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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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23-05-31 0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例引入

买方已经交付定金锁定货物价格

卖方供货不能却不用双倍返还定金

这是怎么回事?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张某以微信方式向霍某发出多条油品锁价信息,对其所售油品进行价格锁定,根据需要提货,提货时按照交定金时的价格交易。经双方协商,张某同意霍某以每车交纳5 000元、10 000元、20 000元不等的定金方式锁价国六油,霍某便分多次向张某交纳了锁价定金。截止到2020年6月19日 ,张某处尚有霍某十四车国六油的锁价定金16.5万元。2021年春节过后霍某要求张某发货,但张某却拒绝让霍某按照锁价时的价格提货。为此霍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张某、霍某之间的国六油口头采购合同,张某双倍返还霍某定金33万元。

张某辩称,张某系某工贸有限公司兼职销售人员,霍某依据张某在网上发布的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燃料油价格与张某进行交易。张某曾多次通知霍某提货,霍某未按张某的微信通知全部将货物从某工贸有限公司拉走,霍某应承担不提货的法律后果、风险,所支付的锁价定金不应返还,霍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霍某交付的锁价定金合同是否成立;二、霍某和张某是否构成双方违约;三、张某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张某以微信方式向霍某发出多条油品锁价信息。霍某收到信息后,向张某交付定金进行油品价格锁价,截止到2020年6月19日,霍某向张某支付油品锁价定金16.5万元未提货。对霍某主张该16.5万元款项是定金,虽霍某与张某双方当事人未通过书面合同进行约定,但是符合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且该款项亦是为了担保霍某张某之间买卖合同履行的实现,预先支付的金钱,因此,对霍某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霍某主张已向张某交付锁价定金,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提货,无论提货时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张某均应按照交定金时的价格进行交易,张某供货不能构成违约。张某辩解霍某应在交付定金后在合理时间内提货,张某已经尽到通知义务,且锁价定金具有时效性,霍某不及时提货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霍某与张某在进行定金交付时未明确定金锁价的时效区间,亦未明确约定霍某提货日期,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张某截至2020年6月19日收到霍某的油品锁价定金16.5万元后,分别于2020年6月25日、同年7月13日、同年12月4日、同年12月18日通知霍某提货,并在同年12月18日告知霍某要及时提货,霍某均无提货,现张某已不能按照锁定价格供货,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霍某交付定金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货,系迟延履行,张某收取定金不能按照约定价格交付货物,系履行不能,均违反合同的约定。定金罚则的目的是促进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违约,定金的目的没有实现,定金罚则失去基础。在霍某张某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张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并合理分担霍某的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霍某返还锁价定金16.5万元,并赔偿部分损失。判决作出后,霍某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按照一审意见达成和解。

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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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员,一级法官。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包括款项的名称、担保内容、违约责任等条款。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适用定金罚则,需要确认定金合同是否成立,定金合同的约定是否明确,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出现违约情形。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已交付定金,但定金合同约定不明,且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又出现了给付定金一方迟延履行,接受定金一方又因客观原因履行不能,致使买卖合同解除,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均出现违约情形,定金罚则的目的是促进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双方当事人都违约,定金的目的没有实现,自然就失去了定金罚则的基础。对因买卖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应适当分担,以更好的保护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供稿:张志红

编辑:赵伊凡

审核:赵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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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 | 已收取锁价定金,不能按约供货为何不用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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