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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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

2019-09-14 版权声明 举报文章

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

【摘要】本文梳理了“八议”制度在封建时代规定的发展历程,论述了不同的朝代施行这一制度所体现的不同特点,对其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中发展兴衰的原因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对这一制度对当今中国法制的影响提出自己的感受和观点。

【关键词】八议;儒家化;中央集权

“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程序中对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进行审议的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具有八种特殊身份的人犯罪时,不得直接处刑,而是要报请皇帝或者朝廷议决,减轻或者免除罪犯所犯罪行应处的刑罚。“八议”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贯穿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始终,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八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八议制度从产生到终结,贯穿了三千多年的历史进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八议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且随着维护、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还出现了与之配套的“十恶”的规定。总的来说,八议制度正式确立之后,其涉及的八种身份比较稳定的规定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一)先秦时期

八议制度最初的起源是西周时期的“八辟之议”。西周时期宗法制开始形成,“礼”则是支撑这一制度的重要工具,并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既然这一原则对于以“礼”维系统治非常重要,则必须在法律制度上有所体现。《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有“八辟丽邦法”的规定:“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这可以认为是八议制度最早的历史起源。“八辟”在当时只是一种刑事原则,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是否在当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进行制度化的运用则不得而知。但是,从史料中的其他记载的事件中可以看出,这种原则在当时确实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八辟之议”的精神内核。比如,《尚书·酒诰》中记载:“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於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对殷遗民的宽宥政策,正是“议宾之辟”的体现。

(二)秦汉时期

战国时期秦国实施的商鞅变法,以法家思想为主要的指导思想,由于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就像各种度量衡标准一样,是治国的重要工具,强调法的平等性、普遍性等属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明显与“八辟之议”所体现的特权思想针锋相对,所以在变法过程中“八辟之议”被不予承认。

汉朝建立初期承秦制,各项典章制度主题是从秦制继承而来。随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儒家的“德主刑辅”、“三纲五常”等政治法律思想开始占据统治地位,一些“八议”所包含的基本思想开始在总体刑法原则和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到体现。与前述秦朝宗奉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汉代强调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应享有一定特权,强调贵贱有别、官民有别。例如早在高祖时就曾下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也就是说,郎中以上的官吏有犯“耐(四年徒刑)”以上的罪的,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决,需报皇帝“上请”。这一做法在宣帝、平帝、东汉光武帝时期得到了相关补充。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中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在频繁的政权更迭中一些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编纂、解释都取得很大成就,法律制度内容更是继承了西汉中期以来的法律儒家化传统。这一时期,“八议”进入法典,正式形成。

曹魏时,自曹操开始即对儒家礼治思想较为认同,在曹丕继位后又大举尊孔尚礼;明帝即位后正式昭告天下:“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因此在制定新律时,为体现儒家礼治原则,笼络以豪门世族为核心的官僚贵族集团,开创引礼入律的先河,将八议制度直接写入《新律》这一国家基本法典,这是“八议”制度第一次正式写入法典。

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制度虽然已经正式出现在法律规定之中,但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只能从某些史书记载中找到其实施的例子。比如,魏时,许允与袁侃等同坐职事之罪下狱,许允谓袁侃曰:“卿,功臣之子。法应八议,不忧死也!”从这段对话可以看出当时八议已入法典之中。到了晋朝,八议制度日显重要,重“亲贵”现象尤为严重,史有所谓“新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的记载,结果,“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由于八议制度纵容官僚贵族犯罪、削弱封建法制的权威、影响国家与社会稳定的副作用,北齐制律时通过“重罪十条”对八议制度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适用八议。根据《隋书·刑法志》的记载,《北齐律》“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凡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通过首创“重罪十条”之目的规定,限制了八议造成的纵容特权阶层犯罪的弊端,也进一步将儒家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立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法律儒家化的程度。

(四)隋唐宋辽金时期

隋朝时期,法律的首要形式是“律”。隋代的律,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开皇定律,源出北齐”。根据《隋书·刑法志》的记载,八议制度在《开皇律》中有明确规定。然而《开皇律》在立法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最终确定了“十恶”制度。《隋书·刑法志》记载,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隋代关于八议和十恶的规定,基本为后世所沿用。

唐宋时期关于八议以及十恶的规定基本上沿用前朝,几无所变动。唐代主要法律文件《唐律疏议》中不但沿用了八议制度,还对其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解释,给出了操作方法。《宋刑统》关于八议的规定也大致如此,只是将《唐律》规定的改为:“诸八议者犯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与唐律相比去掉“死”字,应议的罪行范围随之扩大,增加了受益于这一特权的群体。

值得一提的是与宋先后共处同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政权实施八议制度的特点。与两宋先后对峙的辽、金作为由渔猎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其法制特色在于既保留游牧民族的传统习惯,又迅速汉化。这种特点反映于整体的立法,在八议制度方面也有所体现。辽时亦有八议之法,辽圣宗统和元年(983),奚王耶律筹宁杀无罪人李浩,罪当死,有司引“议贵”之法,请贷其命,帝允之,令其出钱赡死者之家。金时亦以八议为法中定制,在金律中也规定了八议,但进一步减小了议的范围。金律把按照儒家伦理道德标准称为“贤”者,以及被前朝视为理所当然享受照顾的皇家外戚,都排除在八议之外,而且被议者不一定都能受到照顾而减轻处罚。宣宗兴定元年(1217),就八议者适用“例减”问题,宣宗说:“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悖此以虐民,民何以堪。”可见,以战为主的女真统治者,注重对英勇善战的功臣以及女真贵族实行优待,而不依照儒家的纲常伦理观念和等级次序立法,是有其现实的政治考虑的。

(五)元明清时期

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八议制度的实施逐渐受到限制。元朝作为外族入主中原建立的政权,法律制度一方面吸取中原封建王朝立法、司法经验,另一方面,则保留了浓厚的民族特色。其刑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沿用唐宋律,关于八议之制,也基本上仿唐宋之制。明时规定,除犯十恶罪者外,八议之人犯死罪或虽犯流以下罪者,必须将其犯罪状及应议的情况,先奏请议,议定奏皇帝裁定,该管审判官吏不得擅自处理。清时,虽律有八议,但已明存实废。

二、八议制度的历史演变特点

纵观八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其特点主要有一下两点:

其一,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看,八议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抽象原则到具体法律的演变。西周时期的“八辟”,只是一些抽象的原则规定,大致指出了应当予“议”的人的范围,只是论述这一范围的人应当“议”,但并没有说明如何“议”,没有给出具体操作方法;在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开始出现以诏令的形式体现出的八议具体规定,这些诏令基本只限于“议亲”和“议贵”的范围,且没有系统化的规定。曹魏时期这一制度正式写入法典,成为正式的法条规定;而到隋唐时八议已成通例,并且有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一直为后世所沿用。总体来说,这一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抽象的原则概念到可操作性越来越强的具体司法实践制度的过程。

其二,从八议制度的适用对象来看,其受益人群从此制度正式入律之后逐步缩小。虽然历朝法典的规定的八议制度内容基本一致,都包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类,但实际能享受此项特权的人群随着加强集权的需要而逐步萎缩,到后期基本上局限于“亲”之属的皇室贵胄。尤其在宋代之后,各朝都对前朝皇室遗脉不遗余力的斩草除根,为加强君权斩杀故旧、权臣、开国元勋的案例层出不穷,原本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八议制度特权的人范围逐步缩小,这都是八议制度被逐渐边缘化以致最终衰落的具体体现。

三、对八议制度历史意义的思考

八议制度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而设立的特权性制度,学界一般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刑法原则予以抨击,认为造成了特权阶层在法律面前享有优待,这反映了被统治阶级受压迫、不平等的地位。笔者认为,抛开阶级属性不谈,八议制度的兴衰贯穿了中华法制的数千年发展历史,体现了中华法系乃至中华文明的鲜明特色,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与思考。

首先,八议制度的兴衰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发展的体现。八议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于皇亲、贵族、官僚的优待,正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但是,八议制度是因统治者为维护其专制统治而出现、兴起,也因同样的原因而衰落、消亡。西周时期封建集权制度萌芽出现时并不稳固,过度集权的秦朝更是二世而亡,所以汉代之后的统治者比较注重与其他权势阶层的合作,以儒家思想笼络人心,换取支持,这也是八议制度得到肯定和发展的土壤。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中央在于相权、地方的权力斗争中逐步确立优势并获得胜利,八议制度必定要受到限制以削减其他官僚贵族的特权从而防止他们对皇权的威胁。八议制度的受益阶层是能够对皇权产生实质威胁的其他权势阶层,而其他法律儒家化所产生的特色制度如存留养亲等,则因其适用对象大多为被统治阶级且没有赋予多少特权而能够长期得到运用。这说明,在外儒内法的中国封建时代,八议制度本质上只是一个工具,为统治者需要时才使用,其包含的儒家思想的精神内核实际上没有最终说服以加强自身权力为首要目标的最高统治者。

其次,八议制度虽然产生与数千年的封建中国,随着封建社会的终结和现代法制精神的引入已经成为历史,但是其这一制度对中国的法制文化乃至社会文化仍保持着重要影响。比如新中国成立后对确认改恶从善的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等战犯进行的7次特赦,就是出于维护政权稳定、建设国家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议宾”的做法;又如现行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关于“战时缓刑”的规定,直接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类似八议中的“议功”;又如在司法实践中因高级人才身份而得到减轻处罚的案例、刑法中关于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认定的规定,都包含着“议能”、“议勤”的影子。现行刑法的这些规定,鼓励将功赎罪、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实际操作时,配套监督措施的缺失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周密.中国刑法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3]张晋藩.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温慧辉.《周礼》‘八议之辟’考论.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5]余龙生.浅谈‘八议’制度的历史演变.兰台世界,2007,14.

[6]马桂菊.浅谈‘八议’制度.黑龙江史志,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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