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高空抛物罪”等17个罪名,与民众安全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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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高空抛物罪”等17个罪名,与民众安全息息相关

2022-09-30 13: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增“高空抛物罪”等17个罪名,与民众安全息息相关

2021-03-04 09:06: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编者按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新规也从3月起施行。

这些新规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强调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赋予企业更大的“取名”自主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严禁“粮田不种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让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回归企业;长江保护法,我国出台的首部流域法律,全面保护长江母亲河……

法治有温度,社会更进步。新规的实施必将带来一系列的变化,本报编辑选取了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等新规,带你了解新规出台的背后以及新规出台带来的影响变化,你更关注哪些变化呢?

将现实生活中常发、多发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与民众头顶安全、出行安全息息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从更大力度上加大了对民众安全的保障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七))正式公布,明确了包含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冒名顶替罪等17个新罪名,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

在此之前,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对现行刑法作了重大修改。

3月1日,补充规定(七)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业内专家指出,补充规定(七)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现实生活中常发、多发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与民众头顶安全、出行安全息息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从更大力度上加大了对民众安全的保障

高空抛物罪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当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例高空抛物案件,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徐某家住3楼。2020年5月,徐某在家中与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争执中,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一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朝楼上质问。徐某听到质问声后,居然又去厨房拿出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近些年,高空抛物事件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国家层面密集修订出台多部法律法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者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将高空抛物行为定义为犯罪,规定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等罪名的增设,更好地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以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可以应对部分高空抛物案件,但刑和行为之间的相对不是特别匹配,“除极端个案外,高空抛物的案例中大多是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吵架、酒后发泄抛扔物品、垃圾,相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爆炸、投毒等行为的罪行不能完全匹配”。

黄京平认为,通过更细微的调整,更准确的文字描述,更精准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设计以及更鲜明的特征表述的罪名,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更细致、更全面、更完善的得到了体现。

妨害安全驾驶罪

2月19日,四川省绵阳市一女子,因为强抢客车司机的方向盘被拘留了5日。据了解,事发原因为客车还没有到站时,该女子要求司机停车让自己下车,被司机拒绝后做出了上述行为,司机紧急刹车并停止了前行。交警发现后,很快将女子控制住。

该女子是“幸运”的,如果抢夺方向盘的事情发生在3月1日之后,等待她的可能不仅是5日拘留这么简单。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对犯罪行为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因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或殴打公交车司机而发生的惨案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威胁了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更严重地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18年10月28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该事故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

2018年11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近3年一审审结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

《报告》显示,在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占案件量排名的前两位,占比分别为39.01%和30.04%。

与高空抛物罪一样,以往对于抢公交车方向盘,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事件的嫌疑人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委员、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进行规制的缺陷,将现实生活中常发、多发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与民众头顶安全、出行安全息息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更大力度上加大了对民众安全的保障。

黄京平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刑法除了为司法工作者裁量案件提供标准外也是社会治理的手段,具有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引导功能,“通过罪名的增设和司法的适用,尽可能地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怎么做是合法的,怎么做是违法的,最大限度地预防社会成员触犯刑法,实际上能够起到预防的作用。”

冒名顶替罪

俗话说,高考可以改变命运,一些高考成绩不理想的人就想方设法去冒名顶替上大学,而那些成绩优异的考生的人生也因此被改写。

2020年6月,“山东一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陈春秀,2004年高中毕业之后误以为自己落榜,此后就没再上学。多年来她干过流水线工人、餐厅服务员,因为学历的问题一直做着辛苦的体力工作。结婚后,她一边做幼儿教师,一边自学参加成人高考,准备重拾当年的大学梦。但就在2020年5月,当她和丈夫在学信网上查询学籍信息时,竟意外发现,自己已经上过大学。至此,自己曾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才水落石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自陈春秀事件后,仅一个月的时间,山东连续被爆出4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此前曾有媒体爆出,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山东共有14所高校、242人涉及顶替入学。

此后,我国拟修法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呼声传出。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期间,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回应社会关切,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冒名顶替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回应社会关切,是一次大的实践。”黄京平坦言,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修订工作过程中的,立法者对这种情况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不加区分的加入刑法中,这对刑法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此次新罪名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关切的回应。

靳学孔对法治周末记者强调,随着信息管理水平的提高,从管理、技术上能够很大程度上预防、遏制冒名顶替的行为发生。但只要有非法需求的存在,犯罪技术手段也会升级换代,冒名顶替的现象不可能完全避免。他认为,“对公民教育、就业有重要影响的资格和待遇需要刑法的保护,有必要设立冒名顶替罪,对这类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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