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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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酒精度 √ √ √
3 总酸 √ √ √
4 总酯 √ √ √
5 单体物质 √ √ √
6 固形物 √ √ √
7 甲醇 √ √ √
8 杂醇油 √ √ √
9 铅 √ √ *
10 锰 √ √ *
11 氰化物 √ √ *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12 净含量 √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13 标签 √ √
白酒(原酒)不要求 注:1. 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 2. 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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