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标,终于能分清VOC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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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标,终于能分清VOCs了?

2024-07-11 06: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无组织监测点位问题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发布实施后,完善了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同时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衔接,均不再有“VOCs厂界无组织浓度限值”这一概念,新建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均不用进行厂界无组织上下风向VOCs的浓度监测。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均引入了“厂房外监控点”作为无组织监控点位,并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内容,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以及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均要执行,但是由于二者并不是同一种监测方法,而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方法暂未发布,因此需要在国家发布相关监测方法后,排污单位再进行自行监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内容,目前暂无对于厂房外监控点设置的要求,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具对于监控点位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对于天津市企业而言,《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同时公布了新的监测方法,在监测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时需要按照附录F中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待国家发布相关监测方法后再根据要求执行相应监测方法。

3、结语

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对 挥发性有机物这一类污染物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今后也将根据行业特性进行管理监控。排污单位还要根据新标准要求,合理安排自行监测计划。

综合 来源: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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