播平台的女主播林小姐暧昧不清。因此,二人于2019年2月离婚。离婚后,张女士才发现,在与吴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在某直播平台多次充值,购买具有财产属性的“趣豆”,以“赠送礼物”的方式来“打赏”主播林小姐。

张女士认为吴先生充值到某平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11月,张女士找到吴先生,要求取回上述钱款,并对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吴先生承认自己在婚内通过某平台充值“打赏”主播林小姐4.5万元,除此之外还私下转账给林小姐17万元。吴先生起先承诺将上述总计21.5万元归还给前妻张女士,并愿意配合张女士找到主播林小姐要回上述款项。然而,吴先生没有如约归还上述款项,主播林小姐也“失联”了。

于是张女士于2020年3月一纸诉状,将吴先生、林小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吴先生擅自赠与林小姐钱财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林小姐返还其21.5万元。

那么张女士能否将

吴先生打赏和转赠的财产追回呢?

让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解读。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Q

“ 一、吴先生打赏林小姐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

A

结合本案和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给网络主播打赏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赠与行为。

一般我们观看直播之前,会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以及《充值协议》等合同。本案中,吴先生通过给平台充值“趣豆”,以“赠送礼物”的方式来“打赏”主播林小姐。这一行为,可以视为吴先生与直播平台构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吴先生的打赏行为是在签订系列协议的基础上,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性,而应属于上述协议约定下的一种消费行为。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张女士并不是吴先生与直播平台达成的相关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张女士无权直接向林小姐主张“打赏”款项的返还。

Q

“二、吴先生向林女士私下转账的17万元是否构成赠与?

A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吴先生无偿转账给林小姐17万元,林小姐接收了这笔款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林小姐接收该笔款项具有相应的依据,该行为从现有证据看,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当被认定为赠与。

Q

“三、张女士能否向吴先生和林小姐追回上述赠与款项?

A

本案的赠与款项数额较大,该赠与并非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张女士的同意,吴先生赠与17万元给林小姐的行为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张女士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吴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追回。此处需要强调的是,该17万元即使返还,其性质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归张女士一人所有。

所以,莫以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一个人说了就算!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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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法课堂】丈夫用夫妻共有财产“打赏”主播,妻子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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