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情侣之间转账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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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情侣之间转账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2023-03-22 00: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恋爱情侣之间转账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恋爱中为博得红颜一笑

尤其在情人节时给红颜“巨额”转账

绵绵爱意如潮水...

那这“巨额”转账、红包在不欢而散之时,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说到情人节

1、一月十四,日记情人节;

2、二月十四,情人节;

3、三月十四,白色情人节;

4、四月十四,黑色情人节;

5、五月十四,黄色与玫瑰情人节;

6、六月十四,亲吻情人节;

7、七月十四,银色情人节;

8、八月十四,绿色情人节;

9、九月十四,音乐情人节与相片情人节;

10、十月十四,葡萄酒情人节;

11、十一月十四,橙色情人节与电影情人节;

12、十二月十四,拥抱情人节;

13、农历七月七,七夕。

每个月都要一个520?小伙伴们发现了发家致富的捷径

咳咳,跑题了

真实案例一:

(2018) 豫0328民初876号

2017年2月份,原告、被告两人通过他人介绍相识,通过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从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原告通过银行无卡存款、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共计为被告转款17734元,其中有特定含意如1314元、520元以及发红包、买手机共计5334元。除此以外,通过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有如“你给我打钱,”“欠人家三千多,先少还点人家明天回家”“我还以为你现在给我转了,我让人家等着了”“我好好上班还你”“你能不能先给我点钱,我回去给我妈,我朋友把钱给我我再给你”等等向原告索要借款的意思表示。2017年9月双方发生矛盾断绝恋爱关系,原告曾向被告索要钱款,被告也承诺还款,双方没有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是恋爱期间原告转给被告的钱款属借款还是赠与。

本案原告通过无卡存款、微信转款、发红包共计转给被告17734元。从微信红包及转账的款额和聊天记录来看部分数额比较特殊,有特定含义如1314元、520元这些款额能够显示情侣之间表示互相爱慕及祝福的真实意思表示。招待被告母亲原告发红包500元,被告买手机原告转款3000元,也可认为是原告自愿,这部分款额应视为原告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除特殊金额款项外,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看,原告转给被告的钱款,被告有向原告索要借款的意思表示,并承诺以后会还款,因此不能否定原告转给被告的金额款项不是借款。

处理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12400元。

真实案例二:

( 2018)冀 0225民初 631号

原、被告相识于网络, 2017年 7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以其父母买东西、自己消费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 2017年 7月 29日原告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打款 2.7万元,当日被告利用微信转账返还 2万元; 8月 3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两笔,分别为 500元和 520元; 8月 4日原告向被告发微信红包 100元; 8月 10日原告向被告发微信红包 200元; 8月 31日原告利用微信转账向被告打款 1314元,转账说明中注明“老公,生日快乐”; 8月 31日原告利用支付宝向被告打款 3700元; 9月 4日原告利用微信转账向被告打款 1857.28元; 9月 9日原告利用支付宝向被告转账 3500元,转账备注中注明“朋友那里帮你借的”。 2017 年 9、10月份,原、被告解除恋爱关系。

案例评析:

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且数额较大,时间较为集中,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结合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借款、原告在转账中特意注明资金来源、转账数额较大、原被告为恋爱关系等事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微信中朋友间相互发送小额红包的行为在社会中相当普遍,是增进友谊、增加交往乐趣的方式,虽然原告为被告发送红包的数额为 100元和 200元,数额不是太小,但基于原、被告的恋爱关系,应认定为赠与。在 2017年 8月 31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数额 1314元数额较大,但明确注明祝 “老公,生日快乐”,应认定为原告赠与被告的生日礼物。故上述款项合计 1614元,应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的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 4000元,未提供足够证据不予支持,原告在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

处理结果: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17077.28 元。

法律意见: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1314、520等金额)以及特殊的日期,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这部分是不能够要求返还的。如果情侣之间有大额的金钱往来,建议在转账或者发红包时备注自身的真实意思,并保留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1)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备注、聊天记录中,表明该款项是借款,即可以认定为借款;

(2)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备注、聊天记录中,说明该款项是彩礼、礼金等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那么可以理解为具有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在没有结婚或者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三种情形,也可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上述第(2)、(3)主张彩礼返还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备注、聊天记录中,声明款项系支付某项费用,那么可以理解为系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可主张返还;

(3)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备注、聊天记录中没有以上内容,甚至还存在互发红包示爱,很有可能被认定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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