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车闹”之觞民法典:对抢夺方向盘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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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车闹”之觞民法典:对抢夺方向盘说不

2024-03-19 08: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避免“车闹”之觞民法典:对抢夺方向盘说不

案例

全国各地抢夺方向盘事件时有发生

2018年10月28日,一女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导致重庆市万州区22路公交车坠江,造成数十人丧命。虽然事件已经过去两年,但至今让人记忆深刻。然而这场悲剧并没有唤醒部分人的“良知”,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事件依旧上演。

2019年10月9日16时许,李某某醉酒后在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台子乡新城村公路上拦停了一辆开往互助县威远镇的公交车。李某某上车后因无钱买票与驾驶人发生争执,李某某掐住驾驶人脖子,后被他人劝阻。在公交车驾驶人驾驶公交车向威远镇方向行驶途中,李某某站在驾驶人旁边谩骂,并抢夺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路线发生偏移,这一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今年1月2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以抢夺方向盘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在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杨某某在载有乘客并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以撕扯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强行拔出车钥匙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援引:

近年来,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也是群众呼声较大的热点问题。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如今,抢夺方向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仅涉及民法问题,而且涉及刑法、行政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编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第2节客运合同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7编侵权责任第5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众议

增强驾驶人安全感 保护一车乘客安全

这些事件的发生,无不触碰着每个人的神经。事件发生后,记者发现全国各地为预防抢夺方向盘采取了各种措施,例如安装防护隔离门、配备安全员,这些举措都是为保障乘客和司机的安全而采取的。

“为了预防发生抢夺方向盘事件,我们在一些公交车上安装了防护隔离门,但治标不治本。现如今,民法典中有了相应规定,不仅增强了驾驶人的安全感,更保护了车上乘客的安全。”某公交车调度站负责人说道。

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副支队长刘宁元告诉记者:“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一种可能造成重大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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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可以在公共交通领域推行‘黑名单’制度,将曾作出过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列入其中,也可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加装防护,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多措并举,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此外,我们所有乘车人、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制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我们需要群起而管之,让这种现象消灭在所有人管束之下,避免酿成大祸。”刘宁元表示。

“民法典的通过是一件极具重大意义的事情,无论对乘客还是承运人都是一种保护。公交车车厢是社会的缩影,车厢环境和谐了,社会就安定。”一名公交车司机告诉记者。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芳说:“我认为这种社会公害是由两方面组成的:一方面司机本身是一个责任体;另一方面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的人也是一个主体。发生抢夺方向盘行为的时候,司机首先应考虑如何保证汽车和乘客的安全,如何保证道路的安全,保证安全之后,才可以有其他行为。如果这些都无法保证,就与当事人交涉,甚至发生口角,产生一些肢体动作,这属于司机也在犯罪,这个问题在民法典中也有解释。”

律师

抢夺人与机动车承运人 承担连带责任

王玉芳表示:“2018年10月30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令人触目惊心。为及时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厉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漠视法律法规、触犯该项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相继被判刑。”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还要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其他合法权益。对于乘客抢夺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社会热点问题,此次民法典作出回应。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从承运人、乘客的权利义务角度,侵权责任角度,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从814条至822条详细记载承运人与乘客的成立客运合同的时间,双方在成立合同之后享有什么权利,应当履行什么义务。”王玉芳说。

王玉芳还说:“以抢夺方向盘案为出发点,以往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规定承运人的侵权责任,此次民法典将承运人未按客运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违反法律规定抢夺方向盘时,承运人不顾其他同行人员的安危,与抢夺人扭打在一起、将车辆开至危险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等行为作了界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运人明显存在过错,属于承运人责任的,应当和抢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规定不仅加大了对乘客的保护力度,扩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范围,而且增强了承运人的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扼制‘抢夺方向盘案'发生。”

此外,民法典第7编侵权责任第5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5条中指明:“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作了详细的规定之后,能够有法可依、公平处理,对各方主体而言都是有利的。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明确旅客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让双方既享受民事权利,又承担民事责任。”王玉芳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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