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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知队苗文栋律师观点:

新东方是我很喜欢的一家教育机构,喜欢新东方很大原因是被新东方创始人俞敏洪先生的创业经历、人格魅力所吸引。最近新东方年会上发生的员工改编网络神曲《沙漠骆驼》后,引起强烈共鸣,俞敏洪也表示要重赏这位敢于直言的员工,整治新东方内部的各种弊端,这种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弊端,勇于鼓励员工说真话的品格,让我再次被俞敏洪先生的精神所折服。

接下来单就新东方年会上,新东方员工使用《沙漠骆驼》这首歌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谈一下我的观点。

第一、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我们需要定义年会的性质。据百度百科显示,年会,就是每年围绕企业和组织为了总结一年的运营情况、鼓励团队士气、展望美好未来而策划实施的一种集会形式。企业年会会伴随着企业员工表彰、企业历史回顾、企业未来展望等重要内容。由此可知年会具有很强的内部性,不像展览也不想演唱会等对外开放。

其次,由年会的性质我们也不难看出,在年会上员工演唱他人的歌曲,既不像他人收取门票费,也不会给予员工报酬(俞敏洪给该员工奖励与演唱该歌曲无关,更多的是奖励该员工的敢于直言)。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在年会上演唱别人的作品一般来说构成合理使用,并不侵犯歌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第二、合理使用包括改编权吗?

笔者合理使用限于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主流观点认为,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将作品改变成新的作品。比如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员工在年会上演唱《沙漠骆驼》,但是改编歌词的事,笔者认为不涉及改编权。新东方年会上员工改变的歌词其实偏离了原作品《沙漠骆驼》基本表达。

第三、那么新东方员工到底侵权吗?

笔者认为,合理使用限于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作者人身权。

那么新东方员工构成对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吗?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新东方员工在年会上对《沙漠骆驼》的“改编”虽然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原作者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但是其新表达的内容,笔者认为并没有导致原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反而通过这一事件让这首歌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播,因此笔者认为不构成对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虎知队李海霞观点:

新东方《释放自我》最近非常火,要说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当属有无对原歌曲《沙漠骆驼》侵权。那么在探讨侵权的时候,必须是原歌曲具有相应的权利人,才会存在侵权问题。原歌曲《沙漠骆驼》由于其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具备作品的一切特性,因此,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4项人身权、13项财产权其是完全享有的。在此种情形下,新东方对原歌曲的改编涉及到对哪几种权利的侵犯呢?按照正常的思维,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著作权法》存在一个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九项认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年会的性质是为了供特定单位的员工欣赏,并没有向社会大众进行传播,也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因此,按照以上规定,在年会上进行相关作品的表演并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任何权利。但是,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那么在整个过程中,年会中相关主体对原歌曲进行改编,是否会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呢?我个人认为,年会只是一小部分群体的活动,单位相关主体对原歌曲的改编也只是为了单位内部的自我欣赏,并没有扩散到社会上。同时,年会就如同我们个人在正常生活、工作中进行自我消遣。因此,这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涉及到对改编权的侵犯。

虎知队杨淇翔观点:

一、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人是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首歌曲通常是由词、曲两部分组成。词作者享有对歌词的著作权。曲作者享有对曲子的著作权。

二、演唱者对一首歌曲的权利属于什么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歌手对一首歌曲享有的是表演者权。在实践当中,有时候一个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和演唱者是同一个人,有时候则不是同一个人。

三、对歌曲进行重新填词和改编可能会侵犯了哪些人的什么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十七项权利,其中包括四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十二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歌曲进行重新填词和改编,可能会侵犯到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果对改编的歌曲进行演唱,可能会侵犯到原歌曲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如果将改编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可能侵犯到原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我们想对一首歌曲进行改编,要经过歌曲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如果歌曲的著作权人是一个人,那么取得这一个人的同意即可,如果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不是一个人,那么就要取得所有著作权人的同意才行。

四、关于新东方员工改编《沙漠骆驼》为《释放自我》一事的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即,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表演他人歌曲,即使未经作者同意、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可以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例外情形,不构成侵权。

如果公司的员工只是在年会上表演一首他人的歌曲,我认为可以划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畴,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但新东方员工在年会上表演《释放自我》,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因为《释放自我》是对《沙漠骆驼》进行改编而成的歌曲。改编,对应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其次,虽然新东方员工演唱这首歌曲的初衷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新东方俞敏洪在微博上公开表示,表演该节目的员工每人将得到12万元的奖金,该奖金与新东方员工表演这首歌曲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表演所得,也超出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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