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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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能否要回?

2023-09-06 12: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婚姻律师: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能否要回?

编辑:杨琴

观点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丽

导语:很多情侣在结婚前,会选择同居,那在同居期间必然会涉及到金钱开销。比如男方在恋爱期间赠送了礼物给女方,或者女方直接为男方花了很所钱,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

同床异梦

基本案情:小明最近和女友分手了,分手前两个人一起同居了三年,两个人共同生活所支出的开销基本都是男方在承担,此外这三年期间女方曾多次找他要钱,买车、打钱给女方还个人房产的房贷等等。现在男方想让女方把这些钱还给他,一是当初两个人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的费用,要求女方承担一半,二是买车、还房贷的钱要求全额返还,男方的这些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男女双方恋爱后产生的同居关系,因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但因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法律是可以予以调整的。应当如何认定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的财物往来性质,则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

通常,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收入和生活花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需要具体审查该笔费用的性质,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无条件的一般赠与行为。

一、 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同居生活期间,若一方向另一方转款的行为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结婚条件不成立,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也就失去合法的依据,此时就需要返还接受的赠与财物。

结合本案,男方要求返还比如买车或还房贷的钱,这就需要具体审查男方对女方打款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赠与。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男方是有可能要回来全部或部分的,但若是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则是很难要回来的。当然,最终能否要回,需要结合个案,综合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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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出哪些证据?

此时,可以提供以下证据。首先,应提供自身有转账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若为现金支付的,则很难证明自身有转款的行为,自然也就构不成赠与。其次,在认定确实有转账行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具体可参考:(1)男方向女方打款买车或交房贷时,聊天记录或录音文件里有明确说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女方有认可这一性质;(2)双方有订婚的仪式;(3)就打款买车或还房贷的行为,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说明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出资。

二、一般目的而赠与的,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赠与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即便属于较大价值的贵重物品亦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其系完全自愿且无任何附条件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此时,赠与方也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比如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支付的生活费、旅游费等费用均属于消费性支出,还有平日双方为联络感情向对方发红包甚至明确备注寓意的,像上述的情况显然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那么该给付的财产通常是不予返还的。

那什么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呢?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的。亦或者受赠人存在《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的,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是有1年的除斥期间,且时间的起算点是在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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