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执行案件中授权委托书的正确写作姿势(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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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执行案件中授权委托书的正确写作姿势(续)

2024-01-13 18: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上篇文章发布后,有同仁在读后评论中希望能够提供授权委托书的范本,所以续写了本部分内容。笔者之所以提出授权委托书这个问题,是有感于在执行办案实践中所见到的很多根本没有围绕“执行案件”来写明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希望执行法官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规范性(执行案件的第一个风险点且贯穿执行办案全过程),也希望执行案件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注意这个细节以免造成代理工作的被动。

授权委托书写明的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执行实施案件是最为常见的执行案件类型,故而以委托申请执行为例。除法定特别授权事项外,在执行实施案件中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述一项或几项内容或其他事项以体现所委托事项与执行案件的对应性。

特别授权委托,包括:

(1)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财产线索,参与执行谈话(听证);

(2)代为申请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审计、拘留、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

(3)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包括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物;

(4)代为申领调查令;

(5)代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6)代为领取执行法律文书(以及领取执行案款收据);

(7)代为申请办理续封续冻续控,申请恢复执行等事宜。

对于特别授权事项,即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项等,必须明确体现,否则代理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执行法官办理执行案件时需要细致审查代理的代理权限,既要注意与委托人核实特别授权委托事项,又要避免让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对于其他具体执行事项,笔者认为,也可以在授权委托中详细写明,以让委托人知晓执行案件代理律师将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但如果委托人在我国境内没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无法直接领取执行款项,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特别提醒当事人是否进行代为领取执行款项的特别授权。

恢复执行案件。相比于诉讼案件,执行案件通常办理期限较长,还涉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债权转让后申请人执行人的变更问题,代理律师也有可能发生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此时,需要委托人对恢复执行案件的代理事项进行明确。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此类案件不同于执行实施案件,其关注点不是如何采取执行措施,而是通过执行听证程序解决执行争议,所以授权委托事项主要围绕以下内容:代为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参与执行听证,提交证据材料,代为放弃、变更异议(复议)请求,进行执行和解,撤回异议(复议)申请,领取执行法律文书等。

最后,附录两个相关案例供以参考。

案例一:授权委托手续不合法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驳回。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称其受同源公司负责人崔某的委托代表同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并参加本案诉讼。耀华公司不认可王某所出具的同源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王某称其授权委托手续合法有效。

经法院审查,本案中同源公司虽处于吊销状态但未注销,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王某所提交的同源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是崔某签字授权的代理手续以及崔某的身份证明材料。但崔某无权代表同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某在本案中代理诉讼行为不能视为同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因此,王某所出具的同源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不合法,故本案中以同源公司的名义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执异字第01040号

案例二:执行法官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造成财产转移,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煤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冯某借款174.6万元,后拒不偿还。冯某遂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查封煤业公司价值近200万元的设备及煤炭。后法院判决煤业公司向冯某归还借款174.6万元。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为逃避公司债务,与崔某、温某、陈某、刘某等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法律关系,伪造40万、30万、2986万的借条,由崔某、温某、陈某三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诉讼中,煤业公司自愿偿还上述借款。法院均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后崔某、温某、陈某三人又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冯某已申请保全、处于查封状态的价值200万元的机械设备和2000吨煤炭全部非法处置。冯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受理申请后,通过调取执行卷宗阅卷发现诸多疑点,遂依据法定程序展开调查。调查中,韩某承认了与崔某、温某合谋虚假诉讼的事实。执行法官管某某在执行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田某某与崔温两人达成和解协议,崔温两人将冯某申请保全的财产转移,给冯某造成了巨大损失,涉嫌职务犯罪。

2014年5月13日,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为冯某挽回部分损失,而执行法官因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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