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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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618-2004 代替 JT3145-1991
200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2005 年 3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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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根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
要标准适用于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 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 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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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X 性引用文件
如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JT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JT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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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如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
运输包装件中的自反响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自行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
3.2 控制温度
自反响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可以安全运输的最高温度。
3.3 应急温度
对温度失去控制的自反响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实施应急措施的最高温度。
3.4 最高容许浓度
又称极限阈值。健康成人长期经受而不致造成急性或慢性危害的最高浓度。
3.5 自反响物质
热不稳定物质, 即使没有氧气 〔空气〕 参与也易产生强烈的放热分解, 属于易燃固体 〔第 4.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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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如此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 JT617-2004 的规定。
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展。
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 60km/h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 80 km/h , 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 如遇雨天、 雪天、 雾天等恶劣天气, 最高车速为 20 km/h , 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 2 h 检查一次。假如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 ,应与时联系当地有 关部门予以处理。
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 4 h 应休息 20min 以上; 24 h 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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