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位法学家的不同观点:张扣扣案的N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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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位法学家的不同观点:张扣扣案的N个维度

2023-03-16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9年7月17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但张扣扣案引发的巨大争议和广泛讨论一直延续到死刑执行之后。这场讨论不仅仅是当庭诉辩双方的争论,也不仅仅是大众舆论和司法裁决之间的争论,而是一次带动了众多法律职业者和法学家共同参与的大讨论。不光张扣扣辩护律师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刷爆了朋友圈,后来朱苏力教授针对这篇辩护词所作的批评也刷爆了朋友圈、再至后来针对批评的批评、还有对批评之批评的批评……可以说,张扣扣案,是引发法学界意见领袖们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大论战的第一案。

更特别的是,如果将这些观点简单划分为倾向于支持死刑判决和反对死刑判决,可以发现双方声音几乎势均力敌。案件的争议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而是缠斗于“同态复仇”、死刑、死刑复核、辩护的价值乃至公权力、法律本身的价值等极为重大的话题上。这样引发全民关注的讨论,无疑是一次绝好的普法机会,也是一次带动全社会进行法律思维反思的机会。

本文仅节选了七位法学家对于此案及此案引发争议的观点,流传最广的邓学平律师当庭辩护词不再引用。

七位中倾向于支持死刑判决的有四位,倾向于反对死刑判决的有三位。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同一倾向的法学家互相之间也有不同观点的碰撞。

⭕支持死刑判决⭕

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

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

山东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

‍⚖️针对邓学平辩护

这份辩护词极端偏颇。当年张王两家的纠纷是张母首先挑事(对人脸上吐唾沫),也是张母先用一米长的钢条击打王三的头,打破了王三左额左脸,王三随手捡起木棍还击,失手致张母伤重死亡。死了人,当然不幸,但王三并非故意,甚至有理由辩论和认定是防卫过当。法院认定王三故意伤害致死,判了七年。不算轻,因王三当时17岁,刑法明文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家也赔了些钱,不多,但在当时也算尽其所能了。实际服刑4年,接近刑期的2/3;这类犯人在狱中只要不惹事,听管教,减刑完全正常。辩护词避开这些基本事实,也算辩护律师尽责;但借此隐射先前判决不公,暗示张扣扣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为张扣扣杀人辩护,这就过了。

张的所谓“复仇”是在事发22年后,司法已经依法处置过了,王三也已服过刑了,你大年三十,精心策划谋杀了王家父子三人(另有王二因外出,才捡了一条命)。确实没杀王家女人,但这就是“节制”?是同恐怖分子比吗?

辩护词中还有其他一堆纯属虚头巴脑的民(社)科类辩解。根据弗洛伊德“童年创伤说”律师推断出张扣扣“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张自幼家境贫寒,学历不高(初中),长期工作生活不如意,收入微薄,曾几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父亲小学文化,对张管教严苛有余,温情不足,母亲去世早,姐姐出嫁早,家庭没给他足够关爱,尤其是女性的关爱,张扣扣有很强的恋母情节;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对人有礼貌,[甚至]衣服都是自己洗”,所以结论称“张扣扣本质上……不是坏人”。

完全且故意漠视本案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基本事实,用所谓的名人名言趣闻轶事代替说理,以引证代替论证,以华而不实的修辞、堆砌和“中二”的多情表达,蛊惑不了解案情的公众,不谈实体法,也不谈程序法,就胡扯随意剪辑的所谓法理,捎带着打个擦边球,搞点司法政治:让不会吱声的社会,让此刻没法吱声的前案法官,来背锅。彻底地无视本案事实,彻底地不讨论可能相关的法律,这份辩护词根本没把审案法官当回事,只想放到网上煽情网民。这是份法庭辩护词吗?这是个赝品!因为它根本不在意眼前的法庭、本案法官,以及前案法官的判决,以及中国《刑法》的规定。他根本就没遵守律师依法辩护的规则。这个依法不仅指自己的言行要守规矩,而且辩论的问题和诉求也必须有制定法的根据!

❌反对死刑判决❌

请给律师一条活路

周永坤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针对案件

在我看来,张判个死缓即可,留一条命没有什么不好。

因为即使复仇在法律上不成立,但张的行为毕竟属于“事出有因”。首先,“复母仇”无论如何是他产生杀机的原因,因此,他的人身危险性没有达到该杀的“极其严重”级;还有,“亲眼看到自己母亲被人所杀,亲眼看到母亲的尸体被围观解剖”,这对任何人都是一个难以承受的刺激,它足以使人精神失常,更何况他还是一个13岁的有血气的男孩子?正是这种极其血腥的场面刺激使他产生了“偏执的”“复仇欲念”,这个欲念果然是错的,但这是不幸,在这一点上,社会难道不要承担一点儿责任?难道这不是量刑应当考量的情节?

再者,当年的“杀张母案”难道不允许有别的看法吗?任何判决都是可质疑的,特别是从被害人的视角加以质疑。因此,从“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一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来考量,从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来考量,张扣扣罪当刑而不当死。但是张扣扣必须死。为什么?因为这涉及前案裁判的正当性问题:在一些人看来,张不死,就在暗示前案有问题(起码是瑕疵),而这是有损官威的,因而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其实这种推理并不成立。

‍⚖️针对邓学平辩护

在这样的案子中,律师怎么办?在我看来,律师可谓里外不是人。辩么,“政治”不正确;不辩么,对不起自己的职业,更对不起自己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个面对死刑的当事人,这是一个有良知的律师所应当具有的戒惧之心。这不是么,张案的邓律师刚刚就被批得“臭不可闻”。大名鼎鼎的法学家居高临下对律师喜笑怒骂、挖苦揶揄、甚至不惜诉诸人身攻击(逻辑意义上的)。此时的律师只有私下里“掩面而泣”。

‍⚖️对朱苏力批评的批评

诉讼中的“事实”不是先于诉讼的,不是“一元”的,它有控方陈述的事实、辩方陈述的事实,而后经过质证后形成法庭认同的事实。请注意,即使法庭认可的事实也是可以质疑的,因为它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认定的,任何主观认定的东西,都不应以“客观”的名义主张其权威。

《苏文》中列举了许多官方认同的事实,而后说这些“事实”律师都不说,说自己的事实,以“为张扣扣杀人辩护,这就过了。”原来作者抱怨的是律师不讲法庭认同的事实,只讲自己的事实。这有什么不对么?我认为讲自己的事实、不讲官方陈述的事实,有时恰恰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苏力的文章很多)诛心之论。这样的东西非常巧妙地充斥于文中,略举几例。“有意混淆视听”,“确实没杀王家女人,但这就是‘节制‘?是同恐怖分子比吗?”“以华而不实的修辞、堆砌和“中二”的多情表达,蛊惑不了解案情的公众。”“辩护词中还有其他一堆纯属虚头巴脑的民(社)科类辩解。”“希特勒也不抽烟不喝酒,又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自杀前还记得给爱娃一个名分……”“胡扯随意剪辑的所谓法理,捎带着打个擦边球,”“煽情”,等等。还可以找出一些,不复制了,免得超过复制率。

(苏力的文章)对律师的辩护横加指责。这表现在,举凡律师关于免死理由的陈述,《文!》都不屑一顾,大张挞伐。最典型的是对张扣扣悲剧人身描述部分的攻击。其实,这些事实对张扣扣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怎么就不能讲了?连“张扣扣本质上……不是坏人”这样的话也不能讲?要求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可以?连律师代表被告向法庭请求从宽量刑的话也被丑化:称之为“这位律师拿出了杀手锏,发出了‘柔软的恳求’……”

⚖️价值观点

请善待律师,请尊重律师!请给律师留条路!中西法律文化最大的差异在于律师之有无,律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治之能否。清末最大的进步在于引进律师制度,1949年以后最大的失误正在于消灭律师,律师95%成了右派!改革开放在司法方面最大的贡献毋宁是律师制度的建构。现在死磕的没有了,辩护词要审查,律师行要建立什么东西,律师离“自由职业”不是近了,而是远了,还要怎么样?别忘了人类的基本经验:没有律师,人类将处于恐怖之中!向天下的律师致敬!

⭕支持死刑判决⭕

“私力救济”切不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谢望原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针对案件

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以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无论是本案一审或二审,还是死刑复核,其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法律适用都体现了刑事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

本案对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该案审理过程及其判决结果的广泛传播,人民群众受到了很好的刑法教育;可以肯定,该案使人们认识到,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一选择应该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切不可以私力报复方式解决问题!

⚖️价值观点

私力救济切不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虽然“私力救济”是一个已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其含义是“当国家司法救济来不及有效保护公民个人时,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允许公民个人采取自我救济的方式或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都是私力救济的表现。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绝不允许公民个人随意采取报复手段来维护个人权利。特别是对于犯罪造成的侵害,除了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公民个人绝不可以对加害人采取随意报复措施。

❌反对死刑判决❌

张扣扣真的不应该这么快死去

冯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针对案件

&‍⚖️对谢望原批评的批评

这篇短文要说的仅仅是“张扣扣真的不应该这么快死去”,换句话说,我仅仅认为他真的不应该这么快就被核准死刑并立即执行,而不是像著名刑法学家谢望原教授那样说“‘私力救济’切不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毫无疑问,张扣扣的杀人行为根本不是什么私力救济(他完全不可能用他的杀人行为挽回任何法益!),也肯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简单地说,他根本不应该杀害王家父子三人。但是,这篇短文关注的问题仅仅是:张扣扣因为其实施的杀人犯罪就应该受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惩罚吗?

‍⚖️对朱苏力批评的批评

朱苏力教授的说法(张母行为是防卫过当、张扣扣没有冤情)既不符合事实,也违背法律,是完全错误的。正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所认为的,“厘清23年前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对本案尤为重要,这不仅涉及到对张扣扣犯罪主观恶性的评价,还涉及到刑法和刑事政策在本案中的准确适用,更涉及到法治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张扣扣关于自己不是滥杀无辜的解释并非空穴来风。而且,“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张扣扣的这一解释明显是真实的,看看上述基本案情分析就不言而喻。张扣扣并没有滥杀无辜的想法,更没有“灭门”的想法和主动。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23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不能认为“在已经有确切的司法判断的情况下,自然无须对张扣扣做精神病鉴定”。诚然,某一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最终是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来判断的。但是,在存在表明行为人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的一定线索时,法官就应该启动精神病专家鉴定程序。在事关被告人生死的案件中,当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存在精神障碍的怀疑,甚至出示了有关权威专家的鉴定意见,并申请法庭组织相应的专家鉴定时,法官仍然以自己的普通生活经验和一般知识做出被告人无精神障碍的司法判断,进而以存在“确切的司法判断”为由,拒绝启动针对被告人的精神病专家鉴定程序,是完全错误的。

一些人肯定也会像朱苏力教授那样说,是的,这一切(对于张扣扣本人人品的争议)的确与行凶杀人的定罪无关,但是,它们与行凶杀人的量刑有关,这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和刑法规定中都毫无疑问。假设好人和坏人犯下同样的罪行,对坏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对好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甚至无期徒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属于刑法学的常识。

‍⚖️针对邓学平辩护

邓学平同志和殷清利同志都是极其优秀的律师,我认真地阅读了他们分别撰写的两个辩护词之后,感到的确是精彩之作,有理有据,文情并茂,贬其为“极端偏颇”的“赝品”,污其用“一堆纯属虚头巴脑的民(社)科类辩解”来“混淆视听”“蛊惑民众”,实在太失公允。他们用外国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和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来论证自己的主张,真的有什么不对吗?朱苏力教授可以用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来论证药家鑫必须活着,邓学平律师就不可以用中国古代的“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来论证应该对张扣扣刀下留人?!

⚖️价值观点

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等著作中表达过一个意思:中国人放弃了反省和独立,因为受到他们民族循环往复的错误的折磨,已经懒于追求真理,一直处于人类的幼稚状态!至少就我这一代的中国法律学人而言,他的这一表达并非属于恶意的诋毁!

⭕支持死刑判决⭕

张扣扣案的法理与人情

王政勋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针对案件

报应刑是现代刑法的基础,目的刑只能在报应的限度内发挥作用,杀人偿命的观念具有天然的正当性。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报应的方式会发生变化,我国的死刑最终必将废除,但可以肯定,故意杀人罪肯定是最后一个被废除的死刑罪名。正义要求等价,消极正义要求等价报应,“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说法就体现了等价报应的观念。

所以,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算术题来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条件进行量化分析:假设罪大恶极、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杀人罪的不法程度为100、责任为100,那也就意味着客观之罪、主观之罪的罪量之和达到200时就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正常情况下杀死一人就足以判处死刑,杀一人的不法程度就已经达到100,张扣扣杀死三人,其客观之罪的不法程度是300;张扣扣的责任有所减轻,未达到100的主观罪量,但也仅仅只是有所减轻,假设其责任程度为90,那么,其客观罪量和主观罪量之和为390。在综合罪量为200的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张扣扣应当如何适用刑罚,不是不言而喻的吗?

⚖️价值观点

复仇是有正当性的。复仇是正义的要求。正义包括积极正义和消极正义,简单地说,前者是善有善报,后者是恶有恶报,前者增加了社会的总财富和总价值,后者则避免了人们互害,正如康德所说,“如果你伤害了别人,就是伤害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就是杀了你自己”。作恶者应当受到惩罚,这是作为现代刑罚基础的报应刑的理论基石。在文明社会产生之前,消极正义靠被害人自身的力量实现,所以才有同态复仇、血亲复仇、血族复仇等方式。

但个人的私力救济存在诸多弊端,可能搞错了对象,将无辜者当成复仇对象,可能过分复仇,不是一报还一报,而是一报还三报,可能复仇不够分量,未能做到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而是以泪还血以血还牙,可能没有能力复仇,只有无奈地忍受损害和屈辱。更可能引发的后果是冤冤相报何时了,最终使社会在无穷无尽的循环复仇中耗尽了能量,使全社会付出巨大代价甚至导致社会的的崩溃和解体。所以,进入文明社会之后,除了允许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等个别情形外,国家垄断了复仇权,以刑罚制裁取代了私力复仇,以有效实现社会的正义。这时个人复仇就不再具有正当性,即使国家的法律未能有效实现社会正义,私力复仇也不被允许,也仍然是犯罪,只是在确定其刑罚时可以对其从宽发落而已。

⭕支持死刑判决⭕

评张扣扣案、辩护词及对苏力的批评

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针对案件

坦率地说,在阅读完我能读到的材料后,我不仅确信一审和二审法院对张扣扣案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还相信此案不存在人们往往诟病的那种将刑事案件政治化的问题。我认定对张扣扣不应从轻量刑的主要理由有四点:

01

一命抵一命,这是我国刑法传统和现行刑法都确认的自然正义观,退一万步说,就算张扣扣为母报仇,他也只有“权”剥夺当事者一人的生命,但他竟残忍杀害三人。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宝贵的,都只有一次。在我国还存在死刑制度的现阶段,张扣扣凭什么残忍地连续毁灭三条人命(其中包括两个完全无辜的人的生命)而自己还想活在人世间?……

02

张扣扣至少应对毁灭两个完全无辜的人的生命表示悔罪,但他实际上始终没有。犯如此大罪不悔罪,依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都不可以从轻量刑。不悔罪还表明,他只看重自己的生命,极度漠视他人的生命。……

03

对张扣扣从轻量刑无助于预防类似的犯罪,甚至可能鼓励类似的犯罪。这个案子在我国关注度极高,对被告人从轻量刑会误导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尤其是青年。

04

律师辩护词和循其它渠道展示的有利于张扣扣的各种情况,法庭当然也应该考虑,但是,即使那些都是客观事实,即使那些都被法庭采信为法律事实,它们在三条人命面前也显得微不足道,不足以让他免死。因为,按中国法律传统和当代中国刑法的逻辑,张扣扣应被判三个死刑;即使按照张扣扣自己言行显示的“逻辑”,他也至少应被判两个死刑。如果要做比较,可谓张扣扣的罪行,比章莹颖案中克里斯滕森的罪行严重二至三倍。刑罚要追求制度之仁,而不应屈服于封建时代被蔑称为“妇人之仁”的那类情感。

‍⚖️针对邓学平辩护

读了邓律师辩护词及其引出的诸多争议文字后,我最想说的话是:希望社会各方能充分认识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对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重要性,从而容忍刑辩律师正常执业。对执政党和国家来说,刑事审判能否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地定罪量刑,关乎政权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清明。“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 ‘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曹刿论战》这段对话表明,古人早已认识到刑罚的公正性与统治者权威和社会稳定的关联性。近现代法治国家的历史已经证明,刑事审判没有刑辩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法庭不可能做到“必以情”(合情合理)。我国改革开放后正是认识到了此类道理,才恢复和发展了包括刑辩在内的律师制度。对每个公民个人来说,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说是个人享有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性权利。人身自由的有效保障离不开刑辩律师正常开展执业活动。对这个道理,处在当权状态的官员是很难理解的,但他们一旦失去权力,成为侦查、调查和追诉对象的时候,立马就会悟出刑辩律师正常执业对于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意义有多大。

邓律师辩护词在试图证明张扣扣当年受了很深重的心理创伤,而这一情况又影响了他后来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确实端出了一些诉诸感性、并试图以此影响法官和其他受众的文字。但总体来说,这类文字无伤大雅,辩护词仍不失为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较好的刑辩产品。

‍⚖️对苏力批评的批评

苏力教授题为《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而非抽象的概念》(以下简称苏文)的文章。该文批评了邓律师辩护词的一些写法和内容,不乏言之成理的地方,但我读后,恕直言,觉得他或多或少有一点霸凌邓律师的意味,像校长教训小学生,局长训斥属下科员。更要命的是,苏文几乎不讲道理,只是一个劲地下断语,扣帽子,有时还语带讥讽。当然,这些都可视为小节,邓律师毕竟是年轻人,听听法学界前辈名师的教训不算丢面子。

苏文有些态度和说法可能不妥,后学和年轻律师们若当真,或许会让现在已生存困难的刑辩制度雪上加霜。苏文很明显的意思之一是认为邓律师不应做张扣扣的辩护律师,或者即使做张的辩护律师,也不应向法庭提出张扣扣免死的请求。但是,张扣扣这样的重案,法律规定应当有律师出庭为他辩护。即使邓律师不接受委托,也还是需要其他律师出庭为他辩护。或许苏文的意思是,这样的案子,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个律师、说几句不痛不痒的话应付一下算了。应该说,这不是正道。

至于责怪邓律师不该向法庭请求免张扣扣一死,那更没有道理。古往今来,世界上哪有一个刑辩律师在其当事人面临死刑判决的现实危险时,向法庭说过他的当事人确实该死这类话语呢?甚至也可以说,哪有在这类情况下律师不请求法庭免其当事人一死呢?我想,如果邓律师破了这方面的世界记录,那只会被不怀好意者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极反常的奇葩加以宣扬,败坏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名声。而且,邓律师若这样做,会明显违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律师的职责就是在合法的限度内把一面之词说到极致。要求律师辩护词像法院判词一样公允平正,那无异于强使律师在相当程度上背离职业伦理。

苏文作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似乎有时不惜扭曲事实,甚至随意违背事实下断语……

苏文作者对刑辩律师的职业准则的理解显得违背宪法精神,很可能是不正确的……

苏文倾向于将中国刑事司法放在民众监督视野之外的主张,不符合中国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国情……

⚖️价值观点

容忍和支持刑辩律师正常执业,既是有效保障各阶层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所必须,也是社会长治久安所必须,我国官民各方应在这个问题上形成广泛共识。

❌反对死刑判决❌

对自己辩护词引发争议的回应

邓学平

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导师

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张扣扣辩护律师

这个案子极其特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行为定性没有争议。这是大前提,忽略了这个大前提去谈什么辩护策略都是键盘侠。这样的案件,如果按照传统的证据、法条释义去辩护,那就是真正的形式辩护,那将是完全无望的走过场。

张扣扣案有两个辩护人,我和我的搭档事先进行过分工。殷律师负责程序和证据,我的主要侧重点是精神障碍和为母复仇。因此我的辩护词是刻意为之,是一种大胆创新。非常之案需要非常之辩,绝地求生需要不循常规。为生命辩护不应拘泥于形式,法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不应该画地为牢、自我设限。真正专业的刑辩律师认真看完我的辩护词,都不难理解我的策略和苦心。

我的辩护词绝大部分都是法理分析。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法学上有一个细分学科叫法律社会学,这个学科现在在我国方兴未艾。任何一个死刑判决都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不是简单的比照法条那么简单。因此,法律分析不等于法条分析,犯罪成因、社会成因、制度成因等法理分析同样是法律分析。拿出任何一本法学教科书,法条都是极少的一部分,大部分都是法理分析。否则法学学习就是记诵法条,司法判决可以直接让机器人代替。有人说我的辩护词不讲法,这是我完全不能同意的。是这些人自己窄化了法律的概念。

至于说我的辩护词煽情,我同样不认同。你被感动了,不代表我煽情,是这个案情本身感人。我只是案情的文字搬运工,辩护词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出处,不是我瞎编乱造。辩护词富有文学性,不代表就不专业。文学不是法律的敌人。相反,两者共享一套人性基础、都是语言的艺术、都追求自由和正义,文学能有效弥补法学的固有缺陷。历史上,我们国家的苏轼等文豪都写下过文采飞扬的判词;国际上,以美国联邦大法官斯卡利亚为例,其判词经常纵横飞扬,可以引用莎士比亚的诗歌和伊索寓言,可以比喻也可以排比。远的不说,我国台湾地区陈水扁案三审判词中引用了《唐律疏议》。这些年,我们国家的判决书越来越像八股文,但不代表这就是判决书应有的最高境界。

没有人规定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如果有,那就是某些人的一己偏见和固执习惯。大凡创新,必然会引发争议。我愿意做那个探路者。我代理的连云港药神案,我甚至一度有意将辩护词写成意识流小说。但是后来我觉得这个想法过于激进,没有这么做。

限于篇幅,以上观点整理均非全文。

⚖️

如果说对于这一案例已经完全思考透彻,

那就等于说

对法律、判决、犯罪、杀人、刑罚、赦免、辩护和审判的思考

也已穷尽。

——(美)萨伯《洞穴奇案》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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