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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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2023-03-14 18: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二电源应当足以驱动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行。”

10.将3.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1.将3.8调整为3.7,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11.11要求的试验,综合11.9、11.10、11.11要求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12.增加:“3.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B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检验方法为: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

“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

13.将3.11调整为3.9,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11.4、11.5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额定速度小于3m/s的电梯,检验人员还需每2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

14.增加:“3.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在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15.将4.10的检验方法修改为: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16.将4.14调整为4.13,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之上或者可能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

17.将“4.18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修改为“4.17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B”。

18.将“5.5 对重的固定C”修改为:“5.5 对重块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对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19.将“5.7 轿厢铭牌C”修改为:“5.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20.将5.1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21.将6.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22.增加:“7.2 门标识C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23.将“7.5 门的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7.5 门的运行和导向B”

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24.将7.8 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5.增加:“7.10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检验方法为:“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26.将“11.5 平衡系数试验C”修改为“11.1 平衡系数试验B(C)”。检验方法修改为:

“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平衡系数:

“(1)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2)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的方法。

“注A-6:本条检验类别C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注A-7: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11.2~11.12的检验”

27.增加:“1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检验方法为:“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8.将11.7调整为11.6,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检验方法为:

“(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29.增加:“11.7 应急救援试验B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检验方法为:

“(1)目测;

“(2)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和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定期检验时在空载工况下进行。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0.将“11.9 上行制动试验B”修改为:“11.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检验方法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停止情况”

31.将“11.10 下行制动试验A(B)”修改为:“11.11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A(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32.增加:“11.12 制动试验A(B)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当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检验方法为:

“(1)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定期检验:由维护保养单位每5年进行一次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9:本条可以与11.11一并进行试验。

“注A-10:本条检验类别B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名称”和“改造日期”。

5.将“注C-2”修改为“注C-4”。

6.增加:“注C-2: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3.7(3)],应当进行附件A中11.11要求的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该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7.增加:“注C-3: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此外,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修改为“检验专用章”)以及编辑性修改等,本修改单中未一一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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