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碧华:论法庭情绪管理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一旦情绪出现自己便能察觉并能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情绪 邹碧华:论法庭情绪管理

邹碧华:论法庭情绪管理

2023-07-19 16: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七)法官在法庭上不认真聆听当事人发言、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心不在焉、交头接耳或者埋头做自己的事情。

(八)法官在法庭上揶揄律师、嘲讽当事人。有的法官在法庭甚至会说,“你怎么混的?”、“连这个都不懂,怎么做律师啊?”

(九)法官在法庭上行使发问权时仅仅对一方当事人穷追猛打,致使该方当事人大为不满。或者,对双方发问比较失衡。(十)败诉后的当事人心理危机。由于败诉而导致当事人对人生出现认识偏差,思维极度紊乱,情绪处于非常紧张甚至崩溃状态,进而出现寻找攻击目标,轻生、歇斯底里、自闭、缠访闹访等情况。

这些现象说明,我国法院在庭审中,情绪控制技术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一些低级情绪失控现象得以经常性地重复发生。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一)思想认识滞后。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尚未把法庭上的情绪控制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出来。司法实务的研究,还比较集中于一般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一般问题。对于心理学上的一些规律和技术,我国司法实务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二)少数法官人文修养尚有不足。少数法官在法庭不尊重当事人,甚至自己情绪失控。

(三)知识结构存在缺陷,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一般只开设法律专业课程,基本不开设心理学课程。法官也同样缺乏心理学墓础知识。许多在心理学专业看来非常低级的错误,我们的法院里面却大量在发生。例如,听到他人说的不对,立即进行反驳,在心理学上叫做反驳倾向, 即对方还在说话的时候就习惯于反驳说话者的观点并想好回应的方式,就在心里模拟与对方辩驳、急于得出结论。这是一种典型的倾听障碍,极易引起心理阻抗,是心理咨询中的大忌。同时,由于反驳倾向需要思考,会降低倾听的关注度,影响有效倾听,忽略关键细节。这种现象在法官群体中大量存在。实践中,有的法官接待当事人时,还没有等当事人把话说完,就已经开始与当事人展开激烈的辩论,结果不仅案情没有搞清楚,而且形成了法官与当事人的严重心理对抗。(四)心理学方面的培训滞后,大多数法官未有过系统的训练。在这方面,我国法院目前尚未开设系统的课程。只是以开设个别讲座为主,诸如法官自心态的调整,等等。这些课程,虽然对丰富法官的心理学知识有一定作用,但却无法让法官系统地获得心理学技术的知识。实践中,有的法官接待时手机铃声不断,心神不定,跑进跑出;有的在开庭时交头接耳或者埋头做自己的事情。这些都是典型的违反倾听技术要求的现象。不少信访投诉都是由这类现象引发。其实,法官如果经过一定的培训,是完全可以掌握倾听技术的。

二、法庭情绪管理中的倾听技术

倾听技术是心理学上的核心技术之一。正确的倾听对于法庭上的情绪控制具有极大的作用,反之,法庭上的情绪就有可能失控。倾听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二是正确理解案情和当事人内心深处的想法;三帮助当事人平复或控制情绪;四是为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法官的建议或最终判决奠定基础。所以,倾听被认为是心理咨询领域的核心技术。虽然听觉正常的人都知道怎么听,但并非每个人都懂得倾听。正确的倾听,意味着法官必须接受当事人的所有信息,而不仅仅足只用耳朵去听,必须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当事人的身上。在倾听的过程中,有着一系列的技术。

技术一:保持尊重与接纳的态度

要求法官做到专注,即内心平静、心无旁骛。同时,要求创造一个有助于交流的环境。对于离婚、抚养等家庭纠纷的第一次开庭,应尽量选择在调解室进行,通过柔化环境的方式来降低双方之间的对立感,促进沟通。有的法官交头接耳、心不在焉或边处理其它事务边听当事人陈述的做法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易引起当事人情绪对立。

技术二:理解当事人理解事物的角度和方法

法官要有足够的自我觉察,对当事人保持开放态度,不以自己的态度或成见影响当事人的理解,必须先从当事人的角度理解当事人所说的一切,不能急于用自己的价值观或自己的视角对当事人进行反驳。

技术三: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话语

当事人所采取的音量、清晰度、语速、音调及重音等都会透露出相关信息,法官要善于捕捉。例如,当事人在提到某人时语速放慢,且声音变得柔和,就透露出这个人对当事人比较重要并且感情方面比较好这样一个重要信息。当事人感到焦虑不安时,经常会提高音调。

技术四:敏锐地察觉当事人的身体语言

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目光、手势、身体姿势、服饰等都会透露出重要信息,法官应当予以关注。当然,身体语言的解析,需要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

技术五:鼓励当事人倾诉内心想法

鼓励方法主要是向当事人表明自己对其倾诉感兴趣,如可以告诉当事人:“你说得很详细,请继续。”或者“嗯”等语言,也可以通过身体语言向来访者表达自己愿意倾听、正在倾听以及能够理解当事人的态度.鼓励其继续陈述。当然,法官在法庭上对双方要持同等态度,不能厚此薄彼。许多当事人的不满,就是法官的行为让其感觉不公正。

技术六:理解和解释

法官理解了当事人的意思是一回事情,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理解则是另一回事情。表明理解是对当事人最大的鼓励,同时,也是一个核对自己理解正确性的方法。所以,法官要努力排除妨碍交流的自身障碍。在注意倾听当事人陈述,学会理解其外显和隐藏信息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自己对当事人的反应。有时,当事人说的会特别多或者特别乱。此时,法官若适当帮助当事人归纳,再询问其自己归纳得是否正确,能使倾诉者感受到被尊重,进而加深信任。这一方法,在法庭上特别有效。遇到特别罗嗦的当事人,法官有时会提醒当事人发言简明扼要,但罗嗦的习惯是无法在法庭上当场改正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过多打断当事人并提醒当事人发言简明,势必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而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方法,法庭审理就会陷入拖沓。最好的方法就是法官帮助归纳一下。归纳,其实就是一种理解和解释方法。这种方法等于告诉当事人,法官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并且听懂了,同时,还相当于告诉他,不需要再重复了,避免了直接指责当事人发言不简练。

技术七:运用情感反映,对当事人情绪和体验作出回应

比如,当事人提及家人去世或重病时,法官如果适时表现出强烈的同情心,如说一声“你经历这一切,一定很不容易”等,就会很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或认同。情感反映要真实,否则无法建立情感共鸣。但又必须适度,否则会引起与职业准则相悖的后果。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方法通常适合在单方接待时运用。否则可能引起误解。

技术八:运用心智技能控制法官自身的主观干扰

心理学认为,倾听者作为一个个体的人,同样会受到自身心智的干扰,故有必要运用心智技能来指导自己的倾听行为。法官也同样如此。法官必须区分自己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以避免倾听中两个经常犯的错误:过分评判和给予不必要的建议。这两个错误会影响倾听的进程。

法官应当建立自我知觉,在倾听过程中不断提醒自己,让自己能够觉察到自己的精神状态,包括提醒自己不要过于主观,是否已经表现得足够谦逊,是否处于焦虑状态,等等。一个优秀的法官,首先是一个谦逊的人。否则,会很容易让自己的情绪失控。

技术九:控制最初的阻抗

阻抗是指妨碍沟通的主观因素。阻抗是接待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现象。它会阻碍沟通目的的实现。阻抗产生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内心矛盾,有的是法律结果与当事人期待差距过大,有的则是利益因素,等等。倾听过程中,如果法官处理不当,有可能会强化阻抗,处理得当,就容易消除阻抗。处理阻抗,可以运用积极倾听、允许对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有时表现为允许当事人先保留自己的意见)、鼓励协作、争取当事人的利益等心理学技术。掌握好基本的消除阻抗的技术,对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技术十:对背景和差异的理解

要想深入理解当事人,理解当事人的背景至关重要。当事人的行为受其价值观支配。而价值观通常又在背景影响下形成。当事人的背景包括文化、教育、家庭、民族、宗教、社会地位、健康等要素。掌握这些因素,对于理解当事人及采取心理学对策具有帮助作用。例如,对于眼见微利的当事人,只需晓以利害,分析其行为成本收益效果即可;对于不在乎名利,却比较认死理的当事人,只需把形成其死理的症结点找到,并加以详细的阐述即可。所以,法官有必要熟悉当事人的背景情况。

三、法庭情绪管理中的分析技术

要把握当事人的情绪变化,法官就必须掌握情绪分析技术。运用好分析技术,有利于及时对情绪进行识别,并及时采取措施,使不良情绪回复正常。情绪分析技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一:情绪的识别和评估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从快声快语到沉默不语时,可能处于沮丧、绝望、愤怒的暴发点或平静等不同的情绪状态。如果法官不能正确识别和评估当事人所处的情绪状态,就会很容易违背情绪规律,就有可能会出现火上浇油或错失良机的结果。曾经有一起案件,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儿子因患有严重的抑郁症而自杀,法官发现该当事人表情看上去很正常,但注意到他离开法庭时随手把一份重要的证据材料扔了。法官发现后,立即与当地居委会联系,果然,该当事人当晚在家中也准备自杀。经过紧急心理干预,该当事人最后摆脱了心理阴影。

技术二:知觉模式分析

关于人的知觉模式的研究,极大地加强了心理分析的准确性和力度。要想做好法庭的情绪控制,法官必须正确理解知觉模式。

知觉是指人们对生活环境中的事物赋予意义的过程。当人们将这个过程应用于人际关系时,就是在进行人际知觉。每个人的知觉都经历信息的选择、组织和解释三个基本阶段。在每个阶段中,人们的知觉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影响到人们知觉的准确性。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的知觉有时非常脆弱,存在很多偏差,而且很多偏差是在人们意识觉察之外发生的。影响人们知觉的主要有七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简单归类,即人们倾向于简单概括他人,并将这种概括应用于认识他人,类似我们通常所说的将人脸谱化;二是首因效应,即通常所说的第一印象;三是近因效应,即刚刚发生的事情容易对人发生更加明显的影响;四是知觉定势,即人们只是知觉自己想要或期望知觉到的事物的倾向,是一种主观性比较强的现象;五是自我中心,即缺乏从他人视角看问题的能力,是现实中比较容易引起矛盾、误解的重要因素;六是积极偏差,即积极信息引起的知觉偏差,“情人眼里出西施”就是一种典型的积极偏差现象;七是消极偏差,即消极信息引起的知觉偏差,如人们更容易对刑满释放人员有不好的印象,尽管许多刑释人员已经正常回归社会。

了解知觉技术,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他人知觉偏差的形成原因,有助于更好或更理性地对案件发生原因作出判断,当然也对当事人的情绪变化更加理解或者做出预判。

技术三:归国模式分析

是指分析当事人寻找原因的心理定式,它对于理解当事人的一些行为以及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心理学上常见的归因错误可分为自我服务偏差、基本归因错误和过度归因。

自我服务偏差,是指我们倾向于将自己的成功归因为稳定的内部因素,而将失败归因为不稳定的外部因素。如官司赢了,有的律师会认为这是自己水平高,官司输了,则会认为是因为对方当事人“搞定”了法官。自我服务偏差,在婚姻生活中经常会表现得比较明显。例如,婚姻关系正常时,人们倾向于将配偶的正向行为归因为内部因素(他没有迟到是因为他很喜欢我),将负向行为归因为外部因素(他迟到是因为他太忙了)。婚姻关系不正常时,人们倾向于反过来归因:如果他没有迟到,是因为他本来就要早点过来办事情;如果他迟到了,是因为他早已不把我放在眼里了。掌握了这一原理,法官就会有意识地启发当事人正向理解他人行为,从而做到正确归因。在办理离婚案件中,那些调解率比较高的法官,基本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善于启发双方回忆初恋时的场景,从而使双方重新思考和理解对方的行为。但是,如果不能正确地把握归因模式,一味地进行逆向归因,就有可能使当事人情绪失控,进而失去化解案件的机会。例如,在婚姻案件中,对于一个习惯于外归因的当事人,如果法官过多地指责其自身存在的过错,就有可能与法官形成情绪上的对立。当然,在其比较理性的情况下,适当地指出其自身的过错,有时也会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基本归因错误,人们习惯于将别人的行为归因为内部因素而不是外部因素。例如,当事人到法院来找法官递交证据材料,想跟法官好好说说自己的案子。法官用了很短的时间就让他离开了,他会立即认为这个法官不负责任。或者怀疑这个法官是不是会跟对方有关系。而事实上,这个法官之所以那么快,是因为后面还排了一个庭,他这天接待的当事人已经两倍于平时的人数。又如,法院立案窗口算错了一笔诉讼费,人们会很容易地立即把问题归结为法官责任心不强。其实,这位法官责任心非常强,差错率远远低于其它窗口。这次差错只是因为这位法官未及时拿到新收费标准。这些都属于基本归因错误。有经验的法官时常会遇到急于下结论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中,有不少就是属于基本归因错误。也有的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当事人话还没有说完,就开始进行批评和反驳。这样也很容易陷入基本归因错误。理解这一点,有助于法官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活动。

过度归因,即人们容易从他人身上挑出一两个最明显的特征,然后把他所有的行为都归因到这些特征上。例如,某人比较容易走极端,于是有很多次他提出一些并非极端的观点,但周围的人仍然认为他的观点很极端。或者人们很容易把自私与独生子女、挑剔与女人简单地联系起来。与其他群体一样,法官也很容易出现过度归因现象。证据规则上要排除品格证据,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过度归因。

可见,有效地运用情绪分析技术对于法官理解当事人、让当事人理解自己,避免犯下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具有直接帮助。如果让当事人对自己的知觉和归因错误有所认识的话,还会有助于其长久地回归正常生活。

四、情绪影响技术

影响技术是用以加强当事人内省、调整错误认知、行为的一类技术。心理学上常用的影响技术包括对质、解释、指导和建议。这些技术对情绪控制具有很好的效果。情绪影响技术包括情绪初始变化控制技术、情绪消解或平复技术、情绪控制技术,等等。情绪影响技术,包括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中国电影《刮痧》中,梁家辉扮演的父亲在美国的法庭上为了争回儿子的抚养权,结果,美国的律师为了阻止他,就采用了情绪影响技术。影片中,律师故意贬低丑化中国传统神话中的孙悟空形象而激怒他,让他在法庭上失态,从而在法庭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这个影响中,采用了负向情绪影响技术。在《义海雄风》一片中,汤姆·克鲁斯扮演的律师,利用情绪影响技术,使被告——一位海军高级军官的情绪被煽动起来,在激情之下,脱口而出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影片中涉及的是正向情绪影响技术。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也有法官在法官上利用情绪来发现事实。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激动起来,但法官并未阻止当事人,而是冷静地观察着不同当事人的表现,从而从中找到了事实认定的线索,最终查明了案件真相。

技术一:情绪初期控制

如一方当事人发言尚未结束,另一方当事人就打断并加以反驳,法官应立即制止,避免双方直接交火。在当事人话语中包含有人身攻击成分时,亦应立即指出。这种通过规则设定的方法,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情绪控制技术。此外,法官在接触当事人的初期,就应当注意建立自己的心理控制力或影响力。心理学上的一致性原理表明,如果当事人在一开始就觉得法官比较“软”,在随后的行为中比较容易出现情绪失控或升级现象;如果当事人一开始觉得法官很有威严,在随后的行为比较容易顺从法官的指示。所以,在最初设定规则或第一次制止当事人人身攻击时,法官一定要态度坚决,语气果断,决不能拖泥带水或说话含含糊糊。

技术二:建立信任

在法庭上,当事人能否对法官表示尊敬,能否迅速形成和谐的气氛,与当事人能否对法官产生信任感有很大关系。在这一点上,法官的能力有较大差异。有的法官从一开始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而有的法官经常会被当事人怀疑、投诉,甚至上访。影响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的因素主要有以卜几个方面:一是外表因素(包括着装和行为举止)。外表是给当事人第一印象的基础。有的法官给人感觉敦实仁厚,可能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一个举止不够庄重的人自然无法取得当事人信任,比如,有的法官在开庭时接听手机、心不在焉,或者言语粗俗,这是很难赢得信任的。二是对当事人的尊重程度。尊重是相互的。法官在法庭上也要学会尊重当事人。这方面有大量问题需要解决。三是立场的中立性。法官在法庭上任何一点立场上的偏颇,都会在当事人内心引起巨大波澜。当事人在法庭上是非常敏感的。所以,有时候,法官在问了一方当事人若干问题后,还有必要对另一方也提一些问题。要让法官感受到立场的中立性。例如,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的手机响了,法官可以对着双方当事人说,“请双方当事人把手机关闭或设置在静音状态”。四是从容不迫的气度。有的法官在法庭经常表现咄咄逼人的气势,经常步步紧逼,让当事人非常紧张,还有的法官,在当事人发言过程中,频频打断当事人的发言,或者指责当事人。这种情况,就是因为缺乏宽容、缺乏气度所致。

技术三:冷处理

在当事人出现愤怒、歇斯底里等情绪失控情形时,法官宜采取冷处理技术。在当事人情绪高亢时,法官不宜过多地与其讲道理,因为这时当事人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引起其情绪失控的“燃点”上,根本听不进任何道理。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避免继续刺激或做无用功。如果这时正在开庭,法官可以立即宣布休庭,要求把双方当事人分隔开来,使当事人能够有时间冷静头脑。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庭后,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不要同时处于同一空间中,必要时可以让当事人先后离开法庭。

技术四:转移注意力

许多当事人都有自己的情绪“燃点”,有些敏感话题很容易引起其情绪上的剧烈波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特别留意这些话题,避免这种“燃点”引起当事人情绪失控。一旦出现当事人面临情绪失控的边缘,法官可以立即采取转移注意力的方法,让其情绪迅速恢复正常。切换话题是一个很好的转移注意力的办法。

被告:上述情况充分说明原告是个不负责任的男人。

原告(情绪开始激动):你说什么?!!!

法官:被告,你前面讲到铁路塌方延误是什么时间?

上例中,法官处理的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批评或阻止被告,如“请被告不要随意评价原告人品”,但这种方法容易引起被告不满,且容易让法官陷入争执;第二种是劝解原告,如“原告,一个人的人品不是别人随便说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的”,这种方法也容易引起被告误解,且未必能够让原告情绪平息下来。第三种是切换话题,上例中,法官即采用了切换话题的方法,既迅速平息了原告的怒火,又不着痕迹。

技术五:循序渐进

法官不宜给人留下先入为主的印象,不可先下断语,即使法官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知道该方当事人将会面临败诉局面,也不能一开始就告诉当事人,而因循序渐进地把道理讲给当事人听,让其逐步接受败诉的理由,而不是让其先接受败诉的结果。从心理学技术上看,二者的效果有着明显的区别。通常情况,应当先讲理由,后讲结果,而且最好让当事人自己去推导结果。

技术六:恢复心理平衡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情绪出现非正常波动有很大的原因是心理失衡。在发现失衡原因的情况后,法官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其失去平衡的心理恢复平衡。例如,在朱某离婚案件中,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后,朱某对其丈夫提出离婚后与外遇者结婚一直耿耿于怀,揪住法院判决书中的两个错别字走上了上访之路。法官在接待朱某的过程中,让其知道其前夫的忏悔。朱某的心理遂渐趋于平衡,法官趁势做思想工作,最后成功地使其放弃上访。

技术七:反馈

法庭上法官对当事人的陈述或意见不宜经常作出反馈或表态,但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却不宜完全不作反馈。适时反馈,有时亦可以起到非常出人意料的效果。例如,某案中,当事人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会作出一些不实陈述,但这些陈述有时会留有一些明显的漏洞。这时法官的反馈技术就极其重要了。此时,有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马上指出其漏洞所在。这种反馈可能就不甚妥当,因为这时指出其漏洞,等于在提醒当事人补漏。当事人在警觉后,会在随后的陈述设法进行补救。这样,当事人的不实陈述就很难被揭穿了。有经验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会通过询问固定对方的陈述。这样,在后面的发问中,逐步揭穿其谎言。

心证公开也是法官的一项反馈技术。心证公开是许多国家对法官的要求,因为这样有利于穷尽当事人的证明资源。我国诉讼法虽然未明确提出心证公开要求,但基本原则要求法官进行诉讼指导。诉讼指导中即包含了对当事人心证公开的要求。但心证公开也非常需要讲究反馈技术。有的法官直截了当地告诉当事人,“你这个证据不能成立的”或者“就凭这些证据,你肯定输定了”。这样非常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法官应当客观地、循序渐进地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优劣,最好让当事人自己得出自己的证据仍有欠缺的结论。

如果法官能够把以下内容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当更加有利于影响当事人的情绪。一是法官对当事人的尊重,法官内心对当事人的尊重,应当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例如,法官打断当事人的发言,问了几个问题后,可以礼貌地对当事人讲“请继续”。二是法官为案件所作的努力。例如,在一起医疗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法官为了搞清楚产品质量问题,走访了5位专家、3个机构,查阅了大量资料。在庭审中,法官把自己为这些问题所做的工作逐一向当事人作了说明。结果,双方当事人大受感动,在庭审中很快达成了调解。三是法官对当事人所说的内容已经认真倾听并且已经理解,法官可以通过归纳或复述向当事人反馈这种理解。法官已经理解与当事人知道法官已经理解在心理学上的作用是不一样的。适时地对前面的提问和回答做出一些总结,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在关注并理解他,容易让当事人情绪平稳。

技术八:对质

即法官有意识地指出当事人的行为、态度、感受和想法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其目的是加强当事人对自身问题的觉察和理解,并由此激发当事人改变的动机。需要注意的是,对质必须是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之后才能进行。同时,对质还必须注意方式方法,要以共情、关心和帮助的态度进行,绝不能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的对质是对其的批评、指责。

技术九:解释

即法官根据当事人的成长经历、人际关系以及社会学习的理解,为当事人当前的矛盾、需要、情感、想法、行为等提供解释。解释是一项加强来访者内省的技术,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加客观、积极地看待自己。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解释的应用也要因人因案而异。对于一些自省力比较强的当事人,法官要做的是只是“扰动”,而不必给出明确的解释。但对于婚姻家庭等涉及到人际关系处理的案件,法官应当尽可能地对当事人的想法和行为作出解释。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引发纠纷的原因除了可能的利益冲突外,更多的是因为认知模式不同导致的思想冲突、行为冲突、情感冲突。要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官必须就认知问题和当事人进行探讨,作必要的解释,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的发生或进一步恶化。

技术十:指导和建议

两者都是对当事人施加影响的方法。法官通过告诉当事人该怎么做或提出建议,为其提供参考性的信息以思考其问题。在法官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这是不可或缺的一步。一方面,要切实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就必须促使双方作出行为上的改变,而且这种行为改变必须是即时的,不能坐等当事人慢慢觉悟。另一方面,法官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还承担着一定的教育功能,既要对具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还要进行国家主流价值观的宣传。法官处理案件的过程,就是用主流价值观去同化当事人的过程。因此,法官必须给出指导和建议。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在给出指导和建议之前,应先询问当事人自己是否有相关的处理建议或方法,充分发挥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二是在给出指导和建议时,要解释具体理由。

总之,我国法院应当加强对情绪管理技术的研究,在法庭上充分运用心理学技术,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情绪管理方法与规则,并对法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使人民法院的工作不断适应新时期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