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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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换过程

2024-04-21 03: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7] 在以虔诚著称的十二世纪,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现一些极妙的物。当时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兰第市场【47】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农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人”。

【47】 兰第市场——巴黎近郊的一个大集市,从十二世纪至十九世纪每年都举办。——第102页。

[38] 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权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象公乎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权。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合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末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末这个人对髙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髙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

[39] “因为每种货物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另一种则不然,例如鞋,既用来穿,又可以用来交换。二者都是鞋的使用价值,因为谁用鞋来交换他所需要的东西,例如食物,谁就是利用了鞋。但不是利用鞋的自然用途,因为它不是为交换而存在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卷第9章)

【48】 歌德《浮士德》第一部第三场(《浮士德的书斋》〉。——第104页。

【49】《启示录》是收入《新约全书》的早期基督教著作之一(圣经《约翰启示录》〕。写于一世纪。《启示录》的作者表达了对罗马帝国的公愤,把它打上“兽”的印记,并把它看作魔鬼的化身。这里引用的是第十七章和第十三章。——第105页。

[40] 依此我们可以判断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滑头了。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既想使商品生产永恒化,又想废除“货币和商品的对立”,就是说废除货币本身,因为货币只是存在于这种对立中。这么说,我们同样也可以废除教皇而保存天主教了。关于这个问题详见我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61页及以下各页。【50】

【50】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76页及以下各页。——第105页。

[41] 只要不是两种不同的使用物品相交换,而是象在野蛮人中间常见的那样,把一堆混杂的东西当作一种东西的等价物,那末,连直接的产品交换也还处于它的初期阶段。

【51】 印加国是保存着很多原始社会残余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基础是共同占有土地和牲畜的氏族公社或村社(Aylla)。印加国的繁盛时期,是从十五世纪末一直到十六世纪三十年代被西班牙占领和完全消灭为止。当时它曾扩展到今日的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和智利北部。——第106页。

[42] 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35页【52】。“贵金属……天然是货币。”(加利阿尼《货币论》,见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3卷第137页)

【52】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45页。——第107页。

[43] 详见我的上述著作中《贵金属》一节。

[44] “货币是一般商品。”(维里《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6页)

[45] “我们可以统称为贵金属的金锒本身,是……价值……时涨时落的……商品……当重量较小的贵金属可以购买数量较大的本国农产品或工业品等等时,我们可以认为贵金属的价值较髙。”([西·克雷门特]《论货币、贸易、汇兑的相互关系的一般概念》,一个商人著,1695年伦敦版第7页)“银和金,已铸币的或者未铸币的,虽然被用作计量其他一切物的尺度,但是它们和酒、油、烟,布或毛织物一样,也是商品。”([约·柴尔德]《论贸易,特别是东印度的贸易》1689年伦敦版第2页)“王国的财产和财富严格地说不能只限于货币,金和银也不能被排除在商品之外。”([托·帕皮隆]《东印度的贸易是对王国最有利的贸易》1677年伦敦版第4页)

[46] “金银在成为货币以前,作为金属就具有价值。”(加利阿尼《货币论》第72页)洛克说:“由于银具有适于作货币的质,人们就一致同意给银一种想象的价值。”[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髙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1777年版第2卷第15页]与此相反,罗说:“不同的国家怎能给某物以一种想象的价值……或者说,这种想象的价值怎能保持下去呢?”但是请看他本人对这个问题了解得多么差:“银按照它具有的使用价值即它的实际价值进行交换;由于它作为货币的使命,又取得一个追加价值。”(约翰·罗《论货币和贸易》,载于欧·德尔编《十八世纪的财政经济学家》第469、470页)

[47] “货币是它〈商品〉的符号。”(弗·德·福尔邦奈《商业学入门》1766年来顿新版第2卷第143页〉“货币作为符号被商品吸引。”(同上,笫155页)“货币是某种物的符号,并且代表这种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全集》1767年伦敦版第2卷第3页)“货币不是单纯的符号,因为它本身就是财富;它不代表价值,它是价值的等价物。”(列特隆《就价值、流通、工业、国内外贸易论社会利益》第910页)“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物本身只是被看作一种符号,物不是被当作物本身,而是被当作它所值的东西。”〈黑格尔《法哲学》第100页)法学家早在经济学家以前,就提出货币是单纯符号、贵金属价值纯属想象的观念;这些法学家这样做是为了向王权献媚,他们在整个中世纪时期,一直以罗马帝国的传统和罗马法全书【53】中的货币概念,作为国王伪造铸币的权利的依据。这些法学家的好学生,华洛瓦王朝的菲力浦在1346年的一项法令中说:“无论何人不得亦不应怀疑,唯朕有权……处理铸币事宜,决定铸币之制造、形状与储存,颁布有关铸币之命令,并遵照符合朕意之办法及价格将铸币付诸流通。”货币价值由皇帝下令规定,是罗马法的定则。当时明文禁止把货币当作商品。“任何人均不得购买货币,货币为公共使用而设,不应成为商品。”对于这个问题,卓·弗·帕尼尼《试论物品的合理价格》(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751年版第2卷)做了很好的说明。特别在这一著作的第二部分,帕尼尼同法学家先生们展开了论战。

【53】 罗马法全书——拉丁文Digesta,即汇编。它是罗马民法法典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其中收集了罗马法学家著作的残篇。它是代表奴隶主利益的。罗马法全书是在533年査士丁尼帝执政时发表的。——第109页。

[48] “假定有人从秘鲁地下获得一盎斯银并带到伦敦来,他所用的时间和他生产一蒲式耳谷物所需要的时间相等,那末,前者就是后者的自然价格;假定现在由于开采更富的新矿,获得两盎斯银象以前获得一盎斯银花费一样多,那末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现在一蒲式耳谷物值10先令的价格,就和它以前值5先令的价格一样便宜。“(威廉·配第《赋税论》1667年伦敦版第31页)

[49] 罗雪尔教授先生教训我们说:“错误的货币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多一些,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少一些。”接着他杂乱无章地开列了一份关于货币性质的著作的目录,从这个书目丝毫也不能了解真实的货币学说史。最后他训诫说:“此外,不能否认,大部分现代国民经济学家对于使货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那些特性〈莫非指比商品多一些或少一些吗?〉是注意得不够的……就这一点说,加尼耳之流的半重商主义的反动就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了。”(威廉·罗雪尔《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第3版第207—210页)多一些——少一些——不够——就这一点说——不是完全!这算什么定义!而罗雪尔先生还谦逊地把这类教授式的折衷主义空谈命名为政治经济学的“解剖生理学的方法”!不过有一个发现要归功于他,那就是:货币是“一种快意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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