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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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评价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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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冰斌

我国残障就业保障制度分两个形式,一是政府的行政法规,二是法律。目前残障人就业保障制度,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保障工作落实效率低。(题主要的估计就是这句话,评价嘛)

结论如何得出的,题主与各位朋友有兴趣可以往下看。

行政法规是《残疾人就业条例》《“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基于相关行政法规,我国当前推动残疾人就业的主要任务这么明确的的: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三、主要任务

(二)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2.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研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5.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

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就业章节相关保障内容如下。

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大家别嫌内容多,贴出来主要是为了说下面的内容。

目前残障人就业保障制度,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保障工作落实效率低。

1、法律不完善,缺少针对性法律支撑。

残障人就业,拿公务员招聘做例子。

残疾人公务员招聘原则、目标、任务都已经明确,恰恰就是起到保障作用的法律不完善,导致缺乏制裁机制,而且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还规定了替代办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是,一些行政部门“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的情况依然存在。

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设定录取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没有规定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就业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对招纳残疾公务员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制裁机制。

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在《法制日报》的《残疾人公务员也是国家形象》文章就指出:

国家机关录用残疾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设定了不低于1.5%的底线,被许多国家机关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规避。

政府机关尚且如此,事业单位和企业就……

2、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互相冲突

还拿公务员招聘做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与之相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对应聘公务员的身体状况的要求要求和规定与《残疾人保障法》诸多冲突,将相当一部分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能力的残疾人拒之门外。

据悉,自2004年,《体检标准》已有过几次大的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2010年3月。虽然屡经修订和完善,但仍存在大量针对艾滋病感染者、血液病患者、糖尿病患者、听力、视力障碍者和妇女等的限制性要求。

2012年,因视力一级残疾,安徽大学生宣海在几种层次的公务员考试中屡屡碰壁,或因为考场没有相关便利措施无法参加考试,或因为体检不合格。

几次碰壁之后,宣海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原告宣海的视力低于0.8,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为盲人考试提供便利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考试。而且原告宣海是低视力,并非盲人。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为原告考试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

根据先行法律,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宣海诉讼请求。

针对2011年11月宣海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安徽省人社厅未提供便利不作为一案,一审法院认为:宣海是低视力残疾人,不属于盲人,宣海要求安徽省人社厅为其提供专人考场、盲人试卷或电子试卷或专人读题等无障碍服务,无法律依据;针对宣海报考安徽公务员因视力低下被取消报名资格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宣海属于视力低下人员。由于视力低下人员可能影响到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故不在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录用范围之内。安徽省人社厅在对宣海的资格审查后,作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保障就业的目的是提升就业状况,但就业的前提是能力,能力的提升靠的是教育。我国目前残障教育发展滞后,高等教育问题最为典型。没有教育,没有能力,再多的保障都是无从说起。

2017年7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三)重点任务中只强调: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注意:并没有明确的任务指标。

2014-2016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

2014年全国高校(普通学校+高等特殊教育院)共招收残疾学生:9542人。(各类、各级)

2015年全国高校(普通学校+高等特殊教育院)共招收残疾学生:10186人。(各类、各级)

2016年全国高校(普通学校+高等特殊教育院)共招收残疾学生:11533人。(各类、各级)

三年共招收各类、各级残疾学生:31261人。这点高等教育人才量,在700多万公务员数量里面,全进去才多大比例?

0.41899441340782 %。

希望

在高速发展的中国,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转变,只要是怀揣梦想、甘于奉献、具备相应能力的人都应该有机会加入公务员队伍,其中就应该包括我们残障群体。

展望将来,希望政府在社会各类群体共同发展的原则下:

希望政府在法律法规的层面,把互相冲突的方面化解掉,给予残障群体通过自身能力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为社会奉献力量。希望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招录公务员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对笔试成绩合格,具备了正常履行所报考职位的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与健全人一样一视同仁予以录用。更希望符合现行条件、有志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残障朋友,不要气馁,积极前行。我们共同期待更多的残障朋友加入到公务员行列,通过自身能力和优势,推进我国残障事业发展。

最后:不喜欢、也不认同上述内容中“残疾人”的说法,更认同“残障人”的表述,但为更多朋友更好阅读,故没做修改。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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