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合规出境ODI、QDII、QDLP、QDIE如何选择?境外投资常见问题Q&A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qdlp和qdii区别 资金合规出境ODI、QDII、QDLP、QDIE如何选择?境外投资常见问题Q&A

资金合规出境ODI、QDII、QDLP、QDIE如何选择?境外投资常见问题Q&A

2023-07-21 01: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①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②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③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适用对象

ODI是一种传统的海外投资合法渠道,只能采取直投形式,并非是新出台的政策。但由于很多企业对于政策的解读与把握不够完全,因为难以获批,找专业的团队办理会事半功倍,大大增加获批率。

综上,ODI一般适合用于需要进行海外业务拓展、并购的境内企业。

QDII

1.定义

QDII,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最早由香港政府提出,是指满足既定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在国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简单点说,就是向国内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资于全球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

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QDII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2.QDII的监管

能不能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由证监会说了算,而有多少额度投资海外则由外汇管理局来分配。

3.哪类金融机构能够成为QDII

QDII在主体资格方面仅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取得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以一般以发行公募基金的方式募集资金,这就是我们熟悉的QDII基金,而证券公司等机构一般通过设立集合资管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

4.适用对象

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QDII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海外证券市场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产品、挂牌交易的股权产品、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QDII基金作为公募基金的一种,其投资门槛很低,100元起投,是最适合普通投资者布局海外市场的投资工具。根据所投资的种类不同,QDII基金可以进一步划分为QDII股票型基金、QDII债券型基金、QDII混合型基金、QDII另类投资基金。

了解了上面两种渠道,不难发现这里有一个问题,ODI更适合企业的对外投资并购,而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的证券市场。如果我们想投资海外的股权等市场该怎么办? 这就要看QDLP和QDIE了。

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前海开放22项先行先试政策,其中一条涉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创新,境内募集资金、境外投资的QDLP应运而生,深圳版本的QDLP即是QDIE。

QDLP

上海和山东青岛分别在2012年、2015年推出QDLP试点。

1.定义

QDLP,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2.市场概况

上海自2012年启动试点之后到2015年,先后有3批15家境内外对冲基金公司获得QDLP资质。

2015年末以来,由于“控流出”管制,QDLP一度陷入停滞,直到2018年2月份才重启。

3.投资范围

第一阶段(2013.9-2015.2):境外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境外二级市场,倾向于将大部分募集资金投向ETF、高信用评级债券、海外蓝筹股等高流动性品种。

第二阶段(2015.3-至今):境外证券投资(境外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主要指向是交易所场内现货和衍生品交易。

4.QDLP产品成立操作流程

以上海为例,每款QDLP产品需经QDLP联席会议与产品评审委员会的双重审核,才能获准发行。

QDLP联席会议,由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工商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评审QDLP产品在募资、相关基金工商注册、资金换汇对外投资与结汇返还等几方面的操作是否合规。

产品评审委员会由全球大型知名资产管理公司高管组成,负责对QDLP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风险、净值波动性等问题进行评估。其中一项考核重点,就是海外对冲基金公司在某些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来临时,能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本金安全。

QDLP试点企业在获得批复后,应向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对外投资的购汇额度。青岛模式下,QDLP还可以人民币对境外进行投资,币种选择更加灵活。

5.运作模式

第一阶段(2013.9-2015.2):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参与QDLP试点的境外对冲基金需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由这只联络基金向境内高净值群体完成募资并结汇美元,再将资金委托交给境外对冲基金,投向境外金融市场。

第二阶段(2015.3-至今): 契约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之所以会改变基金的运作模式,是因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带来的高税负是QDLP最大的问题之一,严重削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6.试点机构要求

1)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事如下业务:

①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的境外投资基金企业;

②受托管理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③投资咨询业务;

④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2)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日内到位20%或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3)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或该控股投资者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营投资境外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且有良好投资业绩;

②在境外设立的相关实体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若适用);

③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设立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被投地区有超过7年以上的证券投资或相关经历;

②有2年及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③个人信用良好,在最近五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④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必须设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常驻人员。

5)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投资领域及证券投资管理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

6)企业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QDIE

1.定义

QDIE,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它其实是深圳版的QDLP,指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海外的投资管理机构。

2.投资范围

境外证券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通过的其他标的资产。

3.运作模式

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申请试点,继而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深圳市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境外投资主体(即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多种形式。

4.投资流程图

5.试点机构要求

外资基金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具备“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

3)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等条件。

内资基金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适用于自然人)。

2)具备“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

3)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外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等条件。

4)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还应是以下任一主体:

①境内金融企业(具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对比中可以看出,前海QDIE相比QDLP,放松了主体资格的要求,扩大了投资范围,但是在很多核心内容上还是有所重合的。

所以,QDLP就是一支谨慎的境外投资先锋队,初步试探了一下市场,在调整了战略部署之后,QDIE这支大部队就这么登场了。

目前,QDIE的很多细节并没有对外公开或者确认,实践出真知,QDIE相关实施肯定会在运行中进一步规范。

总结

ODI是最传统的境外投资渠道,比较适合企业以投资并购的方式到海外拓展业务。

QDII基金是最适合普通投资者布局海外市场的投资工具,主要专注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

QDLP和QDIE,特别是QDIE从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进行了进一步全面的放开,相当于是对QDII制度的全面升级,尤其是其在投资范围上并未作任何明确的限制和要求,实际上相当于打开了一扇面向境外进行私募基金投资的大门。

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而言,QDIE对于境外私募基金投资而言,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制度,对于国内投资者特别是高净值人群而言更是全方位布局海外市场的绝佳渠道。

既然说到了资金合规出境,对于境外投资的相关问题,也帮大家做了总结,一起来看看吧。

1、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2、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备案?哪些需要核准?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①房地产②酒店③影城④娱乐业⑤体育俱乐部⑥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3、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有。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5、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①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②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③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7、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①拟增加投资主体的:

a、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b、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c、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

d、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

e、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f、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g、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h、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②拟减少投资主体的

a、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b、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c、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d、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e、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f、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③变更投资地点:

a、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b、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c、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d、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④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

a、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b、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c、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d、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⑤变更中方投资额:

a、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b、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c、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d、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e、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⑥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8、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若项目未完成,且新增中方投资仍用于原备案项目,仅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项目变更。若新增中方投资额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9、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

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10、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11、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该在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12、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没有。

1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范围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14、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当前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层面,建议参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建议参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及相应的配套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商务部等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也需要核准?

第(四)、(五)项不需要核准。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

16、《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17、《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18、《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新闻传媒”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含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19、《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

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

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目录》所称“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

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20、《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酒店”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目录》所称“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

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21、《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影城”,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22、《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

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23、《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体育俱乐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体育俱乐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24、《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5、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

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

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26、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7、《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提到“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请问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具体如何参考本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28、《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专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

“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29、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在哪里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办理的相关手续,请咨询相应部门。

30、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投资项目,根据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事前没有进行过备案的,现在是否需要补办?

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无须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现在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如果现在要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办理。

31、若两家企业A和B竞标同一项目,A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正式生效前取得了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B企业在11号令生效后才进入约束性报价阶段,按照11号令规定不再需要取得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那么A企业取得的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是否会排斥B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不会。

32、境内企业收购一笔境外企业持有的资产,但该资产实际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块土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如果交易过程中,境内企业发生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如收购持有该土地的境外企业等),则属于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若交易过程完全在我境内进行,且未发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则不属于。

33、境内企业所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发债,境内企业对其发债行为提供担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境外发债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境内企业需在发展改革部门就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不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34、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出境是否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如果需要办理,与保监会办理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

如果该笔保险资金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否则不需要。与保监会相关手续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35、《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所述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所涉及的穿透层级,会穿透至哪一层?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

36、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发放股东贷款,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境内企业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提供股东贷款,若该笔股东贷款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37、境内企业通过跨境担保的方式发行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由该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是否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种情况实质是境内企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该境内企业应当履行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38、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及的“中方投资额”,指的是境内企业出资额,还是也包括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出资额?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

39、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40、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41、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文件?

不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42、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需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

是。

4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是否有格式模板?如何填报?

有格式模板。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的附件4。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境外投资备案时,需在线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电子附件。

44、申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否需要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不需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是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敏感类项目)需要提供的要件之一。

45、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第二项“投资主体情况-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能否填写?如何填写?

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写说明。

46、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无具体要求?

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7、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48、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提供意向性协议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4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应以谁的名义填写?

以投资主体的名义填写。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件15,内附格式文本和填报指南,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50、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

不需要。2018年3月1日起,境外投资相关系统已经过整合,申报主体只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事项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

51、境外投资项目在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的,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的流程是否一致?

流程基本一致。均是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规定进行办理,具体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52、“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否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单独使用的系统?办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是否也要使用这个系统?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网络系统,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相关手续不在这个系统办理,有关详情请咨询商务部。

53、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时,需要上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指的是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54、“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机关是哪个?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55、“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

央企和自然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后台审核,一般1-2个工作日。地方企业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具体审核时间请咨询省级发扎改革委。

56、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同一家境内企业申报多个境外投资项目,可以注册多个用户还是只能注册一个用户?

同一家企业应注册一个用户。

57、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能否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注册本公司用户?

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账号进行系统申报。(详情咨询瀚鲸国际商务专业顾问。)

2020年内地居民开立香港银行个人帐户全攻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