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些微信办公泄密真实案例,一定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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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些微信办公泄密真实案例,一定要警惕

2024-01-28 05: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秦安战略是秦安老师关于经略网络空间的观察思考,其中也包含老师选摘自网络的精彩文章,重点涉及网络空间安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已相继推出了《网络空间战略研究》《网络战争》《商密知识》《美网军动态及战略威胁情报》《网信视界》《秦安观点》等栏目,其目的是依聚合智慧,看网络风云,做独立智库,出战略谋划,接产业地气,演万变网域,练百战精兵,为经略网络空间奉献智慧力量。欢迎大家留言指导。‍‍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政府机构选择在微信上开展办公工作,殊不知微信办公其实存在很大的泄密隐患。今天通过披露使用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典型案例,希望引起大家对于微信泄密的高度警惕和重视。

严防微信聊天泄密

1、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便将文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

本案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是相关公务较为紧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处理,当事人为迅速办理有关事项,不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利用微信群发送涉密文件,导致泄密。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往往存在着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等。但实际上,“客观因素”的背后,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或放任自流等主观心态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方式。

2、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

本案基本情节是有涉密事项需要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但有关领导不在单位,当事人擅自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上级。点对点发送涉密文件资料的扩散范围要小于群发方式,但在违规性质上没有根本区别。

3、领导交办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

本案是属于领导干部要求、安排或指令当事人违规利用微信发送涉密信息的情形,反映出个别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常识匮乏。部分案件中,单位负责人明确指示下级把涉密文件发到工作微信群,安排相关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全然不顾国家秘密的安全,给单位的保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4、多种行为并存泄密

2017年7月,某市市委某部门工作人员宗某通过机要局将密码电报发往12个建制县(区),通过非密传真将密码电报发给4个非建制区。某区值班室工作人员杨某接到传真后,向区党工委委员徐某电话汇报密码电报的有关情况,徐某要求其通知该区综治办主任路某和社会事业局局长张某。杨某电话通知了张某,并按其要求用手机将密码电报拍成图片,以彩信的形式分别发给了张某、徐某和该区副主任赵某。张某将收到的彩信图片以微信的形式发给社会事业局民政工作负责人陶某,并要求陶某“把通知发到民政微信群,并提出相关要求”。陶某遂将微信图片发至工作微信群,其中群成员某乡民政所所长张某又将微信图片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多次转发后被境外社交网站刊登。

本案涉及多种保密违规行为。宗某使用非密传真发送密码电报,杨某将密码电报拍成图片并使用彩信发送,张某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涉密图片,陶某、张某在微信群中发送涉密图片的情节,无一不构成违规。实际案件中,各种违规行为往往相互交织、互为作用,致使涉密信息一再扩散,微信仅构成其中一环或一种媒介,这也是信息化时代泄密渠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从技术角度看,使用微信办公与使用其他即时通讯软件办公没有本质区别。无论微信也好,QQ也罢,只是提供功能与应用,它们本身无法对涉密信息作出有效识别和区分。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而在于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具体来说,既表现在对涉案文件或信息等泄密源头管控不力,使得当事人能够违规将其导入微信等外部系统,同时也表现在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法律法规、防护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不够,致使部分当事人对使用微信办公存在着模糊认识。

针对近年来微信办公泄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态势,机关单位有必要开展专项保密教育,让干部职工普遍认识到微信办公的开放性质,普及信息与网络管理保密知识技能,并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特殊、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控制范围内组建工作群,交流内容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

二是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将涉密载体流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三是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严防微信公众号泄密

案例1:某涉密单位微信公众号泄密

某涉密单位微信公众号推送一篇新闻报道时,涉及国家秘密,之后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该单位新闻事业部记者沈某到下属涉密单位采访时,宣传干部岳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沈某提供了内部工作稿件,沈某据其撰写了含有涉密内容的新闻报道,提交给微信公众号编辑赵某审阅,并经新闻事业部业务主管王某、负责人宋某终审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经鉴定,新闻报道中引用的内部工作稿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

案例2:某涉密企业微信公众号泄密

某涉密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工作材料,其中带有涉密内容,该信息被大范围转载,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该单位宣传部为做好某项宣传工作,负责人苏某从公司政策研究室主任方某处领取了一份内部工作报告供参考。该报告是某涉密报告的删减版,但仍含有少量涉密及敏感信息。交接时,方某告知苏某只能作为内部工作参考使用。随后,苏某将该工作报告交给微信公众号负责人饶某,以供参考。饶某又将其交给记者元某,安排后者撰写相关报道。元某撰写后报送饶某审查,饶某审核签署了不涉密的意见,并安排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经鉴定,有关报道中引用的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属于国家秘密。

案例3:某媒体微信公众号泄密

某媒体记者黄某在一微信群中,发现网民傅某发布了一张标密文件的照片。黄某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觉得是一条很好的新闻线索,遂将该照片中的内容整理成一篇新闻报道,并附上该照片,未经审查即发送到该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另一媒体看到此文后,经该媒体微信公众号副主任李某、主任王某审核后,全文转发,致使泄密范围不断扩大。

微信公众号泄密防范

1.提升从业人员保密意识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和防范能力,让其认识到信息公开或者宣传报道中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在微信公众号上同样适用。

2.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一方面,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推送相关保密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要强化管理,将新闻出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在微信公众平台予以细化、明确。

3.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

从列举的有关案例看,没有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章制度是泄密的重要原因,必须要重视微信公众号的保密管理,把各项保密制度在平台上落到实处。

严防微信“主动猎密者”

猪笼草型

此种“猎密者”专门捕食贪吃的猎物,方法是金钱诱惑,明码标价,双方各取所需。有的涉密人员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幻想不劳而获,只要诱饵递至嘴边,就会主动吞食入彀。

如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杨某被一名同校“师兄”添加为微信好友,该“师兄”提出,如果杨某愿意提供所在单位相关资料,其将给予丰厚报酬。杨某贪财图利,利用工作之便,为对方偷拍1项机密级、1项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毒蜘蛛型

此种“猎密者”善于对付有一定警惕性的猎物,他们通常先面带笑容,对猎物恭维之、抚摸之、喂食之,持续注入情感、金钱等“麻痹剂”,一步步将其拖入深渊。

如某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余某被一名“媒体记者”添加为微信好友,两人聊得颇为投机。一个多月后,该“媒体记者”以写通讯稿需要为由,请余某帮助搜集相关文件素材,并通过微信汇来一笔钱款。余某没有推辞,陆续将工作接触的一些材料提供给对方,其中包括3份秘密级国家秘密、7份情报,非法获利90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狐狸型

此种“猎密者”极善伪装和操控人心,能够准确把握猎物情绪,瞅准时机进行恭维、激将等操作,一举骗取国家秘密、情报。有的涉密人员不加分辨或不善分辨,错把他们当作普通网友,在聊天中谈及国家秘密,结果“密从口出”还不自知。

如某军工企业工作人员辛某赴外场工作期间,被一名“美女”添加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辛某为回答对方的“天真”提问,将其掌握的4条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告知该“美女”,被判处拘役3个月。

与传统猎密形式相比,微信猎密具有隐蔽性强、诱惑力大、灵活机动等特点。只要有一部手机或一台计算机,再注册若干微信账号,“猎密者”便可与猎物远距离周旋,贪财的以金钱为饵,空虚的以情感为饵,虚荣的以恭维为饵,骄傲的以激将为饵,使涉密人员将自身情况和盘托出。

因此,机关单位办公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必须注意微信使用的安全保密:

一是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深刻认识微信猎密活动的危害。高度警惕真假难分的虚拟世界和聊天对象,不轻易将来历不明的人添加为微信好友。

二是不宜随意开启“附近的人”功能。我们必须认识到,微信“附近的人”中可能隐藏着“猎密者”,要始终保持高度谨慎、警惕的态度,不对“附近的人”进行回应,平时尽量不开启这一功能,特别是禁止在机关单位或涉密场所附近开启这一功能。

三是不宜随意在微信中晒工作、晒岗位。涉密人员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工作、生活中保持低调,克服显摆心理,不在微信、朋友圈中晒工作、晒岗位,避免因晒而被“猎密者”盯上,不给“猎密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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