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之谜:生产企业屡遭处罚,普通食品号称减肥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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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之谜:生产企业屡遭处罚,普通食品号称减肥功效?

2023-04-30 10: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图片来源:企查查)

据悉,冠之谜的产品包括三种,分别为冠之谜糖果、冠之谜燃脂冻及冠之谜轻体饮,其中冠之谜燃脂冻和冠之谜轻体饮的生产厂家为姿飘飘(厦门)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据悉,姿飘飘(厦门)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健康食品,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型企业。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们发现在2020年,该公司曾因食品添加剂遭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12月24日,该公司又因除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而遭到同安区局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6元;2、罚款人民币90000元,决定文号:厦同市监处〔2020〕165号。

除此之外,另外一款产品冠之谜糖果的生产厂家为广州熙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据企查查显示,该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生产的蕙氏启能”钙铁锌蛋白质粉固体饮料被检出锌项目不合格被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2万元。

(图片来源:企查查)

普通食品减肥功效

上文中,我们提到冠之谜的三种产品:冠之谜糖果、冠之谜燃脂冻及冠之谜轻体饮,网上都宣传其有减肥、提高免疫力、改善肠胃病等功效。

但是,经查这三种产品均为普通食品,生产证许可编号为SC10635021204089及SC10644011106229。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其性能和功能的一种描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广告法》第四条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了证明冠之谜产品确实具有减肥的效果,部分经销商还在视频号平台上发布了多个产品受益者的案例用以宣传。

显而易见,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揭底制度 有何特色?

据经销商发来的资料显示,冠之谜代理分为官方、总监、总裁及股东四个级别:官方配货果冻5盒、糖果5盒共计1440元;总监配货果冻15盒、糖果20盒共计4535元;总裁配货果冻60盒、糖果60盒共计11280元;股东配货果冻200盒、糖果200盒共计29600元。

除此之外,冠之谜代理进货数量达到500套,每套返利2元,业绩奖励1000元;进货数量达到1000套,每套返利5元,业绩奖励5000元;进货数量达到2000套,每套返利8元,业绩奖励16000元。

还有达到股东级别时,股东A推荐股东B公司分红5元/盒,股东B推荐股东C公司分红3元/盒。总监、总裁和官方同级推荐均享受10%的分红。

后 记

在2020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中第3项为: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总局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中,要求监管部门加强抽检监测。而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牵头打击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的态势下,冠之谜还对其果冻、压片糖果等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是否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整改?冠之谜未来发展又会如何?对此,微商电商调研将继续保持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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