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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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2024-07-16 21: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目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信用证的运作流程 信用证项目及样本 信用证的主要项目 信用证样本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的种类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1)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1)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销信用证。

指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

最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1)保兑信用证。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2)不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1)即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1)可转让信用证。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2)不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1)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3)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对开信用证。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背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背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预支信用证。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议付信用证。

是指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 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由于开立信用证银行与受益人一般分处两国,由受益人向开证行索款存在不便,受益人可以邀请一家本地银行(议付行)先行审单垫款,这有利于出口商资金融通。

对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好处是单证相符的单据没有到达柜台前不需付款;且单证是否相符最终由开证行确认,开证行可以认为议付行寄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1)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2)义务:根据合同申请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任。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1)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2)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1)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2)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1)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2)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或称代付行,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承兑银行(Accepting Bank)。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信用证的运作流程

银行信用的运作过程是:

(1)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

(2)买方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信用证定金,或请第三方有资格的公司担保。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向卖方发出信用证通知书。卖方接到信用证通知后,凭此通知书前往银行领取信用证,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审核信用证合格后发货。如果卖方发现信用证有问题,则应及时告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4)卖方在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所在地银行交单,办理议付货款。

(5)议付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卖方收到后即可结汇。

(6)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

(7)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或承兑并领取货运单据。付款是指向开证银行交付除预交开证定金后的信用证余额货款。

信用证项目及样本

信用证的主要项目 (1)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2)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3)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4)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5)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6)保兑、保付条款。 (7)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

又称信用状,是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的,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是根据信用证的约定制定的。 信用证的开立可以用信函的方式,也可以用电文方式,因此信用证可以分为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形式。 信开本是指以信函格式开立、并用航空挂号等方式寄出给受益人或通知行的信用证。信开信用证是早期信用证的主要形式。 电开本是指采用电文格式开立并以电讯方式传递的信用证。通常采用的电讯方式主要有电报、电传和SWIFT。电开信用证按照电文内容的详细与否,又可以分为简电本和详电本。简电本是指电文内容较简单扼要的信用证;详电本是指电文内容详细完整的信用证。 目前,详电本信用证大多采取Telex、SWIFT两种形式开具。Telex(电传)开具的信用证因费用较高,手结繁琐,条款文句缺乏统一性容易造成误解等原因,在实务中已为方便、迅速、安全、格式统一、条款明确的SWIFT信用证取代。

:27:SEQUENCE OF TOTAL(合计次序)

如果该跟单信用证条款能够全部容纳在该MT700报文中,那么该项目内就填入“1/1”。如果该证由一份MT700报文和一份MT701报文组成,那么在MT700报文的项目“27”中填入“1/2”,在MT701报文的项目“27”中填入“2/2”。……,以此类推。

:40A: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类别)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若没有明示此点,则视该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原则上,银行只受理不可撤销信用证。该项目内容有六种填法:(1) IRREVOCABLE: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2) REVOCABLE:可撤销跟单信用证(3)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4) REVOCABLE TRANSFERABLE: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5) IRREVOCABLE STANDBY: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6) REVOCABLE 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详细的转让条款应在项目“47A”中列明。

:20: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

该项目列明开证行开立跟单信用证的号码。

在POCIB中,该编号已由系统自动产生,据此编号填写即可。

:31C: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该项目列明开证行开立跟单信用证的日期。如:180428。 如果报文无此项目,那么开证日期就是该报文的发送日期。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到期日及地点)

该项目列明跟单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期和交单地点,根据开证申请书填写。 如:180815 IN THE BENEFICIARY’S COUNTRY.

:51A:APPLICANT BANK(申请人的银行)

该项目列明开证行即进口地银行。

:50:APPLICANT(申请人)

列明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又称开证人(opener)。系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开证申请人为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

:59:BENEFICIARY(受益人)

列明受益人名称及地址,系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他有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向所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出票人的地位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2B:CURRENCY CODE, AMOUNT(币别代号、金额)

根据交易金额填写,如:USD15000。

:41D:AVAILABLE WITH BY(向…银行押汇,押汇方式为…)

根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指定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方式。如: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可在中国任何银行押汇)。 该项目列明被授权对该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及该信用证的兑付方式。(1) 银行表示方法:当该项目代号为“41A”时,银行用SWIFT名址码表示。当该项目代号为“41D”时,银行用行名地址表示。如果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时,该项目代号应为“41D”,银行用“ANY BANK IN…(地名/国名)”表示。如果该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而且对议付地点也无限制时,该项目代号应为“41D”,银行用“ANY BANK”表示。(2) 兑付方式表示方法:分别用下列词句表示: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BY NEGOTIATION:议付BY DEP PAYMENT:迟期付款BY MIXED PYMT:混合付款如果该证系迟期付款信用证,有关付款的详细条款将在项目“42P”中列明;如果该证系混合付款信用证,有关付款的详细条款将在项目“42M”中列明。

在POCIB中,此栏填写内容应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的Credit available with(押汇银行即出口地银行)相一致。

:42C:DRAFTS AT(汇票期限)

该项目列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期限。如果是即期,填“AT SIGHT”或“SIGHT”;如果是远期,照申请书填写, 如:

AT 180 DAYS AFTER SIGHT.

:42A:DRAWEE(付款人)

该项目列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汇票付款人通常是开证银行、信用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指定的第三者。注:该项目内不能出现账号。

:43P:PARTIAL SHIPMENTS(分批装运)

该项目列明跟单信用证项下分批装运是否允许。填“ALLOWED”或“NOT ALLOWED”。

:43T:TRANSHIPMENT(转运)

该项目列明跟单信用证项下货物转运是否允许。填“ALLOWED”或“NOT ALLOWED”。

:44A:ON BOARD/DISP/TAKING CHARGE(由…装船/发运/接管)

该项目列明跟单信用证项下装船、发运和接受监管的地点,即装运港。

:44B:FOR TRANSPORTATION TO(装运至…)

该项目列明跟单信用证项下货物最终目的地。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日)

该项目列明最迟装船、发运和接受监管的日期,照申请书填写。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货物描述及/或交易条件)

货物描述与价格条款,如FOB、CIF等,列在该项目中,照申请书内容填写。如:

CANNED WHOLE MUSHROOMS425Gx24TINS/CTNCIF BOMBAY

:46A:DOCUMENTS REQUIRED(应具备单据)

根据信用证申请书填写,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的最迟出单日期,该条款应和有关单据的要求一起在该项目中列明。如: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CONTRACT NO. 1101+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TO PREPAID HOWING FREIGHT AMOUNT"+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N 3 COPIES FOR 110 % OF THE INVOIECE VALUE 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ANADA CURRENCY OF THE DRAFT, BLANK ENDORSED, COVERING ALL RISKS, WAR RISKS+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6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 GROSS AND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47A:ADDITIONAL CONDITIONS(附加条件)

该项目列明信用证的附加条款。注意:当一份信用证由一份MT700报文和一至三份MT701报文组成时,项目“45A”、“46A”和“47A”的内容只能完整地出现在某一份报文中(即在MT700或某一份MT701中),不能被分割成几部分分别出现在几个报文中。在MT700报文中,“45A”、“46A”、“47A”三个项目的代号应分别为:“45A”、“46A”和“47A”,在报文在MT701中,这三项目的代号应分别为“45B”、“46B”、“47B”。

:71B:CHARGES(费用)

根据申请书填写。该项目的出现只表示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若报文无此项目,则表示除议付费、转让费外,其他费用均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如: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提示期间)

规定受益人应于……日前(或……天内)向银行提示汇票的指示,根据申请书要求填写。如: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49: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该项目列明给收报行的保兑指示。该项目内容可能为下列某一代码:CONFIRM: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MAY ADD: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WITHOUT: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57D:ADVISE THROUGH BANK(收讯银行以外的通知银行)

如有收讯银行以外的通知银行,请填其名称。

信用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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