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为何设立“核心产品”?哪些项目需设定“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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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为何设立“核心产品”?哪些项目需设定“核心产品”?

2024-07-04 1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提出了“核心产品”的概念,其用意在于解决当多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出现使用同一品牌产品进行投标的问题。

“核心产品”的立法初衷

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都是基于单一产品的采购项目,并不适用于多产品采购项目。其立法意义在于扩大品牌之间竞争,遏制采购需求的不合理倾向性,进而引入多品牌竞争,避免投标人围标、串标等问题,从而达到促进政府采购良性竞争的目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需求为多项产品,并非单一产品的采购。于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给出了相应的办法,即要求采购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确定“核心产品”范围,在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先对招标文件核定的“核心产品”是否为相同品牌进行认定后,再分别按照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要求进行处理。

哪些项目需确定“核心产品”

如果项目需求为单一产品采购,例如采购内容为医疗设备、消防产品、办公软件等,则无需考虑“核心产品”问题。只要投标人所投的医疗设备、消防产品、办公软件等为同一个品牌的,就可以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前两款进行评审。

但是,当项目需求为非单一产品的采购时,则必须慎重对待“核心产品”的设定问题。

首先,采购人必须为其采购需求负主体责任。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次,招标文件未标注“核心产品”,将会出现两种结果:

其一,通过审查,所有投标产品均不是同一品牌且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不会影响评审。

其二,评审因素中对“核心产品”进行了要求,甚至有对应的评分值,而招标文件未载明,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文件时的失误,会影响评审结果。

第三,87号令强调“核心产品”,实质是为了解决采购项目出现多个品牌投标时,如何避免多家投标人用同一品牌串标围标的可能性。如果有两家甚至多家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出现了为同一品牌的现象,那么,未标注“核心产品”会引起围标、串标的风险。

哪些可定为“核心产品”

“核心产品”的设定一定要充分结合实际采购需求,我们要判断标注的“核心产品”是否为采购任务的真正核心内容。

第一,价格较高的设备不一定是“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应当是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关键,通常其价格占整体采购项目中的比重较大。

在信息化项目采购中,服务器及核心交换机等关键设备,其产品价格必定远高于线材、电脑等通用设备;医疗设备采购中,大型手术设备的价格也远高于耗材及配套显示设备的价格。因此,在确定采购预算时,价值较高的产品就应当是标注“核心产品”的主要目标。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价值最高的设备都一定属于“核心产品”,还需要结合主要功能来甄别。所以,采购标的物的价格是考量是否设定其为“核心产品”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第二,“核心产品”最好为通用产品。如果将只有唯一厂商或特定几家厂商才能生产的产品,列为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会因为这些产品不具有竞争性,而造成投标人的投标受到厂商的授权限制。所以,非通用的产品,不宜作为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

第三,采购产品的核心部件不宜定为“核心产品”。在采购人最初的采购需求中,我们都会遇到过将采购设备的核心配件设为“核心产品”的现象。比如:消防破拆工具的采购中,将破拆工具的电机部分作为“核心产品”;空调设备采购中,将压缩机作为了“核心产品”;有些办公用品计算机采购中,将处理器作为了“核心产品”。

以上的设定都是不合理的,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这些关键性的核心配件,虽然起着关键作用,其性能水平决定整体采购项目的质量,但是核心部件仅仅属于采购设备中的一部分,要充分发挥其功能,仍需要其他配件协同配合,才能达到性能最优;其次,采购设备的核心配件,也是拥有其各自品牌的,而且许多设备的核心部分配件,在全球也只仅是有限的厂商可以生产,限定了更多的隐形品牌要求,会增加项目遭到厂商授权限制及价格垄断的风险。

所以,采购产品的核心部件不宜定为“核心产品”,可以通过评审因素进行进一步的考量。

不宜设定多个“核心产品”

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禁止设定多个“核心产品”的要求。而且在诸如视频会议设备采购项目中,图像传输设备和声音控制设备是同样重要的地位,由于不同设备匹配之后的最终效果也十分复杂,从表面上我们似乎应当允许采购人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去尝试设定多个产品同时为“核心产品”。

在招标文件中标注了多项“核心产品”后,会发现废标率大幅上升了。因为,根据87号令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那么,每统计一次被视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的情形,就多一次造成投标产品不足3个品牌的风险,所以设定的“核心产品”项越多,不构成竞争的风险就越大。这样设置带有歧视性和排他性,会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出现。因此,设定多个“核心产品”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很低。

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中,去设置相应的分数项,甚至通过提高部分产品的考量比重,也同样可以起到充分考虑多种产品性价比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合理分包,来解决多个“核心产品”并存的问题,即每个采购包根据其各自的采购内容,分别只标注一个“核心产品”,也同样可以解决一部分“核心产品”较多的问题。

来源:林博宇,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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