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算串通投标?“围标”和“串标”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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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算串通投标?“围标”和“串标”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2024-07-11 15: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如果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上17中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但前述17中行为不是所有的串通投标行为都会涉嫌犯罪。

4、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必须要求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则无前述要求,因此只要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又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就可能构成犯罪。

关于传统投标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该条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只要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满足前述的六点则构成串通投标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二、串通投标罪中的一些问题

串通投标罪目前无司法解释对该罪名进行细化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该罪名是否只能在招投标活动中适用?

在挂牌、拍卖、公开竞价等活动中串通是否适用?针对该问题,实践判例有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可以扩大适用,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只能在招投标活动中才能适用。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17种串通投标行为是不是都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

这个问题在理论中或者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可以,也有人认为不可以,尤其是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时不存在串通报价行为时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对串通报价的行为应该如何具体去认定的问题。

3、串通投标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些认为获取的利润就是违法所得,有些认为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总的来说,串通投标罪虽然是《刑法》规定的轻罪,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争议问题亟待解决,这些争议的问题也给该罪名的辩护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三、写在最后

正因串通投标罪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审判实践中各个法院之间也有不同的意见,给该罪名的具体适用带来了很多困扰。

但要看到,危机与机会并存,这同时也给该罪名的辩护提供了足够的辩护空间。

如果有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供专业的帮助,也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因此,我真诚地建议各位家属早日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以便在各个阶段都能作出更正确的判断与决定,从而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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