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弃私有制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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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弃私有制论说

2023-06-13 04: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杨再平/文

2002年,本人的博士生导师董辅礽先生发表了《消灭私有制还是扬弃私有制》的文章(载于《经济导刊》2002年第2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余波涟漪至今犹见。基于先生的考证与论述,笔者近日去国家图书馆翻阅了相关文献资料,感觉有重大新发现与认知。遂就先生20多年前提出的“扬弃私有制”这一日益颇具重大现实意义的突破性课题写一篇拓展研究,也算弟子对先生重要学术思想的承扬。

董辅礽先生的考证与论述

先生2002年发表的上述文章,是这样考证论述的:对于私有制,我们看老祖宗怎么说的。《共产党宣言》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我是1946年进大学学经济,在大学第一外语是英语,第二外语是德语,还没有完全忘,有些不清楚的就查字典,看看到底怎么回事。我有《共产党宣言》德文版,我将《共产党宣言》德文版与中文版一对照,中文版有许多消灭,消灭这个,消灭那个,我一查,凡是中文翻译为“消灭”的有五个不同的德文字,翻译为消灭私有制的“消灭”在德文叫“Aufheben”,是个动词,动名词是“Aufhebung”,这个字是黑格尔的用语。马克思早年研究过黑格尔的,他的博士论文就是研究黑格尔的,所以他的书里用的黑格尔的词。

咱们看黑格尔是怎么说的,Aufhebung是什么意思?在《逻辑学》中黑格尔说Aufhebung这个字在语言中有双重含义,它意味着保持,又意味着停止与终结,既被克服又被保存。这个意思我们也可以翻译为保存、保留私有制,也可以翻译为停止私有制。没有辩证法的思维是理解不了黑格尔这样的思想,他是逻辑学、辩证法的大师。德国人天生是辩证法的大师。因为这个词,俄文没有相应的字,英文也没有。德文这个字,到底是什么意思呢?黑格尔讲事物的肯定,否定,否定中间又有肯定,即有保留又有否定,是这样个意思:这个事物否定那个事物,不是单纯的否定,而是又保留又否定。

这个字我们中国有的地方翻译对了。在《资本论》第三卷里,马克思讲股份公司,翻对了。股份公司出现了,出现了社会资本,资本社会化了,资本家雇了很多工人来从事劳动,股份制以后,资本成为公共资本,资本社会化是原来那种私人资本的扬弃,这个时候有Aufhebung这个字,我们中文里翻译成扬弃,又抛弃又发扬,双重含义。马克思看到股份公司出现后,资本社会化了,资本社会化是私人资本的扬弃,即否定又保留,这样一个含义,理论上你可以将马克思的话翻译成扬弃。

进一步考证及其新发现

对先生上述考证,也有不少否定与批评。其中比较权威的是从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编译工作70年的顾锦屏先生的意见。他认为,德文“Aufhebung”确有“废除、取消、撤销、结束、举起、保存和扬弃”等多种含义,但它在《共产党宣言》中究竟何意,须结合上下文做判断。上文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接着说:“在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上文中的“废除”德文为 “Abschaffung”,下文中的“Aufhebung”显然承接了这个含义,只是用词不同而已。这显然是老翻译家“路径依赖”式的坚持。如果说Aufhebung承接Abschaffung的含义,为何不直接用Abschaffung?且在这一表述之前加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如何理解“在这个意义上说”?显然是要有别于Abschaffung,而强调“Aufhebung”。回到“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一表述,就很清楚了,其原意也可以说:共产主义的特征还是要保留而非废除一般的所有制,所要废弃或废除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即基于雇佣劳动而带有剩余价值剥削与压迫的私有制。

即使承接Abschaffung这一上文德语词,也只能翻译为“废除”或“废止”,而不能翻成“消灭”。德文“消灭”词源为tilgen,动名词为tilgung,其与废除并非一个词,而是有区别的。前者属法律用语,相对规范柔性;后者属革命用语,相对无序暴力。

所以,历史上《共产党宣言》的六个代表性中译本,只有两个版本译为“消灭私有制”。详情如下:

陈望道译本:“所以共产党的理论,一言以蔽之,就是:废止私有财产。”

华岗译本:“所以共产党的理论可以用一句话来综结,就是:废止私有财产。”

成仿吾、徐冰译本:“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归纳在这一句话内:废除私有财产。”

博古译本:“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表示自己的理论:消灭私有财产。”

陈瘦石译本:“从这一意义上说,共产党的理论可用一句话概括:废除私产。”

莫斯科中译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上文提及的顾锦屏先生还认为,Aufhebung虽是黑格尔特定哲学用语,但黑格尔本人在《小逻辑》中说该词同一条法律和一种制度联在一起就有“取消”或“舍弃”之意。黑格尔原文是这样的:“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保持或保存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黑格尔并以此为例指出“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黑格尔《小逻辑》96节,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按顾锦屏先生依据黑格尔一个“譬如”就推定,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与制度被扬弃只能理解为被取消或舍弃,而不能有保持或保存之意?这显然并非黑格尔原意。难道不是所有法律与制度都符合可能既被取消或舍弃而又被保持或保存即被扬弃的辩证规律吗?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辞海》对“扬弃”的明确定义是:“包含抛弃、保留、发扬和提高的意思。……指新事物代替旧事物不是简单地抛弃,而是克服旧事物中消极的东西,又保留和继承以往发展中对新事物有积极意义的东西,并把它发展到新的阶段。”这应该是最权威的中文界定。任何片面分割“扬弃”,只取“取消或舍弃”之意,或只取“保持或保存“之意”,显然都是不符合德文Aufhebung及中译“扬弃”的本意。

笔者再次对照中、德文版翻阅了《资本论》,发现其中七处相同德文Aufhebung以及相同英文abolition都被翻译为扬弃。更有收获的是,最近对照德英文版,再次认真阅读了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发现其中Aufhebung这个德文词出现了50多次,尽管英文有不同翻译,但中文都翻译为“扬弃”。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在其手稿中多次表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论断,即:“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这种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是“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原文如下:

“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开始时它作为普遍的私有财产出现。共产主义是从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4页)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7页)

“而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扬弃就是对真正人的生活这种人的不可剥夺的财产的要求,就是实践的人道主义的生成一样;或者说,无神论是以扬弃宗教作为自己的中介的人道主义,共产主义则是以扬弃私有财产作为自己的中介的人道主义。只有通过扬弃这种中介,--但这种中介是一个必要的前提,--积极地从自身开始的即积极的人道主义才能产生。” (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1页)

从上述论断还可进一步悟出一个重要观点,即:在马克思看来,扬弃私有财产,以及扬弃成怎样的财产所有制,本身并非目的,而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以达成“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 这一点,《共产党宣言》说得更直白:“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进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

上述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有关“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的重要论断及其论述,可谓四年后问世的《共产党宣言》的重要铺垫与前注。这也就是为什么其原著用“Aufhebung”这一充满辩证哲理的德文字眼的理由。读了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就明了其Aufhebung这一用语,并非随意,而是刻意的。

马克思之所以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50多次用到“Aufhebung-扬弃”这一关键词,而且多处明确论断论述“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刻意用“Aufhebung-扬弃”这关键词,就是因为他们对“Aufhebung-扬弃”这一充满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词汇情有独钟。

是否当年《共产党宣言》的中译者未曾认真阅读过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或者忽略了书中50多处Aufhebung“扬弃”,尤其忽略了该手稿有关“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的重要论断及其论述?

多少年来,我国翻译界有一种人云亦云、人译亦译的不良风气,并美其名曰“约定俗成”,殊不知某些通用的译名其实是错译。这不得不说说当年“资产阶级法权”的翻译及其极左阐述引起的思想混乱与实际灾难的故事。过去把马列著作中的一个词语 “das bürgerliche Recht” 译成“资产阶级法权”。“法权”是在我国早期马列译著中频频使用的概念, 对于此译名的恰当性,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已有人提出质疑。但是这一建议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一直受到忽视。

原版《哥达刚领批判》中的“资产阶级法权”,指的是在按劳分配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认为“这种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席几次讲话都提到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并考虑取消薪水制、恢复供给制问题。北戴河会议之后,柯庆施把毛泽东在会议上讲的关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见解,告诉了当时上海市委宣传部部长张春桥。张春桥按自己的理解,写出《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张春桥的文章引起了全国各地主要报刊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广泛讨论。绝大多数文章同意张春桥的观点,把工资制看成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主张对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继续破除。一些极端的观点贬低或否定按劳分配,要求取消商品货币;抵制或否认物质利益原则,片面地强调政治挂帅;还要把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扩展到各领域,应将上下级关系、高中低级职称颠倒互换位置;把平均主义当作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因素。

1958年9月,中央有关负责同志在江苏、浙江两省召开了人民公社干部座谈会,起草了一份以分配问题为中心的题为《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修改稿)》的文件,规定:公社社员除吃饭不要钱外,所得的工资报酬,一律存在公社,发给存折,不计利息;社员消费需要,由公社统一购买、统一分发,或由社员凭存折到公社门市部选购。无论是统一分发还是自行选购,均采用转帐的方式,实行非现金结算,以便减少货币流通范围和杜绝资本主义。这一文件虽未被批准,但流传很广。

许多群众误认为国家要取消货币,致使一些城市发生了抢购风潮。人们担心实行供给制后“不准买东西了”、“存款要共产了”,纷纷抢购日用品,提取银行存款,购置高档商品,一度造成了一些混乱。由于否定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原则和商品货币的作用,严重的“共产风”,引起广大农民的恐慌,各地农村普遍发生瞒产私分的现象,这些更加剧了产品的供应紧张。各地掀起了取消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的浪潮。

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国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也不再是全盘否定按劳分配,重点转向阐述按劳分配原则的两面性,充分肯定按劳分配在当时的积极意义。

文革期间,毛主席仍不断提起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他认为,对资产阶级法权抱什么态度,是赞成加以限制,还是主张不断扩大,这是无产阶级专政下要不要继续革命的一个重要标志。1975年2月9日《人民日报》以《学好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为题发表社论,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当时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列宁为什么说对资产阶级专政,这个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修正主义。要使全国知道”;“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了。”毛主席还指出:关于资产阶级法权,“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1975年4月1日,《红旗》杂志又发表了张春桥的文章《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经毛泽东主席同意,这篇文章在全国的报刊上全文刊登或转载,并印成单行本全国发行。张春桥在这篇文章中说:“我们的经济基础还不稳固,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

因为有毛主席明确指示,以至于粉碎“四人帮”以后很久,人们对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的所谓“资产阶级法权”仍心有余悸。直到197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编译局马恩列斯著作编译部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一文,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多么发人深省的马列原著翻译故事呀!

为什么“消灭私有制”这么有争议且有伤害的翻译,就不容异议而钉板钉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很大程度就是“扬弃私有制”

当然,我们的讨论抑或争论,不能停留于经典原著表述,甚或不能停留于经典理论。正如列宁当年在《论策略书》一文中所写道的:“现在必须弄清一个不容置辨的真理,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考虑生动的实际生活,必须考虑现实的确切事实,而不应当抱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因为这种理论和任何理论一样,至多只能指出基本的和一般的东西,只能大体上概括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我的朋友,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是常青的。’”所以,我们的讨论抑或争论,最终还得到“生活之树”去寻求答案。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就是这样的“生活之树”。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很大程度就是从“消灭私有制”到“扬弃私有制”。

我们不妨大致回顾一下,当年张春桥发表《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所提供的数据与目标:“全民所有制工业占全部工业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九十七,工业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三,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八十六。集体所有制工业占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三;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二,总产值的百分之十四。此外,还有人数占百分之零点八的个体手工工业。”“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所有制方面,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什么叫“完全解决”?百分之百公有且全民所有,当然也就消灭私有制。

正是在这种理论统治下,改革开放以前,非公有成份经济被赶尽杀绝。残留的个体经济也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或“每日每时地产生着资本主义的东西”,属于被逐步消灭的对象。到1978年,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仅剩15万人,且大多被迫转入“地下”,以不合法的身份存在。

而改革开放很大程度正是上述所谓“完全解决”即试图“完全消灭私有制”的摒弃,并逐步清晰为“扬弃私有制”的正确方向与路径。

1978 年3 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并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镇恢复和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这是允许个体经济适当发展的早期政策信号。此后,在农村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允许个体经济适当发展的政策。1981 年7 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还明确个体经营户在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别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

城乡个体经济经过几年发展,部分个体经营户积累了一定资本,逐渐扩大了经营规模,要求突破雇工7 人的限制,事实上也大大突破了这个限制。雇工8人以上,就定性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根据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九章中有关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家转化的“从量变到质变”的数量界限为8人。因此,可否允许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存在,成为当时争论的焦点,成为政策调整的关节点。面对这种新情况,党和国家当时采取了“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如,1983年,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就明确提出:对超过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直到1985年初,中央文件还指出:“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在“三不政策”的默许下,私营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1987年10月召开的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内容:“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重申“补充论”,再次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廓清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思想混乱,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同时也掀起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高潮。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至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进一步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00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同时还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六条具体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六篇第十九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重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更有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再次明确:“党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党的二十大再次重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数量超过4900万户+个体工商户1.7亿。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地位已然56789,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

与此同时,分配制度也逐步明确肯定并鼓励支持“财产性收入”。这主要体现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正式表述中。十三大: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十五大: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六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十七大:创造条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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