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收益互换新规落地 严格交易商管理 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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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收益互换新规落地 严格交易商管理 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2023-12-23 16: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证券公司收益互换新规落地 严格交易商管理 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来源:金融时报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新规落地。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发布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交易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收益互换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旨在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健康发展。

  券商分析人士表示,收益互换是券商今年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的主要增量。此次《管理办法》重点在于规范参与主体资质、防止监管套利、降低业务操作风险、加强监测监控等。长期看,有利于净化市场生态,促使业务向头部机构集中;短期看,有一年过渡期作为缓冲,对股票市场构成的影响有限。

  收益互换业务迎来明确规范

  自2012年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稳步发展,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业务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制度规则已明显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为此,中证协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从交易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禁止行为、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自律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收益互换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

  自2012年启动试点以来,证券业协会陆续出台了包括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在内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的配套措施。此次《管理办法》的正式发布,意味着收益互换这项创新业务,经过近十年发展,终于迎来了更加明确的业务规则。

  根据《管理办法》,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

  就券商可从事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品种来看,主要包括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两类。根据中证协12月1日发布的最新一期《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显示,收益互换业务与场外期权业务是券商场外衍生品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前者规模更大。

  统计显示,从月度新增交易情况看,10月份,证券公司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6096.05亿元,环比减少28.96%。其中,收益互换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3590.09亿元,环比减少26.04%。而场外期权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2505.96亿元。在场外衍生品存续规模方面,截至10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合计19644.73亿元,其中,收益互换9830.53亿元,场外期权9814.21亿元。

  《管理办法》对券商资质、交易权限等做出规定,将有助于规范部分衍生品业务的无序发展,防止风险累积。有市场观点认为,可以预期,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地,场外收益互换业务的规则得到了明确,参与业务的各方无须摸着石头过河。

  严格交易商管理要求

  中证协曾就上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较之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版规则进一步强调了券商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内容。

  具体来看,在交易商管理方面,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中证协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对于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明确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

  《管理办法》还加强了挂钩标的管理,明确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挂钩标的白名单制度和穿透核查机制。在强化风险控制方面,要求证券公司应将收益互换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收益互换业务规模和对冲交易持仓集中度控制,完善合规管理,健全对冲交易监控机制。

  分析人士认为,整体来看,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监管,延续了目前监管对券商业务分类、精细化监管的思路。出台单项业务管理办法,也说明该项业务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市场空间,监管有必要提前做出风险防范。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将加强收益互换业务培训,指导中证报价强化业务监测监控,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持续督促证券公司规范、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龙头券商业务优势凸显

  场外衍生品业务并非是所有券商均能开展的业务。在业内看来,龙头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优势将进一步凸显。

  根据中证协网站公布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商名单(第十二批),目前,场外期权交易商共41家,其中,中信证券、广发证券等8家为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安信证券、长城证券等33家为二级交易商。

  同时,收益互换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较高。从业务集中度来看,10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5位的证券公司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3126.68亿元,占本期收益互换业务新增总量的87.09%。

  国开证券最新发布的研报认为,头部券商在人才、系统、资本和风控方面均具备优势,越来越多的头部券商投入资源重点布局场外衍生品业务,其“弱周期性”特征增加了券商业绩的稳定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券商重视,该业务有望成为拉开券商内部业绩差距的“新变量”,成为头部券商又一业绩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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