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船员换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困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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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船员换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困之道

2024-07-11 03: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疫情期间换班困难导致超过合同期的法律问题

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船员换班和遣返在多地港口受到影响,这使得船员可能超过合同期甚至超过公约或者船旗国规定的最长在船时间。而船员是否超过合同期又是港口国监控(PSC)要检查的项目之一。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港国国监控(PSC)进行了规则的调整:

1. 船员自愿同意延长合同。例如:船员可以在自愿并书面同意情况下,延长船员的在船服务时间。并依香港《商船(海员)(船员协议、船员名单及海员解职)规例》第6节的规定,将船员延长在船服务的情况在28天内提交到香港海事处。

2.PSC对符合公约责任的免除。例如,巴拿马海事管理机构即发布通告,对两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进行免除:一项是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第二项是海员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应少于12个月。该两条规定的免除,使在巴拿马籍的船上的船员可在知悉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情况下,继续在船上工作。通告中提到两项的免除有效期为一个月。新加坡海事局(MPA)也发出了“免除”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最长工作时间的通告。

3.延长船员适任证书及相关证书。例如:挪威海事局(NMA)发布通告延长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书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期(如已过期),直至合理安排得以落实为止,并呼吁船东方尽力在能够实现换班的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4.PSC在检查船舶时采用个案处理的方式。很多国家的PSC在进行港口国监控检查时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因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并没有设置免除条件,而在受疫情影响导致更换和遣返船员难以实现的客观情况下,PSC检查遇到超期服务船员的情况时,很多国家的PSC采取了个案处理的方式,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经营航线和挂靠港口是否确实无法避免船员在船服务超期;超期服务的船员是否知悉拥有被遣返的权利,自愿留在船上继续工作;船东等相关方是否对超期船员的遣返做出合理安排等。

三、承认船员为“关键工人”,以便实现换班

鉴于各国针对疫情措施的管控措施使船员旅行,在船上的船员下船困难,在船下的船员无法上船,联合国大会在2020年12月1日通过的一项决议“开展国际合作,应对因COVID-19流行病而使海员面临的挑战,以支持全球供应链”决议确认约200万船员在船上工作,航运则保证了80%以上的世界贸易,包括应对COVID-19重要的医疗用品,粮食和其他基本货物。而COVID-19大流行病扰乱了全球供应链的正常运作。决议敦促会员国确认船员为“关键工人”,以确保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船员的能安全换班和旅行。

在联合国及全球各大航运组织持续呼吁下,国际海事组织45个成员国和一个准成员地区香港现已指定船员为“关键工人”,为解决当前海员换班危机迈出了关键一步。英国是第一个确认船员为“关键工人”的国家,“关键工人”是在疫情期间,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健康而必须外出工作的人。对于相关的限制措施对于“关键工人”需要弹性处理,而不能“一刀切”。

四、中国发布公告专门解决船员换班问题

为了解决船员换班的困难,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3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依该《公告》的要求,船公司应及时掌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到达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制定船员换班和船舶航行计划,及时安排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的在船船员换班。对于在船连续服务达到12个月的船员,航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船员换班,确因相关港口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安排船员换班的,应当立即安排船员在船休息,若涉及船舶配员减员的应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配员减员或特免证明。

总之,船员是全球供应链正常运作的重要力量,而在疫情下,由于各国出入境管控措施的收紧,使得船员换班困难,出现超期服务的情况。“樱桃(MORNING CHERRY)”轮碰撞并致人死亡事件即与水手疲劳有关。COVID-19的流行病扰乱了全球供应链的正常运作。更使为国际运输做出重大贡献的船员无法正常换班,希望在联合国的呼吁下,各国能给船员换班开方便之门,以保证船员依相关公约赋予的权利,最终保证国际供应链的正常运作。

来源:海员招聘交流平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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