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演苏: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识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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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演苏: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识与评价

2023-04-01 02: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识与评价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

  2008年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保险集团等大型综合金融机构的倒闭或经营困境而产生的风险不断溢出和蔓延,对全球经济与金融系统造成严重冲击和破坏。如何解决这些“巨无霸”级别的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降低其系统性风险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内容。2009年4月,主要国家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强化监管。2011年11月,“20国集团”首脑峰会正式公布了金融稳定委员会制定的《处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方法》,提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是正确在金融市场承担关键功能,具有全球性特征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问题,可能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为了维护全球金融稳定,金融稳定委员会牵头相关国际组织积极推进G-SIFI的评估与认定,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这里所说的系统重要性不一定是在特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是更强调其能够导致系统风险。从雷曼公司倒闭的影响来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可能并不是在金融体系中居于绝对重要地位,而是该类机构在特定的支付清算网络中处于核心和节点位置,它的缺失直接引发金融基础设施出现问题,进而导致整个体系中的个体联络发生问题,并且造成金融体系无法正常运转。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要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可以划分为行业和区域。如在行业上可以区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等,它们在各自行业的业务网络中处于节点位置。从区域看,由于监管的主权性质和机构的跨境分布,形成全球系统重要性和区域系统重要性。在完全开放市场,区域和全球概念差别不大,只是监管职能的执行方不同;在分割市场中,区域概念的重要性增加,如中国国内的系统重要性自成体系,与全球的连接并不十分密切,从而使我国一些在全球排名居前的金融机构没有被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

  目前被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基本上是人们耳熟能详的跨国金融集团。为了强化对于这些机构的监管,维护全球经济与金融秩序,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巴塞尔协议Ⅲ”为基础,发布了《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系统性重要的指导原则》、《强化系统性重要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等报告,提出了判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方法。对于如何处置出现问题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减少其道德风险等内容,推动主要国家强化金融监管,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奠定了基础。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定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和二十国集团的建议,在2012年5月31日发布《全球系统性重要保险人:建议评定方法》(《G-SII评定方法》)。《G-SII评定方法》规定了全球性保险人从事保险活动的标准,定义了保险人参与保险活动的类型,强调非传统及非保险活动的重要性,承认保险业务的特殊活动(如保险责任的长期收益预测),阐述了风险池、可保利益、现金赔付模式的概念,将规模、全球活动、金融体系内关联、非传统与非保险活动、不可替代性作为评定指标。

  规模主要强调资产平衡表内保险人的全部资产和全部收益,从不同角度衡量保险人金融服务的程度和市场渗透力。全球活动以保险人境外收益和境外分支机构分布为主。金融体系内关联指标包括金融体系内资产、金融体系内负债、再保险、衍生产品、重大信息披露、营业额、和第三等级资产,这项指标通过保险公司参与借贷、债券购买、票据发行、负债、投资、再保险和衍生产品,计算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投资总量及投资数额占资本金的比重,对保险人的流动性和金融化程度进行评估,量化保险集团、控股集团内部其他金融部门的交互融合,从而实现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结构复杂性进行预警。非传统与非保险活动指标包括非保单持有人责任和非保险收益、衍生交易、短期融入资金、金融担保等项内容,这项指标重点观察保险公司的投资及投机活动。不可替代性是以直接承保及预计的信用保险、航空保险和海上保险业务收入,评定三项在全球环境下的高度集中和重要市场的保险人占有率。

  根据《G-SII评定方法》所设计的上述指标,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基于相关保险机构2011年底的业务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和测算,在2013年7月18日公布首批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S)名单(按机构英文字母排序):安联、美国国际、忠利、英杰华、安盛、大都会、中国平安[微博]、保德信、保诚。国际保险监督官也在同日发布相同内容的文件,强调了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必须实施的遭遇风险的复苏与解散计划、增强来自国际和国内系统的广泛监督和拥有较高的承担与消化运营损失的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从2014年起每年11月份公布调整后的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与发展

  随着我国对于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升,部分大型中资综合性保险机构在国际保险领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参照相关国际机构对于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强化对于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提高资本金规模要求,提高普通股占比。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控制保险机构风险的核心指标,不仅可以防止其过度的市场行为,而且可以在出现问题时增强对潜在损失的吸收能力,从而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其次,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市场运作透明度。对于大型保险机构应当参照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披露评估体系中的各项指标信息,尤其要披露机构内部中的机构和机构依存关系、机构和总体金融体系依存关系、结构性和系统重要性数据。同时,作为危机恢复与处置计划的一部分,大型保险集团还应当具备短时间内提供基本信息的能力,如集团内部关联信息、支付清算和核心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内部运营数据,以及机构运营的监管和法律框架等。

  再次,提高恢复与处置要求,增加风险与危机处置能力。对于大型保险机构如何“避免倒”,或完成“如何倒”的设计,应当成为监管当局思考的内容。对资本管理和压力测试要求的延伸,即以资本和流动性指标为基础,确定在正常经营、压力情形、恢复区域和处置区域等递进的不同危机阶段,如何降低风险暴露、留存资本、分离业务条线、进行债务重组,或如何进行有序处置,以保证极端压力情形下能够持续运行,或无法持续经营下如何处置以减少对于系统的冲击和纳税人的损失。

  最后,提高大型保险集团创新要求,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旦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就要面对传统的单一保险机构和中小区域性保险机构所没有的国内外双重监管压力,甚至会出现市场估值小于中小传统型保险机构的情况。因此,在设置严格的防火墙的基础上,强化集团创新活力与动力,运用创新思维和非传统运营技术,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实现经营技术与管理手段的超越,从而使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成为稳定全球金融与保险市场的重要代言词。

  (作者:2006中国保险业年度风云榜“年度意见领袖”奖获得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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