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EHS事故及等级划分规定(附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全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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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 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急性职业病或职业性炭疽的突发事件。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六、特种设备事故 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 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8号),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火灾事故 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九、道路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13号),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注: (1)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2)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3)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4)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 (5)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将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三个等级。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b.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c.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重大飞行事故 a.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b.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c.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3.一般飞行事故 a.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b.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 c.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3.一般飞行事故 a.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b.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 c.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注: 1.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2.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 3.人员重伤: a.自受伤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注: 1.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2.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 3.人员重伤: a.自受伤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十一、水上交通事故分级 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流程: 常有安全人说,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太多,没有精力深入学习。最近,有网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了总结提炼,将原本近7000字的法条简化为3000字左右的,方便大家理解。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级: 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1 特别重大 30以上 100以上 1亿以上 2 重大 10~29 50~99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3 较大 3~9 10~49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4 一般 1~2 1~9 1000万以下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报告事故的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报告事故流程: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流程: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一般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必要时: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 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防止事故扩大; 3、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事故等级 调查单位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 重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 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遵循精简、效能。 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二十三、事故处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四、罚款: 1、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十五、行政处分: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来源:EHS事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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