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初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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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初访

2024-07-01 11: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予(再)受理:

①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②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③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④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

⑤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限期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⑥已经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形式

《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随着网络的发展,信访方式更加多样化,比如有网上信访,手机APP信访,网上视频接访等信访形式。

三、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来源《阜阳信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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