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跑路了,商场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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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跑路了,商场要赔偿吗?

2024-07-02 01: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 读

一、认为商场应当承担责任的法院观点:四川高院、北京二中院

二、认为商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法院观点:2022年第9期公报案例

三、笔者观点

四、对商场经营者的建议

商户跑路时有发生,商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争议纷纷,法院亦裁判不一,既困扰消费者,也困扰商场经营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一、认为商场应当承担责任的法院观点

四川高院(2019)川民申5188号裁判要旨:商户承租的商铺与其他商铺相互独立,每个商户之间均为隔断封闭经营等内容,证明该商铺租赁符合柜台租赁的特征。当消费者在柜台上发生交易,商户未履行合同义务且目前因已撤除柜台而实际停止营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柜台出租者商场赔偿损失。

北京二中院(2023)京02民再2号裁判要旨:法律规定了柜台租赁期满后,柜台的出租者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赔偿消费者因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而受到的损失。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消费者从在商场租赁柜台的商户处购买商品;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商场主张赔偿,在此情况下,商场有义务向商户核实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二、认为商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法院观点

(2019)苏07民终3492号【2022年第9期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商场不应承担责任,主要理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立法本意是在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无法找到其具体的交易对象,或商场租赁柜台主体不清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交易对象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要求主办方和出租方承担责任,给予消费者的一种特殊保护。本案中商户在经营不善关门歇业后,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联系后续退费事宜,不存在联系不上或拒绝退费等情形,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商场虽然对商户进行管理,但该管理行为只是商场自身的正常经营管理,并没有参与商户的经营管理,商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性质是为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与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没有关联性,不能据此要求商场承担责任。

三、笔者观点

消费者与商户之间建立买卖关系或服务关系,消费者可以合同为依据向商户主张违约责任,或以侵权法为依据主张侵权责任。但商场并非合同主体,让其承担责任,依据在何?该种责任性质又该如何认定?实践中争议颇多。对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对比前述判决认为,在商户跑路的情形下,商场是否要赔偿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第一,考察商户与商场的关系

一般来说,商场可以通过租赁、直营、共同经营等方式与商户建立法律关系:若是直营,商场就是商户,显然需要承担责任;若是共同经营,则商场作为商户的合作者,需要承担合作比例内的责任;若是租赁,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判断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考察商户是否为柜台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商场经营者需要与柜台租赁商户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考虑到商场租赁柜台主体不清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交易对象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

但现实中,商场经营者一般以商铺的形式对外出租,即将商场空间以分户分区的方式隔断成独立空间,这种商铺租赁是否属于柜台租赁,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公报案例中,法院虽未明确指出商铺租赁有别于柜台租赁,但暗含其义。但在判令商场承担责任的案件中,法院一般认为,由于商铺相对独立,与其他客户相对隔离,经营形式符合柜台租赁的特征,故商场应认定为“柜台的出租者”。对此笔者认为,从更大化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柜台”与“商铺”虽然在规模、建筑空间、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这只是物理意义的区分,并不能因为商场或承租人选择不同的营业形式就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且从主体区分的角度,“柜台”与“商铺”都有店招,消费者往往能够区分交易对象。但从法律适用的严谨性来看,笔者更赞同公报案例的观点,即从合同角度,判令商场承担责任显属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形下,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无限扩大,应有明确的限缩范围,故商铺租赁不适用本条。

当然,四川高院、河北高院、辽宁高院在部分案件中认为商场此时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鉴于商场对引入的商户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商户撤柜时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商场就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商场对于商户经营活动的监管界限在何,可能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商场与商户之间的合同约定来评判,如果商场只是单纯的租赁关系,并不过问商户经营情况,却要被苛责经营管理职责,这对商场而言恐难谓公平合理。

第三,如果商铺租赁要适用消法第43条,商场可以有哪些抗辩理由

1.商场是否进行提示、告知义务。对消费者而言,商户跑路可能难有征兆,但商场是能够察觉的,比如存在拖欠租金或欠缴物管费。在此情形下,商场应当进行提示、告知。如果消费者在商场已明确告知的情形下,仍与商户进行交易,此时基于与有过失原则,可考虑酌情减轻商场责任。

2.商场是否配合消费者维权。当消费者维权时,商场应当积极配合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如在核实消费者消费事实后,向提供商户的信息,积极引导、配合消费者维权。

四、对商场经营者的建议

第一,商场对商户有审查义务,在引入商铺经营主体时,应当对商铺实际经营主体进行明确,并对其资质、资信进行调查。

第二,商场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可明确商场在依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并追究违约金。

第三,在商铺经营主体(有可能)出现跑路等情况下,商场可进行提示,并配合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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