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之信息披露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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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之信息披露要求(上)

2023-03-16 03: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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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审核主要关注发行人哪些事项?

(1)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

(2)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发行人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本次发行的情况,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3)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对财务数据的变动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浅白语言,是否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是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报送哪些文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2)上市保荐书;

(3)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沪深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沪深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的证明文件;

(4)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6)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7)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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