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无条件”退货吗?【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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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无条件”退货吗?【小案件·大道理】

2024-07-14 21: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网购收到货后

发现买的商品与期望的功能有差距

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无理由”就是“无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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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油烟机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消费者周女士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诉讼请求。

周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向某贸易公司下单购买了一台油烟机。油烟机的商品销售页面上注明: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因特殊原因,安装后不支持无理由退货。

油烟机安装后,周女士认为抽油烟机效果没有达到预期及宣传效果,在七天内向该贸易公司申请了退货。该贸易公司没有通过退货申请,随后安排工程师4次上门处理。经检测,双方也确认抽油烟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周女士认为,油烟机吸油烟效果不好,且机器和附件完整,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条件,遂诉至新会法院要求贸易公司履行网站明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周女士没有真正使用机器,但在第二次安装测试后,接受贸易公司提出的继续维修测试的条件,又进行四次安装测试。上述六次安装测试,已明显超出商品“合理的调试”范围。

安装测试后,涉案油烟机内部、外部已经留下油污等明显的使用痕迹,机器内相关管道也按照周女士厨房的需求进行改造,难以再认定为“完好”状态,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周女士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

此外,经过对油烟机的多次检测,双方也确认机器并无质量问题,故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退货的条件。

最终,法院驳回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无条件”“无限制”退货。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申请。

但是,“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有保鲜期,如果消费者超出了查验确认商品品质和功能的范围、使用了商品,且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影响商家二次销售的,则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供稿:大泽法庭

排版:梁键涛

原标题:《“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无条件”退货吗?【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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