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分级分类及适飞空域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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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分级分类及适飞空域解读

2024-07-12 07: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用无人机分级分类及适飞空域解读

一、无人机及航模定义

(一)无人机定义

        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无人机是指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控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

        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无人机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该资讯通告管理。

        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二)航空模型定义

        《航空航天模型运动器材通用要求》,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备垂直、水平位置自主保持飞行功能,不搭载非体育运动任何载荷,在目视视距内飞行的航空器

        综上所述,首先,无人机与航模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无人机具备自主飞行能力,在视觉定位系统、卫星定位系统、惯性导航系统、飞控系统等系统的辅助下,可实现悬停、避障、自主航线飞行、自主起降、自主返航等一系列自主飞行功能;航空模型是纯手动控制,不具备任何自主飞行能力,且仅在目视视距内飞行的航空器。其次,二者的管理部门也不一样,无人机归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航空模型归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传统的航空模型加装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如卫星导航系统、视觉系统及飞控系统等时,其不应当再归类于航空模型,而应属于无人机的范畴,受相关法规监管。这也很好理解,航空模型存在的主要意义就是体育竞技,比的就是选手的技术水平,而一旦航模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便等同于作弊,失去体育竞技原本的意义。

二、无人机分级分类及适飞空域说明

(一)无人机分级分类

        在中国民航局发布的《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中,首次把无人机进行细化分类,共9个等级。

        Ⅰ类无人机,也称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且在视距内运行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Ⅱ类无人机,也称轻型无人机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在视距内运行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Ⅲ类无人机,既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Ⅳ类无人机,既中型无人机指空机重量大于15千克但不超过116千克,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

        Ⅴ类无人机特指用于农林植保领域的植保类无人机。

        Ⅵ类无人机指无人飞艇。

        Ⅶ类无人机是指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微、轻型无人机。

        Ⅺ类无人机是指空机重大于116千克不超过5700千克,最大重量大于150千克不超过5700千克的大型无人机。

        Ⅻ类无人机是指空机重大于5700千克的大型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分级分类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注5: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Ⅶ、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Ⅴ、Ⅵ分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

(二)民用无人机适飞空域

        据民航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微、轻、小、中、大等不同类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做出了相关规定如下:

(1)未经批准,Ⅰ类和Ⅶ类微型无人机不得在以下空域飞行:

1)真高50米以上空域;

2)空中禁区及周边2000米范围;

3)空中危险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

4)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以内及周边2000米范围上方;

5)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6)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

7)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8)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9)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2)Ⅱ类和Ⅶ类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如下划设:

1)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2)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3)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4)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5)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6)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7)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8)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9)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

10)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11)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微型及轻型无人机不得在上述管控空域内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可划设为微、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3)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以内,且真高不得高于30米,需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综上所述,无人机与航空模型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自主飞行能力,若具备自主飞行能力,则需要划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范畴,受民航局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飞行时,无需申请飞行计划;轻型、植保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申请飞行计划,但需向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动态信息;其他分类的无人机在执行飞行任务前,需按规定报送飞行计划,获批后方可执行飞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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