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袁某甲过失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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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袁某甲过失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04-05 00: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52岁。

被告人袁某甲,男,45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袁某甲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袁某某叫袁某甲开时风三轮车到翟泉村汉魏洛阳故城金墉城东城墙西边自己的责任田里拉土垫地里的坑,袁某某和袁某甲商量后从金墉城城墙上取土,城墙上被挖了一个坑,城墙上被挖走的土大概有四、五立方,挖下的土垫在金墉城东城墙西边袁某某家的责任田里。金墉城属洛阳汉魏故城的一部分,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某、袁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沈某某、马某、袁某乙、袁某丙,张某某的证言,洛阳市白马寺汉魏故城文物保管所报案材料及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北魏洛阳城内城平面图》,《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袁某甲过失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袁某某、袁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袁某甲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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